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安全生產科技項目管理辦法

《山東省安全生產科技項目管理辦法》是山東省針對安全生產工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實施“科技興安”和“科教興魯”戰略,強化科技對安全生產的支撐和保障作用,進一步規範山東省安全生產科技項目管理,依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科技進步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安全生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科技項目是指:

(一)經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監局)推薦,列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全生產科技發展計畫的項目;

(二)經省安監局推薦,列入山東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科技發展計畫的項目;

(三)列入省安監局安全生產科技發展計畫的項目。

安全生產科技項目主要包括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防治的科學基礎理論研究,軟課題研究,重大科技攻關,先進、實用技術轉化和推廣套用,技術示範工程建設和安全生產及職業病危害防治信息化、標準化等內容。

第三條 申請列入省安監局安全生產科技發展計畫項目的申報、立項、實施、監督、驗收、評獎、試點、推廣、成果登記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經省安監局推薦,申請列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省科技廳的安全生產科技項目,其申報、立項、實施、監督、驗收、評獎、試點、推廣、成果登記等工作,分別適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省科技廳的有關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安全生產科技項目應符合經濟社會發展趨勢,符合安全生產科技發展方向,具有理論或技術的前沿性、創新性和針對性,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立項部門包括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省科技廳和省安監局。省安監局依據本辦法對安全生產科技項目進行管理、監督、協調和指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省科技廳立項的計畫項目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省科技廳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條 山東省安全生產科技項目管理包括項目申報、遴選、立項、驗收或鑑定(以下統稱驗收)、推廣、登記和獎懲等環節。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國撥和省撥研發經費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和山東省有關規定要求,切實做到專款專用。項目配套經費和自主投入的研發經費必須確保落實,並按項目計畫任務書執行。

第二章 項目徵集與遴選

第八條 省安監局根據安全生產科技發展規劃和戰略,發布項目徵集指南或申報方向,確定項目徵集的時間、渠道和方式。項目遴選按照山東省安全生產重點發展領域和方向,充分發揮山東省境內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省安監局支撐平台單位、山東省安全生產技術支撐中心依託單位、高等院校、科研單位、中央駐魯和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等單位的優勢資源,擇優選擇。

第九條 申報項目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項目申請的要求;

(二)在相關研究領域和專業應具有一定學術地位和優勢;

(三)具有為完成項目必備的人才條件和技術裝備;

(四)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和積累;

(五)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六)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

第十條 申報項目應提供的材料:

(一)項目申請表;

(二)項目建議書;

(三)項目建議書的附屬檔案(與項目建議書內容有關的證明材料、相關單位推薦意見)。

第十一條 項目建議書內容框架:

(一)立項的背景和意義;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

(三)現有研究基礎、特色和優勢;

(四)套用或產業化的前景、科技發展與市場需求;

(五)研究內容與預期目標;

(六)研究方案、技術路線、組織方式與課題分解;

(七)年度計畫內容;

(八)主要研究人員和單位狀況及具備的條件;

(九)經費預算;

(十)有關上級單位或評估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項目徵集與遴選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標準、公平遴選、公正擇優。

(二)需求導向原則。滿足預防和控制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的實際需要,能夠提升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安全生產的事故防範與職業病防治和應急處置能力,能夠提升安全生產執法監督水平和安全生產控制力。

(三)基礎性和戰略性原則。面向安全生產重大基礎理論,著眼安全生產長遠發展戰略,破解安全生產重大技術難題。

第十三條 徵集方式和遴選程式:

(一)自願申報。符合條件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安監局申報。省直有關單位、有關中央駐魯及省屬企業、屬地高等院校報的項目,將申報材料提交至本單位科技管理部門。

(二)地方推薦。設區的市安監局、省直有關單位、有關中央駐魯及省屬企業、高等院校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提出推薦意見。

(三)專家評審。省安監局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項目進行評審,專家評審分形式審查、專業審查和綜合審查三個階段。

形式審查,主要是對申報資料進行符合性和相關性審查。

專業審查,主要是對申報項目進行專業性技術審查。

綜合審查,主要是對通過專業審查的項目進行綜合評定。

(四)網上公示。通過專家評審合格的項目,在省安監局網站公示10日。

(五)批覆公告或反饋。經省安監局審定後,向社會公告並通知申報單位。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十四條 列入省安監局的安全生產科技項目實行登記註冊、統一編號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依據批准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填寫《安全生產科技項目任務書》(見附屬檔案1)。經簽約各方共同審核後,方可履行簽約手續。

第十六條 任務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編號、項目名稱和項目密級;

(二)任務下達部門;

(三)任務書承擔單位和任務責任人;

(四)立項背景與意義;

(五)主要任務、關鍵技術和主要研究內容;

(六)驗收考核指標;

(七)技術路線與年度計畫;

(八)經費預算和用途;

(九)承擔單位的保障條件與配套經費;

(十)科技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的歸屬;

(十一)涉密項目的科技保密義務;

(十二)爭議解決方法。

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安全生產科技項目任務書》提出的目標、內容和計畫進度開展工作,省安監局和各相關單位要加強對項目承擔單位的協調、督促、指導和檢查。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及課題組負有以下責任:

(一) 全面負責項目的組織落實和自籌經費到位;

(二) 接受省安監局及相關部門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 提交科技項目年度進展情況報告;

(四) 對涉及保密的項目,嚴格執行國家科技保密規定;

(五) 對列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省科技廳科技發展計畫的項目,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 對科技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省安監局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行使職權如下:

(一)對科技項目進行全面的協調和管理;

(二)對科技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三)為項目承擔單位提供必要的支撐條件;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它事宜。

第二十條 在科技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內容和目標原則上不予變更。如遇目標調整、內容更改、項目負責人變更、關鍵技術方案的變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必須及時報告立項部門,經立項部門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必須建立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在每年1月底前提交項目上年度執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二條 項目執行中因項目承擔單位人為因素致使項目難以實施或在預定時間內不能完成既定目標任務的,項目承擔單位兩年內不得再申請安全生產科技發展計畫項目。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三條 項目驗收由省安監局負責組織,可委託推薦單位主持驗收。

第二十四條 項目驗收的考核指標應當儘可能量化可測,對不可量化可測的項目必須有準確含義和定性說明。

第二十五條 項目驗收應當提供的資料:

(一)項目任務書;

(二)項目批件或有關批覆檔案;

(三)項目驗收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

(四)項目研發工作總結報告;

(五)項目研發技術報告;

(六)查新報告;

(七)項目所獲成果、專利一覽表(含成果登記號、專利申請號、專利號等);

(八)研製樣機、樣品圖片及數據;

(九)國家認可的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的有關產品測試報告;

(十)用戶使用報告;

(十一)建設的中試線、試驗基地、示範點一覽表、圖片及數據;

(十二)購置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清單;

(十三)項目經費決算表。

第二十六條 研發時間超過3年的重大安全生產科技項目,必須進行中期評估。項目中期評估由推薦單位負責組織。

第二十七條 項目驗收應當成立專家驗收組(或委員會),實行專家驗收組(或委員會)負責制。驗收組(或委員會)專家構成應當由熟悉項目專業技術、經濟和企業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人數為單數,一般不得少於7人。

第二十八條 項目驗收組織和主持單位應當根據專家驗收組(或委員會)的意見,提出“同意通過驗收”、“需要覆核”或“不通過驗收”的結論性意見。

第二十九條 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通過驗收:

(一)預定成果未能實現,或成果已無科學和實用價值;

(二)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

(三)擅自修改任務書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

(四)無特殊情況或未經批准,超過任務書規定期限1年以上;

(五)其他不得通過驗收的情況。

第三十條 建立應急立項機制,對於具有緊迫性、重大的科技需求,省安監局可商有關地方、部門、單位直接立項實施。

第六章 推廣套用與獎懲

第三十一條 技術先進、實用性強、保障山東省安全生產有重大貢獻、並經實踐檢驗效果明顯的安全生產科技項目,由省安監局納入山東省重點推廣或強制推廣套用項目。

第三十二條 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省科技廳、省安監局立項,經專家驗收組(或委員會)認定達到國內先進以上技術水平的項目,可申報山東省安全生產管理協會科學技術獎、省安監局設立的山東省安全生產科技成果獎、山東省人民政府設立的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設立的國家安全生產科技成果獎和國務院設立的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三十三條 超過任務書規定期限,不申請延期或無正當理由延期的項目,取消項目立項資格。

第三十四條 弄虛作假和抄襲剽竊的安全生產科技項目,經查實取消項目申報單位的立項資格,並列入黑名單,永久取消項目申報和科技評獎等資格。

第三十五條 涉及成果侵權,引發民事訴訟和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按照國家和山東省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省安監局可結合工作實際對本辦法的執行進行必要的補充。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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