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反價格壟斷執法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執行國家價格政策;擬定並組織實施地方性價格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
(二)牽頭擬定全省價格規劃草案,研究提出價格改革年度計畫、中長期規劃和政策建議,設計和論證價格改革方案。
(三)建立市場價格監測體系,完善價格信息網路;監測、預測價格總水平變動;提出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建立和完善價格管理制度;完善信息發布制度。
(四)執行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價格,制定和調整省管重要商品、服務項目相關價格和收費標準。擬定地方價格管理目錄;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使用工作;組織清理整頓亂收費工作;組織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住房價格政策、作價辦法及相關價格;組織重要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政府定價聽證會;負責涉外商品價格管理工作;參與擬定糧食、經濟作物、農業生產資料等政府補貼標準。
(五)組織、指導價格與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案件;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受理價格處罰的複議案件和申訴案件;受理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案件。
(六)承擔價格鑑定、認證、評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開展物價政策諮詢服務工作;指導價格的社會監督、公共服務、信用建設等工作。
(七)組織對主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價格的成本調查及定價成本監審工作。
(八)承辦省人民政府及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物價局設6個內設機構和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一)辦公室(機關黨委、人事處)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行政事務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財務、檔案、信息、保密、信訪、後勤、扶貧、綜合治理等工作;承擔行政審批改革有關工作;擬定全省價格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物價系統目標責任制工作;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物價宣傳工作;完善信息發布制度;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反價格壟斷處)承擔價格法規、規章(草案)和綜合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修訂、審查工作和有關清理、彙編、備案工作;負責價格行政執法指導、監督工作;擬定山西省價格(收費)管理目錄;承辦物價系統法制宣傳、培訓工作;組織協調價格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政府定價聽證、價格行政處罰聽證;提供法律諮詢和援助。負責反價格壟斷的政策法規工作。
(三)收費管理處組織實施國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制定省管行政事業性收費(含附加在教育醫療衛生服務中的收費和價格)的作價原則和管理辦法,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配合財政部門制定和調整收費項目;組織清理整頓亂收費工作;承辦收費許可證的管理工作。
(四)商品價格處擬定商品價格管理的政策;管理國家及省直接定價的商品(含包含或附加在價格中的收費)價格,規定商品作價原則、作價辦法,制定和調整相關價格;指導部門和地區商品價格管理工作,平衡、銜接接壤地區主要商品價格水平,協調、仲裁商品價格爭議;參與各類專項基金的政策研究、制定和調整;對糧食棉花和石油等風險基金及儲備商品的使用提出建議;按照定價許可權和範圍審定保證金、抵押金、風險金標準;參與擬定糧食、經濟作物、農業生產資料等政府補貼標準;負責涉外商品價格管理工作。
(五)服務價格處擬定服務價格管理的政策;組織實施國家有關服務價格、房地產價格政策和措施;制定有關服務價格的作價原則和管理辦法,組織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住房價格政策、作價辦法及相關價格,並制定和調整有關項目和標準。
(六)市場價格處負責市場價格管理和調控工作。監測、預測價格總水平變動;提出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建立和完善價格管理制度;負責局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工作;負責明碼標價的管理和指導工作;組織制定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及合理幅度、認定低價傾銷商品的成本;負責涉及旅遊的所有門票價格(含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的管理。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晉辦發〔2005〕17號檔案執行(行政編制4名已劃轉省紀委統一管理)
四、人員編制
省物價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0名(含離退休人員工作處編制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1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人員工作處領導職數1名)。
五、其他事項
(一)省價格監督檢查分局(價格舉報中心),為省物價局直屬機構,正處級建制,行政編制6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副處長級總會計師1名,副處長級室主任6名),下設6個室。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國家機關及事業單位收費、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和各種價格違法行為,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查處價格壟斷行為;參與對亂攤派、亂集資、亂罰款的監督檢查;健全價格舉報制度,依法辦理價格舉報案件、審訴案件;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稽查;負責煤炭價格稽查;參與各類專項基金及“價差”、“量差”的稽查;指導價格的社會監督、公共服務、信用建設等工作。
(二)成本調查監審分局,為省物價局直屬機構,正處級建制,行政編制4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其主要職責是:負責主要農產品、工業品、服務價格成本和流通費用的調查、匯總、分析,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地方開展成本調查工作,發布農產品生產成本收益匯總資料和相關信息;組織農村大集鎮價格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定(調)價(費)的成本監審工作;組織制定餐飲業、修理業的差價率,制定管理等級標準;擬定有關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成本監審工作制度,並組織、指導、實施價格成本調查和監審工作。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