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氣象災害評估管理辦法

山東省氣象災害評估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氣象災害評估行為,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山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概述

《山東省氣象災害評估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2月24日省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

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氣象災害評估行為,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山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評估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評估,包括災前風險評估、災中跟蹤評估和災後分析評估。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是指颱風、暴雨(雪)、寒潮、大風、大霧、霾、低溫、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等災害性天氣氣候事件造成的災害 。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評估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海洋與漁業、衛生、環保、林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氣象災害評估相關工作。

第五條

氣象災害評估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評估標準、規範、規程和技術指南。鼓勵、支持氣象災害評估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提高氣象災害評估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氣象災害種類、頻次、強度和造成的損失等情況開展普查,建立氣象災害基礎資料庫並及時更新補充;按照氣象災害種類和特徵對氣象災害風險進行評估,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預報預測的災害強度、影響範圍和對象等,組織有關部門對可能造成的重大氣象災害進行災前風險評估,對影響時間較長的災害開展災中跟蹤評估。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和變化趨勢,為開展災害評估和組織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重大氣象災害評估信息,將可能或者已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區域臨時確定為氣象災害危險區,及時向社會公告,並採取避險減災等措施。氣象災害危險解除後,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氣象災害危險區決定,並向社會公告。

重大氣象災害可能引發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氣象部門應當及時將氣象災害信息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 。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聯合監測機制,整合完善氣象監測信息網路,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氣象災害信息共享平台。

氣象、水利、國土資源、農業、林業、環保、交通、海洋與漁業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以及氣象因素引發的次生災害的聯合監測。

重大氣象災害發生時,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氣象災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監測數據和災情信息,為開展氣象災害評估和防禦氣象災害提供基礎數據。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重大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組織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開展災後分析評估,形成評估報告,並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對重大活動、突發事件和其他重大公共事件等事項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或者氣象因素影響分析評估工作 。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總體規劃、與氣象條件密切相關的區域發展建設規劃和重點領域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風險性,避免、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組織開展規劃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提供相關基礎資料 。

第十三條

規劃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所需要的氣象資料和其他基礎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說明;

(二)規劃區域遭受氣象災害影響的綜合評價;

(三)規劃區域遭受氣象災害影響的防禦措施;

(四)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論。

第十四條

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大型農業開發項目,受氣候及氣象災害影響可能產生嚴重後果的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場所等受氣象災害影響可能引發次生災害的特定項目,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的需要進行氣象災害評估的其它建設項目,應當根據項目所處的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結合氣象災害種類、特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 。

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由項目建設單位委託具備氣象災害風險評估能力的單位開展。

第十五條 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單位開展氣象災害評估活動,應當對評估項目進行現場勘測、資料收集、分析整理,並按照有關標準、規範、規程的要求編制評估報告。

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單位對評估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負責 。

第十六條

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單位開展評估活動應當使用合法取得的氣象資料和其他相關基礎資料。

現有氣象資料不能滿足氣象災害評估需要的,應當開展現場氣象探測。探測儀器、探測方法和探測環境應當符合氣象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

現場氣象探測所獲取的氣象資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氣象主管機構匯交,並嚴格遵守有關國家安全和保守國家秘密的規定。

第十七條

項目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礎資料來源、代表性、可靠性、合法性和評估所依據的標準、規範、規程、方法的說明;

(二)評估項目周邊的氣候地理概況和氣象災害發生機率;

(三)主要氣象災害對評估項目可能造成的影響分析;

(四)評估項目對局地氣候、氣象災害的發生可能造成的影響分析;

(五)氣象災害防禦措施及其技術、經濟可行性論證;

(六)建設單位根據建設項目需要提出的其他氣象評估內容;

(七)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的建議、對策和措施;

(八)項目評估結論。

第十八條

對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論認為可能遭受氣象災害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報告,配套設計、建設相應的氣象災害防禦工程,或者採取其他相應的防禦措施。

第十九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單位信用信息徵集和評價制度,建立健全信用檔案。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的;

(二)未及時採取避險減災等氣象災害防禦措施的;

(三)編制城鄉總體規劃、與氣象條件密切相關的區域發展建設規劃和重點領域規劃,未按照規定組織開展規劃區域的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

(四)在氣象災害評估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為 。

第二十二條

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單位在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活動中弄虛作假的,應當記入信用檔案,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

解讀

2014年2月2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氣象災害評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014年3月27日,山東省省長郭樹清簽發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75號,公布《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為更好地學習和貫徹落實《辦法》的規定,現對《辦法》解讀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加強氣象防災減災體系和能力建設是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實現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的必要保障。黨的十八大報告和國務院2013年政府工作報告均對強化氣象防災減災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氣象災害評估是氣象防災減災工作的重要環節,也是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損失的重要基礎。目前,隨著全球氣候持續變化,極端天氣事件發生頻率越來越高,對經濟建設尤其是生態、環境、糧食、民生安全帶來嚴重威脅。例如,2007年濟南7·18特大暴雨造成人員財產嚴重損失,2008年我國南方雨雪冰凍災害造成的電力中斷,2012年暴雨引發北京等多個重要城市內澇。這些極端天氣事件所造成的損失極為慘重,教訓極為深刻。另外,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更高更長(超高建築、大跨橋樑和大型體育場館)、更宏大(核電站、風電場、LNG項目、港口)、更密集(高速交通網和輸電、通信網)的大型工程建設項目不斷湧現,災害性氣象因子已成為影響其工程安全性設計、投資成本和運營效益的關鍵因素之一。上述極端天氣事件的實例和受氣候氣象影響較大的大型工程建設項目的出現,說明了加強氣象災害評估、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損失的極端重要性,也對氣象災害評估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及國務院有關檔案對開展氣象災害評估均作出了規定和部署。2005年我省出台了《山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對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工作作出明確規定;2011年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及信息發布工作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1〕57號),進一步對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評估進行了部署和安排,並要求推進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地方立法工作;2010年12月,省政府與中國氣象局簽署了《共同推進氣象為經濟文化強省建設服務合作協定》,將提高山東氣象防災減災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為農業產業化、標準化和國際化發展、建設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和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以及改善山東水系生態環境,促進經濟文化強省建設提供氣象科技支撐作為合作宗旨的重要內容。目前,我省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工作高度重視,經過多年建設,氣象災害評估工作取得了重要進展。各級政府普遍依據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進行氣象災害風險區劃,在編制城鄉規劃、區域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時進行了氣象災害風險評估,針對重大氣象災害、重要活動開展了有針對性的評估活動。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已開展了針對各項規劃以及核電站、水電站、輸電線路、大型橋樑、高速公路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工作,為規劃的編制和建設項目的立項提供了科學的評估結論,有效地避免和減輕了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但是,在氣象災害評估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亟需解決的問題。例如:氣象災害評估體制和機制不完善,氣象災害評估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等。因此,迫切需要通過立法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體制以及分工明確、流程清晰的氣象災害評估機制,對全省氣象災害評估工作進行規範和提升。

二、《辦法》的結構及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三條。主要對立法目的、適用範圍、氣象災害評估定義、管理體制、普查與區劃、評估範圍、評估內容、評估單位管理、評估結論套用、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

(一)關於氣象災害評估的內容和要求

氣象災害評估內容和要求散見於國家和省單行法律、法規、規章中,有的規定要求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並在其中考慮氣象災害的風險性,有的規定要求開展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或是重大氣象災害評估。經過認真研究,《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將氣象災害評估按照氣象災害客觀發展過程分為三大類:災前風險評估、災中跟蹤評估和災後分析評估(《辦法第三條》)。其中災前風險評估按照評估客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區域氣象災害風險評估、重大氣象災害災前風險評估、規劃和建設項目風險評估,這類風險評估主要是對可能發生的氣象災害,結合區域經濟密度、人口密度以及規劃和建設項目的抗災能力等對氣象災害發生的機率和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預先估測和分析,它屬於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的預防環節。災中跟蹤評估是指對已經發生且影響時間較長的氣象災害,根據災害性天氣的發展變化趨勢開展的分析評估活動。災後分析評估是指對重大氣象災害結束後的致災原因、災情統計、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等因素的綜合分析評估。後兩類評估屬於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的應急處置和災後恢復環節,其主要作用在於為政府指導防災減災和完善氣象災害防禦機制和應急預案等提供決策依據和參考。

此外,考慮到孕災環境、成災因素和承災體在氣象災害發生髮展中的作用以及對氣象災害評估的影響,《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對氣象災害的定義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並根據我省氣象災害發生頻率及影響程度,對所列舉的災害性天氣氣候事件在順序上作了相應調整。對此,《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氣象災害是指颱風、暴雨(雪)、寒潮、大風、大霧、霾、低溫、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等災害性天氣氣候事件造成的災害。

(二)關於氣象災害評估體系

《辦法》根據氣象災害評估工作的實際需求和開展情況,建立了氣象災害評估體系,即區域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第六條)、重大氣象災害的災前、災中、災後評估(第七條至第十條)、重大活動或者突發事件氣象影響評估(第十一條)、規劃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第十二條、第十三條)、項目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這一評估體系基本囊括了氣象災害評估的方方面面,有利於科學、規範開展氣象災害評估工作。

(三)關於重大氣象災害評估

《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細化了重大氣象災害評估制度。針對重大氣象災害評估工作需求,為提高評估水平和質量,《辦法》第九條規定了重大氣象災害發生後的聯合加密觀測制度,通過聯合監測和監測數據的匯總與共享,為科學開展氣象災害評估提供基礎數據。

(四)關於規劃的氣象災害風險評估

城鄉總體規劃、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是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規劃的科學性、合理性將直接影響規劃的實施效果,直接影響城市、鄉村和區域空間布局的合理性和舒適度,直接影響公眾的生活環境和質量。氣象條件特別是氣象災害的風險性是制定規劃應當考慮的重要因素,直接影響到規劃的編制質量。因此,《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總體規劃、與氣象條件密切相關的區域發展建設規劃和重點領域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風險性,避免、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組織開展規劃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提供相關基礎資料。”同時,第十三條還對規劃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報告的內容進行了規範。

(五)關於項目的氣象災害風險評估

《國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2009-2020年)》明確要求,建立重大工程建設的氣象風險評估制度,將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納入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的重要內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及信息發布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1〕33號)也就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和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開展氣象災害影響風險評估作出了相關規定。在總結上述規範性檔案的基礎上,《辦法》第十四條結合工作實際和氣象防災減災需求明確、細化了需要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範圍。為了提高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質量,強化評估結果的套用,《辦法》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對項目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的實施機構、基本要求、評估資料的獲取和使用、評估報告內容等進行了明確,並確立了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單位信用管理制度。此外,為發揮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作用,強化評估結果套用,切實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了氣象災害防治工程和防禦措施的相關要求。

(六)關於法律責任

《辦法》設定了兩類法律責任主體,第一類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這類責任主體主要承擔的是行政責任,根據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責任追究主體為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第二類是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單位。對這類責任主體,《辦法》視情節不同設定了警告和二千元至三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規定地方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決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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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同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聯合監測機制,整合完善氣象監測信息網路,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氣象災害信息共享平台。此外,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大型農業開發項目,受氣候及氣象災害影響可能產生嚴重後果的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場所等受氣象災害影響可能引發次生災害的特定項目,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的需要進行氣象災害評估的其他建設項目,也應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

根據辦法,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單位在氣象災害風險評估活動中弄虛作假的,應當記入信用檔案,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給予相關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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