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電力監管專員辦公室

山東省電力監管專員辦公室隸屬於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按照國務院授權,行使行政執法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履行全國電力監管職責。

機構簡介

山東省電力監管專員辦公室 隸屬於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批准《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按照國務院授權,行使行政執法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履行全國電力監管職責。

一、負責全國電力監管工作,建立統一的電力監管體系,對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二、研究提出電力監管法律法規的制定或修改建議,制定電力監管規章,制定電力市場運行規則。

三、參與國家電力發展規劃的制定,擬定電力市場發展規劃和區域電力市場設定方案,審定電力市場運營模式和電力調度交易機構設立方案。

四、監管電力市場運行,規範電力市場秩序,維護公平競爭;監管輸電、供電和非競爭性發電業務。

五、參與電力技術、安全、定額和質量標準的制定並監督檢查,頒發和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協同環保部門對電力行業執行環保政策、法規和標準進行監督檢查。

六、根據市場情況,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了調整電價建議;監督檢查有關電價;監管各項輔助服務收費標準。

七、依法對電力市場、電力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電力市場糾紛。

八、負責監督電力社會普遍服務政策的實施,研究提出調整電力社會普遍服務政策的建議;負責電力市場統計和信息發布。

九、按照國務院的部署,組織實施電力體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議。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職責

一、省電監辦依據國家電監會的授權,履行所在省的電力監管職責

為推進區域電力市場建設,區域電監局對區域電力市場實行統一監管,省電監辦接受區域電監局的指導和協調。

未設立省電監辦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電力監管職責由區域電監局履行。

二、省電監辦具體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一)監督檢查供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和供電服務質量標準向用戶提供供電服務情況,監督檢查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監督檢查電力技術、安全、定額和質量標準執行情況,參與制定電力發展規劃和電力生產與供應計畫。

(二)組織實施進網作業電工許可證、供用電監督資格證和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受理、審核、頒發和管理工作。

(三)監督檢查購售電契約、併網調度協定的簽訂和執行情況,監管輸配電業務和非競爭性發電業務,監督檢查調度機構和電力企業執行調度規則的情況,處理有關電力交易和調度的投訴、申訴和爭議糾紛。

(四)監督檢查未參與區域市場競價機組的上網電價及輔助服務收費執行情況;監督檢查電網企業輸、配(供)電成本有關規定執行情況;參與監督檢查終端銷售電價政策執行情況,對查出的電價違法違規行為提出處罰建議;提出有關電價調整的意見和建議。

(五)監督檢查電力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電力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組織新建電廠的併網安全性評價。

(六)受理電力違法違規行為舉報、投訴和申訴;調查電力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在授權範圍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七)監督檢查電力設施保護和反竊電工作落實情況,配合公安部門打擊涉電犯罪;配合環保部門監督檢查電力環保政策、法規和標準執行情況。

(八)按照國家電監會的統一規劃和標準,建設、運行和維護電力監管信息網和本單位區域網路;統計並發布有關電力生產、安全、經營和行政執行等信息,並及時報送區域電監局,其中,重大安全事故的報送按國家電監會的統一規定執行。

三、協助區域電監局從事以下監管工作:

(一)參與區域電力市場建設。審核轄區內進入區域電力市場的電力企業市場主體資格,監管區域市場主體執行市場運營規則情況、操縱市場行為和發電企業市場份額比例,監督檢查區域市場交易機構的信息披露、交易、結算等行為,監督檢查區域電力調度機構“三公”調度行為和調度信息披露情況。

(二)監督檢查參與區域市場競價機組的上網電價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區域市場最高最低限價及輔助服務收費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跨省輸配電價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區域電網企業輸電成本有關規定執行情況。

(三)參與其他電力業務許可管理工作。

(四)參與有關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五)辦理有關行政執法案件或調查事項,執行國家電監會和區域電監局對違法違規案件的處理決定。

四、承辦國家電監會交辦和區域電監局委託的其他事項

機構地址

地址:濟南市高新區舜華路(原新宇路)750號大學科技園14號樓6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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