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公有制企業中職工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通過民主選舉,組成職工代表大會,在企業內部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一種制度。它是中國基層民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的利益關係,在法律範圍內行使職權,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和主人翁地位,調動職工積極性,辦好社會主義企業。
代表
第五條 職工代表占職工總數的5%至10%。代表的比例構成是:工人代表占50%;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占50%;男女職工代表占一定比例。
第六條 職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選一次,與工會會員代表選舉同時進行,可以連選連任。
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組織
職代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必須有應到會職工代表過半數同意才有效。
召開職代會由企業工會委員會組織和籌備。
總則
為保障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利,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提高企業的科學管理水平,促進企業經濟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企業實行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兩會合一的制度。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支持董事長、總經理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引導職工積極參與本企業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共謀企業發展。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職權
第十條 聽取企業關於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職工培訓計畫的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審議通過集體契約,工資協定,勞動安全衛生協定,並聽取履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二條 審議討論企業獎懲辦法,勞動保護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