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木建築學會

第十條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是執行機構,理事會對會員表大會負責。 第十一條理事會的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市級學會、專業委員會的聯繫單位同時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由市級學會、專業委員會推薦,學會批准。

學會簡介

組織我省土木建築廣大科學技術專家、學者教授,通過開展“技術攻關”、“技術會診”、“專家諮詢”等活動,在土木建築科學技術領域取得很多成果,特別是在預應力鋼砼技術、濕陷性黃土地基處理等地基基礎技術、空間鋼結構技術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貢獻,推動了我省土木建築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而且在全國處於領先水平。
學會下設二十一個專業委員會和一個工程技術諮詢委員會,涵蓋了土木建築各技術領域,各學術委員會的主任是各學科技術的領頭人,具有較深的造詣,是知名度較高的專家、教授、學者。學會以及所屬各專業委員會,發揮自己的科技優勢開展學術活動,舉辦技術講座,經常聘請國內外知名學者教授講學,開展知識再教育,協助廣大科技人員不斷增加新知識;組織專家出國考察;廣泛進行學術交流,傳播新技術;在學術年會期間組織論文評選和獎勵;為職稱評定創造良好的條件。學會接受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組織編制技術規程、規範,組織技術論證,技術鑑定等為經濟建設服務。
山西省土木建築學會擁有4000多名會員,83個團體會員,吸納了我省建工、鐵路、公路、冶金、煤炭、化工、水利、電力、輕工、有色金屬、核工業等行業的科研、勘察、設計、施工、建築製品生產、房地產開發以及大、中專院校等跨行業、跨地區、跨系統的土木建築科學技術團體,已成為我省土木建築具有權威性的技術力量。省學會曾多次被中國建築學會、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山西科學技術協會等部門多次授予先進集體。

學會章程

山西省土木建築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山西省土木建築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全省土木建築界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公益性社會團體,是依法登記的社會法人,是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與黨和政府聯繫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土木建築科學技術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省土木建築界廣大科技工作者,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緊緊圍繞經濟建設為中心,廣泛開展學術活動,努力推動技術進步,不斷促進科技創新,促進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行業轉型發展和跨越發展,為提高我省土木建築技術水平,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本會接受山西省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西省社團管理局的監督管理。掛靠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本會是中國土木工程學會、中國建築學會的團體會員單位。
第四條本會地址:太原市建設北路85號,郵政編碼:030013。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會通過組織和依靠各專業委員會、各市級土木建築學會和團體會員單位或者同有關單位聯合,從事與土木建築有關的如下業務:
1、開展學術交流,推動科技創新,促進學科發展;
2、定期舉辦全省土木建築工程師大會,集中展示和交流我省土木建築領域最新科技成果,推動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的推廣普及。
3、接受委託,開展技術人員繼續再教育和技術培訓,推動知識更新,推動人才成長,努力把發現、培養、凝聚、舉薦,用好人才貫穿在學術交流、科學普及、決策、諮詢、組織建設等各個方面。
4、編輯出版學術書刊和科普讀物;
5、組織參與土木建築技術方面的決策論證,提出政策建議,開展技術諮詢服務;
6、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的評估、評審、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及技術標準、規範的編審等任務;
7、興辦科技實體,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8、表彰獎勵土木建築領域的優秀專家和優秀科技工作者,舉薦科技人才,組織評選優秀學術論文。
9、組織開展山西省太行杯土木工程大獎評獎活動,鼓勵把最新科技成果套用在工程建設中,不斷提高工程建設技術水平。推薦參加國家詹天佑土木工程獎評選活動。
10、推動會員企業依靠科技進步,促進企業轉型發展和跨越發展;
11、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領導下,負責省工程建設專家委員會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專家組開展技術攻堅和技術論證;
12、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訴求;
13、組織符合協會宗旨的公益活動;
14、完成政府部門和省科協委託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含資深會員、榮譽會員)第七條會員條件:凡承認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並符合下列條件者,經申請獲準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團體會員:
(一)擁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在我省建設、交通、鐵路、水利、電力等部門從事土木建築技術工作並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科研、教學、設計、監理、施工、生產、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不分所有制,都可吸收為本會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可直接申請,也可由市級學會、各專業委員會負責推薦,經本會批准並統一頒發會員證。
(二)團體會員權利和義務:
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權。
3、參加本會的學術活動和有關會議。
4、要求本會組織專家給予技術諮詢,優先獲得本會有關技術資料。
5、申請本會協助舉辦培訓業務。
6、可申請本會組織會議,推薦和交流本單位的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
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和會員條例;
2、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個人會員和技術人員在
50人以上的團體會員單位,經學會批准可設立工作站,50人以下的聘用聯絡員。團體會單位負責協助本會管理本單位個人會員、開展
技術交流和科普活動;
4、協助本會發展個人會員;
5、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個人會員:
(一)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個人會員:
1、取得技術職稱或職務,取得學士以上學位的土木建築科技人員;
2、從事土木建築技術工作和管理工作,有一定的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者;
3、團體會員單位的科技人員和有關領導都是本會個人會員;
4、大中專院校屬土木建築專業的在校學生可申請為學生會員;
5、熱心並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各級領導幹部。
(二)個人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2、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
4、優先取得本會的學術資料和服務。
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努力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向本會反映情況或提出建議;
三、資深會員和榮譽會員:
(一)資深會員須具有以下條件並經學會常務理事會批准:
(1)屬本會會員,並擔任過市級以上學會理事以上職務或專業委員會和團體會員單位的學術帶頭人。
(2)從事土木建築技術和管理工作多年並年事已高的副教授、副研究員、高級工程師、高級建築師或相當職稱以上的專家、學者。
(3)資深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同理事一樣。資深會員由於年事較高,可適當參加學會的一般活動,同時優先應邀參加學會組織的學術活動和技術論證、諮詢、鑑定和評估等有關活動。
(二)對學會工作和土木建築科學技術發展有特殊貢獻的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八條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團體會員無故兩年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自動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如有損害本會名譽,嚴重違犯本會宗旨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九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如遇特殊情況經批准可延期或提前召開。代表大會的召開以及代表人數和分配辦法,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地方學會、專業委員會、團體會員以及有關單位選派代表和特邀代表組成。
代表大會的職責:
1、決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4、選舉新的理事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5、舉行學術和表彰獎勵活動;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是執行機構,理事會對會員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顧問、秘書長;
3、授予榮譽稱號或榮譽職務;
4、籌備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5、聽取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制訂學會活動計畫,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6、指導所屬機構開展活動;
7、表彰獎勵優秀專家、優秀學術論文、採用先進技術取得突出成績的工程項目,優秀科普作品、表彰學會先進單位和積極分子;
8、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理事會的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選應是團體會員單位和專業委員會的學科帶頭人、在學術上有成就的專家學者以及熱心學會工作的負責人。為了充分發揮科技工作者的作用,推動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本屆理事會聘請本省土木建築界知名專家、學者為顧問若干名。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議題由常務理事會負責提出。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負責行使理事會第十條中1.3.4.6.7.8項權力職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總數的1/3。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其他形式召開。
第十四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綜合素質好。
(二)在土木建築界有較大影響,熱心學會工作。
(三)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堅持學會工作。
(四)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理事長、秘書長任職不超過兩屆。確有必要延長任職的,需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
(五)須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管理機關同意和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和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十七條學會要制訂工作制度,堅持會員辦會,民主辦會。
第十八條本學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為學會的辦事機構。秘書長為專職,主持秘書處工作。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推薦,常務理事會批准聘用。秘書處工作人員一般都為實職,全部聘用,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批准。秘書處對理事會和理事長負責。
第十九條秘書長職責:
1、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2、負責協調和指導各專業委員會、各工作機構和代表機構及經濟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出秘書處工作制度,報理事長辦公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執行;
4、要及時向理事長或理事長辦公會議報告工作;
5、簽署學會一定範圍的檔案;
6、負責提名副秘書長,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7、決定辦事人員、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8、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9、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條工作制度:
1、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長要定期召集秘書處工作人員研究部署秘書處工作;
2、學會重大問題、重要活動和重要事項由秘書處提出意見報理事長,理事長應召開理事長辦公會議討論後做出決定。有的還要報常務理事會或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3、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議定事項,秘書處要及時整理會議紀要或簡報,印發理事和有關單位;
4、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議定事項和理事長布置的工作,秘書處要及時研究貫徹落實;
5、學會來往公文,秘書處要專人負責,及時登記。由秘書長簽注意見後及時處理。
6、學會發文,由秘書處起草,秘書長審閱後報理事長簽發(理事長已委託事項或一般性檔案除外);
7、各專業委員會和工作機構的工作由秘書長負責協調指導,重大活動要報理事長或理事長辦公會審定。
第五章專業委員會(分會)
第二十一條本會根據學術活動需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或分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分支機構。
第二十二條專業委員會的冠名為山西省土木建築學會某專業委員會或分會。
第二十三條專業委員會(分會)要制定《工作條例》,條例包括工作和活動內容、方法、行為準則,並報學會批准,使其工作開展有章可循。專業委員會(分會)必需向學會報年度工作規劃和安排,以及年度總結,重大對外活動要徵得學會批准和參與。
第二十四條專業委員會(分會)要積極帶領本專業、本學科的科技工作者、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學術交流,科學研究、試驗,不斷提升技術和創新水平。
第二十五條專業委員會(分會)領導機構每屆任期五年,屆滿及時換屆,專業委員會(分會)主任、(會長)、副主任(副會長)、秘書長的產生採取本專業委員會民主協商推薦,提出候選人名單,報學會批准,由專業委員會(分會)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市級學會、專業委員會的聯繫單位同時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由市級學會、專業委員會推薦,學會批准。市級學會、專業委員會推薦的團體會員,學術活動以市和專業委員會為主,會費交地市或專業委員會代收。
第二十七條專業委員會應繳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具體額度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六章經費收支和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費來源:
1、業務主管部門和掛靠部門的撥款;
2、有關部門的資助;
3、個人和單位的捐贈;
4、團體會員的會費和專業委員會上交的管理費;
5、舉辦各種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6、舉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費以團體會員為主。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理事單位執行不同會費標準。具體數額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備、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使用必須按《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需要進行支出,不得違規,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出納分設,不得兼任。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的相關規定,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同時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要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兼職人員可根據經費收入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重大事需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和通過。
第三十八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掛靠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若需要,可根據本會章程制定有關組織管理條例或實施細則,由理事會批准實行。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的2/3多數表決通過,並報掛靠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前,須報掛靠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掛靠單位業務主管單位和民政部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於2012年2月3日經山西省土木建築學會第八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管理部門核准後生效。

專家委員會

主任,副主任,顧問,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
下設1、建築設計專家組(含建築設計、環境工程、古建築保護)
2、建築施工專家組(含建築施工、爆破技術、施工機械)
3、建築節能專家組(含建築節能、建築材料、技能動力、暖通空調、建築電氣、供電工程0
4、城市規劃專家組
5、城市建設專家組(含給排水、市政工程、城市建設、工程防水)
6、地基基礎專家組(含地基基礎、岩土工程)
7、道橋專家組
8、建築物鑑定於加固專家組(含建築物管定於加固、抗震技術)
9、住宅於環境專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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