概述
《關於工人監督條例》,資本主義企業的管理權,掌握在資本家及其代理人手中,一般由股東代表組成的董事會委任經理行使企業管理權及指揮生產權。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政治經濟的發展,一些資本主義國家頒布了吸收工人參加管理的法律。但這種管理並不能全面反映工人階級的意志,也不能解決勞資關係中的主要矛盾。
條例頒布
蘇聯在十月革命後,於1917年11月16日頒布了《關於工人監督條例》。該條例規定,在5人和5人以上的企業里,實行由工人監督一切產品和原料的生產、保存和買賣的制度。70年代以來,蘇聯在職工參加企業管理方面有許多新的規定。蘇聯1977年憲法中,規定工會可以根據自己的章程規定的任務參加管理國家、社會事務,處理政治、經濟和社會文化問題。1970年頒布的《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勞動立法綱要》第12章,對職工參加生產管理有較詳細的規定。蘇聯職工參加企業管理,主要是通過簽訂集體契約、監督執行勞動法規、主持社會保險等工作實現的。南斯拉夫1950年由聯邦議會通過的《關於全體工人管理國家經濟企業和高級經濟聯合組織的基本法》規定,國營企業、工廠交給工人管理,實行“工人自治”。南斯拉夫1976年《聯合勞動法》規定:“基層組織機構設有工人委員會、工人委員會執行機構及業務領導機構”。1972年《羅馬尼亞社會主義共和國勞動法典》規定,勞動者有實際參加管理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的權利,一切單位的活動都建立在集體勞動和集體管理的原則上,並通過勞動大會實現民主管理。
中國條例
中國條例管理原則
在中國,1922年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提出的《勞動法大綱》把職工參加勞動管理作為立法原則之一。抗日戰爭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根據地曾採用“廠務委員會”、“生產管理委員會”、“工廠管理委員會”等形式,吸收職工參加管理。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解放區公營企業的管理委員會或廠務會議,均吸收工人參加。1948年第六次全國勞動大會《關於中國職工運動當前任務的決議》中指出:“需要在各企業、各工廠中建立統一領導的工廠或企業管理委員會。”
制度規定
1949年9月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其中規定,在國營企業中,應實行工人參加生產管理的制度,建立工廠管理委員會。1950年政務院財經委員會發出的《關於國營、公營工廠建立工廠管理委員會的指示》,要求建立工廠管理委員會,實行管理民主化。1957年,在全國開始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98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國營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該條例規定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參加決策和管理的權力機構。它的職權有:討論審議廠長的工作報告、生產建設計畫、財務預決算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並作出相應的決議;監督企業各級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根據企業主管機關的部署,選舉行政領導人員等。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6條規定,“國營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