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學成果獎勵辦法

第六條省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工作。 第十條申請教學成果獎的單位或個人,按下列程式申報: 第十二條評審通過的教學成果獎項目,應在授獎前公布。

發文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文號: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1號
發布日期:1998-11-11
執行日期:1998-11-11
1998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獎勵取得教學成果的單位和個人,鼓勵教育工作者從事教育教學改革與實踐研究,努力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根據國務院《教學成果獎勵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成果,是指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經過實踐證明符合教學規律,具有科學性、創新性、實用性,對提高教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實現培養目標產生明顯效果的教育教學方案和教學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學校、學術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教師及其他個人,均可依照本辦法申請教學成果獎。
第四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教學成果獎:
(一)省內首創的;
(二)經過兩年以上教育教學實踐檢驗的;
(三)在全省處於領先水平並產生一定影響的。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的教學成果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等級。對獲獎者頒發相應的證書和獎金。
第六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工作。
第七條 教學成果獎應組成專門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省教育行政部門聘任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工作,核查申報教學成果獎的單位和個人的申請資格,確定教學成果獎的獲獎等級。
第八條 在教學成果的方案設計和實施過程中做出主要貢獻的單位,為教學成果的主要完成單位。申請教學成果獎時,每項成果的完成單位不得超過三個。
第九條 直接參加教學成果的方案設計和實施,並做出主要貢獻的個人,為教學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申請教學成果獎時,每項成果的完成人不得超過五人。
第十條 申請教學成果獎的單位或個人,按下列程式申報:
(一)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的教學成果,由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向省教育行政部門申報。
(二)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學成果,由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學校或單位提出申請,按行政隸屬關係逐級審核,並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省教育行政部門申報。
(三)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學術團體、社會組織及其他個人申請教學成果獎的,向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省教育行政部門申報;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隸屬於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單位或個人的教學成果申請教學成果獎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省教育行政部門申報。
(四)由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完成的教學成果,由其完成者聯合向主持單位或主要完成人所在單位提出申請,按照本條第(一)、(二)、(三)項程式申報。
第十一條 教學成果獎的評審堅持公正、公平、科學、合理的原則,由評審委員會無記名投票產生;評審委員會五分之四以上委員到會,投票方有效。一等獎須有評審委員會到會委員四分之三以上贊成、二等獎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贊成、三等獎須有二分之一以上贊成。
推薦國家級獎,應從省級一等獎中產生,須有評審委員會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
第十二條 評審通過的教學成果獎項目,應在授獎前公布。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布的教學成果權屬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60日內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意見,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教學成果評審委員會裁定。
第十三條 教學成果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教學成果獎獲獎證書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頒發。教學成果獎的獎金,由省財政部門商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在當年教育事業費中安排。
第十四條 教學成果獎的獎金,歸項目獲獎者所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留。獲得教學成果獎,計入本人考績檔案,作為評定職稱、晉級增薪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教學成果獲得教學成果獎的,由授獎單位收回證書和獎金,並對直接責任者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具體評審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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