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山東省電力工程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成立於2008年10月。是由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山東省電力監管專員辦公室主管,山東省電力企業自願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協會的會員單位涵蓋發電、輸電、供電、設計、施工、監理等企業,這也是在全國同類省級協會中率先發展成為行業綜合協會的社會組織。
協會自成立以來,在山東電監辦的領導下,不斷加強自身建設,提高管理水平,擴大規模和影響力,目前,協會擁有會員單位256家;協會內部建立了綜合部、培訓部、信息部等部室,健全完善了一系列規章制度,明確了職責分工,各項工作朝著規範化、制度化和正規化的方向邁進。
協會始終堅持以服務為中心,以需求為導向,以滿意為標準,認真履行各項職責,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為電力企業服務,為政府主管部門排憂解難。在行業管理、自律維權、學術交流、培訓、信息化建設等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得到了廣大會員單位和社會各界的一致好評。
目前,協會已經發展成為國內頗具影響力的省級電力行業協會,正在為促進山東省電力行業的發展,維護消費者的用電權益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協會宗旨、職能
協會的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服務與監督相結合,協調本行業內部、相關行業間、企業與政府間的關係,構建企業溝通服務平台,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促進電力企業自律和自我完善,為全省電力事業和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做貢獻。
協會的職能
開展電力行業調查研究,掌握基本情況,研究行業發展對策,提出政策建議,促進全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負責行業內有關基礎性和事務性管理工作,開展行業統計、業務聯絡與技術、標準、工程、設備和造價等方面的信息交流與諮詢;制定本地區本行業在生產、經營和競爭等方面的行規行約,規範企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行業自律;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相關部門反映企業的訴求,代表本行業協調與相關行業、相關部門及服務對象間的矛盾和糾紛,向會員單位提供相關法律諮詢和援助,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協助電力監管機構和當地政府做好本地區電力企業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推進電力企業信用和安全評估體系的建設;向會員單位提供管理、安全、崗位等相關培訓服務,不斷提高人員素質,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組織開展電力企業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吸收並推廣先進的施工技術、工藝和企業管理經驗等;創辦內部交流刊物,建設行業網站,開展宣傳活動;承擔電力監管機構、當地政府及會員單位委託的其它工作。
業務範圍
資質年檢
為深入貫徹落實《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電監會28號令)的相關要求,根據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山東省電力監管專員辦公室(簡稱“山東電監辦”)的委託,協會對持有承裝(修、試)許可證的企業每年進行年檢,時間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逾期未報或年度審查未通過的將視為年檢不合格企業,將向所在地市供電公司及媒體予以通報,報經山東電監辦後,明確處罰措施。
電工考試
為貫徹落實國家電監會《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管理辦法》(電監會15號令)等有關檔案精神,促進我省電工進網作業許可管理工作,協會按照山東電監辦資質中心的委託要求,負責全省電工進網作業許可培訓,並協助做好考務工作。
(一)負責管理省內各電工進網考試點的教材征訂、考試報名、培訓計畫實施、考試數據包下發等工作;
(二)根據山東電監辦的安排,協助做好監考、許可證書下發等相關工作;
(三)目前已在全省設立32個考點,共換髮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6萬多個;截止9月底,共培訓考試10999人。
諮詢服務
為便於電力工程企業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許可證,協會積極開展諮詢服務。協會目前已為三百多家單位提供過優質的諮詢和技術服務。從材料的整理,提出初審意見,材料的報送及整改等多方面為電力施工企業提供便利,受到了行政許可機關和企業的一致好評。服務種類:
(一)電力設施承裝修試許可證申請、許可事項變更、換證等諮詢及技術服務;
(二)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的諮詢及技術服務;
(三)送變電承包資質諮詢及技術服務。
協會負責人、組織機構
協會負責人
王進弘:會 長山東送變電工程公司副總
鞠明江:副會長山東五洲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得軍:副會長濟南魯源電氣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尚書卿:副會長兗礦集團東華建設有限公司總工程師
劉建剛:副會長青島鑫宏達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
徐 震:秘書長
組織機構
協會章程
山東省電力工程企業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山東省電力工程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ShanDongProvinceElectricPowerEngineeringEnterprise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SDPEEA。
第二條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山東省轄區內電力工程企業自願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服務與監督相結合,協調本行業內部、相關行業間、企業與政府間的關係,構建企業溝通服務平台,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促進電力企業自律和自我完善,為全省電力事業和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做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電監辦和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地址:山東省濟南市高新區舜華路750號大學科技園南區14號樓6單元。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電力行業調查研究,掌握基本情況,研究行業發展對策,提出政策建議,促進全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二)負責行業內有關基礎性和事務性管理工作,開展行業統計、業務聯絡與技術、標準、工程、設備和造價等方面的信息交流與諮詢。
(三)制定本地區本行業在生產、經營和競爭等方面的行規行約,規範企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行業自律。
(四)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相關部門反映企業的訴求,代表本行業協調與相關行業、相關部門及服務對象間的矛盾和糾紛,向會員單位提供相關法律諮詢和援助,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五)協助電力監管機構和當地政府做好本地區電力企業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推進電力企業信用和安全評估體系的建設。
(六)向會員單位提供管理、安全、崗位等相關培訓服務,不斷提高人員素質,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組織開展電力企業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吸收並推廣先進的施工技術、工藝和企業管理經驗等。
(八)創辦內部交流刊物,建設行業網站,開展宣傳活動。
(九)承擔電力監管機構、當地政府及會員單位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為電力工程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電力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與實力;
(四)持有工商管理部門和電力監管或其他相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檔案。
第九條會員入會實行註冊制,其程式是:
(一)提交《會員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繳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批覆入會申請並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每個會員單位設會員代表1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
法人單位的會員代表由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指定人出任,非獨立法人單位的會員代表原則上由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出任。
第十一條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提出書面報告。經理事會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以繼任該會員在協會的職務。
會員代表不能履行代表職責時,協會有權要求會員單位更換會員代表。
第十二條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十三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案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和申訴的權利;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四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七)接受本會的監督、檢查和協調;
(八)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三)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協會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六)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七)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八)改變和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電監辦審查並經山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4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大會主席團由上一屆理事會提名組成。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依照本會章程的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履行職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和年度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或處分;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
(十)決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決定協會註冊資金;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應當對生效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告知全體會員。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1/3以上的理事可以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
(二)在電力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電監辦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4年。連選可以連任,但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會長和秘書長不能同屬一個單位,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山東電監辦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3~5人,秘書長1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設名譽會長1人,名譽副會長3~5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五)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組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
(六)組織編制年度工作計畫草案,報理事會審批;
(七)組織編制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決算報告和下年度財務預算草案,報理事會審查;
(八)提名聘請專家擔任本會顧問,報理事會批准;
(九)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組織開展有償服務活動;
(十)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會章程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本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機制,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山東電監辦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會接受捐贈、資助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和本會會員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資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和本會會員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一條本會合法的服務性收入主要用於彌補辦公經費和專職工作人員的福利補貼等。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山東電監辦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理事會應當提出終止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1/3以上會員聯名提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山東電監辦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山東電監辦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山東電監辦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