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普通高等學校科技產業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

2.完善高校科技產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 5.高校要對校資產公司進行業績考核,制定獎懲辦法。 6.高校應鼓勵技術持有人和參與成果轉化、產業化的主要人員,以及企業管理人員持有高校控、參股企業的股份。

概述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關於山西省普通高等學校科技產業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發文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 號:晉政辦發〔2007〕7號
發布日期:2007-1-29
執行日期:2007-1-29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省教育廳制訂的《山西省普通高等學校科技產業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普通高等學校科技產業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
改革開放以來,在省委、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持下,我省高校發揮科技和人才優勢創辦科技企業,在加速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以及產業化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為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為了貫徹落實《教育部關於積極發展規範管理高校科技產業的指導意見》(教技發(2005)2號),促進高校科技產業在規範的基礎上健康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訂高校科技產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基本原則

(一)基本原則
1.堅持積極發展、規範管理、改革創新的原則。高校發展科技產業,要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和科技成果產業化的一般規律,處理好發展與規範的辨證關係。
2.堅持因校制宜、因企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要深入進行調查摸底,結合實際情況,區分不同企業和不同情況,實行分類指導,周密制訂工作方案,紮實推進改制工作。
3.堅持統籌規劃、循序漸進、保持穩定的原則。高校科技企業改制要本著有利於企業發展和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的精神,統籌考慮學校、企業、職工的利益,採取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確保企業改制順利進行。
(二)主要目標
1.建立新型的高校科技產業管理體制。依法理順高校與企業的產權關係,重新確立國有經營性資產的責任主體,明確高校企業出資人代表,建立起科學、規範的高校產業管理體制和高校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營運體系。同時,要建立和完善高校在創辦高科技企業中的投入與撤出機制,規避高校科技產業經營風險,依法保護高校合法權益。
2.完善高校科技產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通過建立產權清晰、權責分明、校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使高校科技產業成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並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3.實現高校教學、科研與校辦產業發展的良性互動。堅持產學研結合,以轉化高新技術成果並實現產業化為目的,積極發展高校科技產業。進一步擴大和改善科技成果產業化渠道,推動科技成果產業化,促進知識、人才、技術、市場鏈條的形成,為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工作任務

(一)組建高校獨資的資產經營公司,建立新型的高校產業管理體制
1.高校要對所投資企業占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產核資,按照資產屬性,將經營性資產與非經營性資產分類建帳、分開管理。清產核資要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36號)、《財政部關於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通知》(財辦(2006)51號)及省財政廳的相關規定辦理。並要加強對經營性資產的監督與管理,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2.高校要依法組建高校獨資性質的高校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校資產公司),將學校所有經營性資產統一划轉到該公司,高校以投入到校資產公司的財產承擔有限責任。
3.校資產公司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學校以出資人身份向校資產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組成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進行活動。
4.校資產公司的主要任務是管理學校投資到企業的股權和經營性資產,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的轉化,孵化科技企業,創辦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資源優勢的企業;統籌管理、整合資源,推進學校科技產業化工作。
5.高校要對校資產公司進行業績考核,制定獎懲辦法。對因管理不善、監管不嚴、失職瀆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要追究校資產公司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及違法的,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全面清理、整頓現有全資企業,規範企業經營行為
1.高校要對現有的全資企業包括各院、系、所辦的全資企業進行全面清理整頓。對那些脫離學校學科優勢、違背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經濟效益低的科技企業和長期虧損、無投資回報的科技企業,要堅決退出或關閉破產;對那些由學校全資或控、參股的一般競爭性行業企業,在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也要逐步退出;對那些運行平穩,有發展潛力的校全資科技企業,要進行公司制改造,引進多元投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2.高校全資公司的改制,可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考慮企業發展過程中不同人員的貢獻,從有利於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和促進企業發展的角度出發,在股權設定上,可以兼顧學校、企業、員工等各方面的利益,給學校、經營者、管理團隊、技術人員及職工設定適當比例的股份。股權設定方案須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3.高校企業改制,可以採用增量重組的辦法,在盤清現有資產的前提下,引進新的投資者,組建新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採用存量盤活的方法,在盤清現有資產的前提下,將現有資產中的一部分拿出來出售給個人或其他法人投資者,形成多元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
4.高校要對除校資產公司以外的所有全資企業的公司(包括其他企業)進行改制改造和清理整頓,整頓後的公司統一划歸校資產公司管理。改制後的公司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健全以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為代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式和有效的監督、激勵、約束機制,形成各負其責、運轉協調、有效制衡、機制靈活的管理體系。
5.改制過程中,高校可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妥善處理高校科技企業的人事和勞動關係。改制中富餘出來的人員,屬於事業編制的,由學校逐步消化,可採取校內分流、提前離崗等多種方式進行安置;屬於非事業編制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有關規定解除並終止勞動關係,並按照《山西省省屬國有企業改制中職工安置和社會保障實施辦法》(晉政辦發(2006)33號)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6.高校在企業改制過程中,對涉及到企業資產核實、資產處置、人員安置、債務處理、股份獎勵、職工持股等問題,一定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操作程式,依法規範操作,禁止違紀違規謀取個人和小集體利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改革有序進行。同時,對於在企業發展過程中有重要貢獻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可採取多種形式給予獎勵。凡獎勵方案涉及企業中學校國有股權的,應報請學校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7.高校企業改制,要有利於企業的發展,不能因為改制工作影響企業的穩定和發展;在改制過程中,要採取果斷的措施,支付必要的成本,確保改制順利進行;要誠信守約,不能因為企業改制影響對外合作關係。
8.為確保高校科技企業改制工作的穩步健康發展,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晉政發(2004)46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3號)、《財政部關於企業國有資產辦理無償劃轉手續的規定》(財管(1999)301號)等規定執行。
(三)嚴格管理高校經營活動,規範高校投資行為
1.高校除向校資產公司投資以外,不得再以事業單位法人的身份對外進行投資。國家財政撥款和學生學費等辦學經費,一律不得用於投資企業或從事經營活動。高校不得為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或為其他融資活動提供擔保。高校及其院、系、所以其擁有的專利、非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作為出資的,應在處理好高校及其院、系、所利益關係的基礎上,通過校資產公司進行規範投資。
2.高校對投入到企業的資產,包括各種智慧財產權和非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應經過具有資質的機構評估,並報有關部門辦理評估備案及非經營性資產劃轉經營性資產等審批手續,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
3.高校資產公司對外投資及轉讓企業股權,應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履行評估、審批、備案等手續。轉讓企業中的國有股權,要進入國家認可的國有產權交易場所依法進行交易,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4.高校資產公司不得直接從事資產管理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活動,禁止其為非本校控股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為學校持股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要嚴格按照高校資產公司章程規定的許可權,認真履行報批手續。對於違規提供經濟擔保,造成學校資產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5.高校設立資產公司後,校級領導除分管產業、財務和紀檢工作的校領導因工作需要可以在校資產公司任職外,其他校級領導一律不得在校資產公司及其管理的下屬企業中兼任領導職務。在校資產公司兼職的校領導代表學校履行管理職責,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除非作為技術發明人,高校領導不得通過獎勵性渠道持有高校企業的股份。
6.除高校資產公司、大學科技園、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外,高校各企業一律不得冠用校名。對現有冠用校名的高校科技企業,要依法進行整頓,對與高校無關而冠用校名的掛名企業,以及非法盜用校名的企業,高校要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支持下,堅決予以清理。高校企業使用學校標誌性建築等作為企業或產品商標的,由學校嚴格管理。

政策措施

1.高校創辦和發展科技企業,要以轉化科技成果為主要任務,特別是具有本校學科特色和優勢、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科技成果,以及多學科交叉且技術更新快、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的科技成果。
2.高校創辦和發展科技企業,要堅持走產學研相結合的道路,以技術入股為主,將技術創新所形成的專利或非專有技術,與社會企業或風險投資基金進行合作,以技術作價入股的方式進行,一般不宜大規模投入資金;在合作過程中,要揚長避短、趨利避害,重點在技術和產品研發領域發揮重要作用,要注意規避企業運營的風險,一般不宜主導企業的運營和管理。
3.高校科技產業要建立投入、撤出、再投入的良性循環和可持續發展的機制。高校企業孵化成功之後,要在其成長的不同階段適時撤出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股權,以實現增值套現,完成無形資產有形化和經營性資產保值增值的目標,用於轉化其他科技成果或者補充學校教學、科研經費的不足,建立高校科技產業可持續發展的良性機制。少數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企業,可以由高校主導經營,促使其成為成熟企業,等待上市之後再退出,以實現學校利益的最大化。對於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和長期虧損、資不抵債需要清算的企業可申請破產,並按照《山西省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實施辦法》(晉政辦發(2006)33號)的規定執行。
4.高校要制定相關政策和規定,鼓勵科研人員和教職員工積極參與科技成果轉化和高科技產業化工作。要在學校和產業之間建立開放的人員流動機制,實行雙向流動。今後,高校可根據實際需要向企業委派技術骨幹和主要管理人員,這部分人員仍可保留學校事業編制。要建立和形成有利於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產業發展的政策導向,在企業工作的學校事業編制人員的工資晉升、提拔任用、職務職稱評聘等,要結合企業工作特點進行。
5.高校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鼓勵和支持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各項政策規定,積極探索和大膽嘗試與高校企業發展相適應、有利於企業發展的薪酬分配製度和獎勵政策。對於在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產業領域有特殊重大貢獻的教職員工,包括技術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可予以重獎。
6.高校應鼓勵技術持有人和參與成果轉化、產業化的主要人員,以及企業管理人員持有高校控、參股企業的股份。要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在以科技成果等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企業時,可給予技術持有人和其他主要人員所占股權20%-50%的獎勵。
7.高校要逐步培養和形成一支具有較高素質、廣博知識和豐富經驗的專門從事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的隊伍。要重視和加強產業管理幹部隊伍、企業經營管理隊伍和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8.高校要堅持“依靠優勢學科,發展特色產業"的指導思想,依靠學校學科優勢、人才優勢,不斷推進成果轉化,形成特色產業。同時,也要通過科技成果產業化促進學科建設與人才培養,實現科技成果產業化與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相互促進、互利共贏的局面。

組織實施

成立山西省高校校辦產業改制領導組。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科技處,負責本次改制工作的具體組織和指導,並爭取同級財政、國資、人事、勞動保障、工商和稅務等部門的支持,進一步做好高校產業規範化建設工作。各高校也要成立由學校主要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改制領導組,負責研究編制改革方案,制定有關政策,協調解決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確保高校產業改革和規範化建設有序進行。凡涉及規範管理和校企改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包括高校企業重大資產處置和重要人事安排等屬於高校“三重一大"的事宜,必須提交高校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決策。
各高校要根據教育部《關於積極發展、規範管理高校科技產業的指導意見》及本實施方案的要求,制訂本校產業規範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為配合教育部對全國高校企業改革工作的督導和檢查,省教育廳將組織專家組對本次工作進行不定期的巡迴檢查,並及時總結經驗,為高校提供政策指導,確保改革目標的順利完成。
高校在2007年3月底前完成經營性資產的劃轉,成立校資產公司,爭取在2007年上半年完成我省高校科技產業改制工作。
高校其他類型的校辦產業可參照本實施方案進行改制。
省教育廳
200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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