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

(一)建立健全職業培訓制度。 (一)完善職業培訓補貼政策。 (五)加強職業培訓資金監管。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
魯政發〔2011〕3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和就業創業能力,加快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0〕36號,以下簡稱《意見》),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職業培訓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促進就業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為宗旨,堅持城鄉統籌、就業導向、技能為本、終身培訓的原則,建立覆蓋對象廣泛、培訓形式多樣、管理運作規範、保障措施健全的職業培訓工作新機制,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加快培養數以百萬計的高素質技能勞動者
(二)目標任務。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全省職業培訓工作的主要任務是:抓住轉方式、調結構的重大戰略機遇,滿足擴大就業規模、提高就業質量和增強企業競爭力的需要,完善制度、創新機制、加大投入,大規模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培訓,努力實現“培訓一人、就業一人”和“就業一人、培訓一人”的目標。“十二五”期間,重點依託各級各類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有條件的企業和職業培訓機構,力爭使新進入人力資源市場的勞動者都有機會接受一次相應的職業培訓,把企業技能崗位的職工基本輪訓一遍,逐步建立城鄉勞動者終身培訓制度。“十二五”期間,每年組織城鄉勞動者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110萬人;全省技工院校每年培養高級工規模達到8萬人,新增技師、高級技師3.5萬人。
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
(一)建立健全職業培訓制度。適應城鄉全體勞動者就業需要和職業生涯發展要求,建立健全職業培訓制度。要統籌利用各類職業培訓資源,建立以職業院校、企業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為載體的覆蓋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體系,大力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培訓,貫通技能勞動者從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到技師、高級技師的成長通道。
(二)大力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對有就業要求和培訓願望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人員、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廣泛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強化實際技能訓練和職業素質培養,著力提高其就業能力和崗位轉換能力。對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等新成長勞動力,鼓勵其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對職業院校學生要強化職業技能和從業素質培養,使他們普遍掌握國家中級以上職業技能。鼓勵高等院校大力開展大學生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培訓。鼓勵技師學院、高級技工學校與高等院校相近專業間的相互合作,充分發揮職業院校實訓場地、設備和師資的優勢,通過提高就業技能和創業能力促進大學生就業創業。
(三)切實加強崗位技能提升培訓。適應企業產業升級和技術進步的要求,進一步健全企業職工培訓制度,通過在崗培訓、脫產培訓、師傅帶徒、業務研修、技能競賽等多種形式,加快提升企業在崗職工的技能水平。鼓勵企業通過多種方式廣泛開展在崗職工技能提升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對企業新錄用並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勞動者開展崗前培訓。鼓勵行業、企業建立技師協會、技師工作站和技師研修制度,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開辦技工學校、培訓機構,或與職業院校聯合辦學,結合企業技術創新、技術改造和技術項目引進,大力培養高技能人才,並積極承擔社會培訓任務,為參加職業培訓人員提供實訓實習條件。
(四)積極推進創業培訓。鼓勵有創業要求和培訓願望、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參加創業培訓。要結合當地產業發展和創業項目,根據不同培訓對象特點,重點開展創業意識教育、創業項目指導和企業經營管理培訓,提高培訓人員的創業能力。通過規範培訓標準、提高師資水平、完善培訓模式,提高創業服務水平,不斷提高創業培訓質量。要強化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稅費減免扶持政策、創業諮詢、創業孵化等服務手段的銜接,健全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相結合的工作體系,提高創業成功率。
三、切實提高職業培訓質量
(一)完善政府購買培訓成果機制。要建立培訓項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購買培訓成果機制,按照“條件公開、自願申請、擇優認定、社會公示”的原則,根據承擔政府補貼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基本條件、認定程式和管理辦法,組織專家進行嚴格評審,對符合條件的向社會公示。要嚴格執行開班申請、過程檢查、結業審核三項制度。實行第三方監督機制,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對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評估。
(二)大力推行就業導向的培訓模式。根據就業需要和職業技能標準要求,引導職業院校、企業及職業培訓機構全面實行校企合作,改革培訓課程,創新培訓方法,實行一體化教學;深化職業培訓模式改革,大力推行與就業緊密聯繫的訂單培訓、定向培訓、定崗培訓等培訓模式,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實行培訓實名制管理。2012年年底前,全省各市、縣(市、區)要依託全省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系統建立統一的職業培訓信息管理平台,對參訓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進一步完善參訓人員報名、培訓、考核、就業、補貼申領等各環節相關信息,不斷提高地區之間信息共享程度。
(四)強化職業培訓基礎能力建設。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開展職業培訓,在師資培養、技能鑑定、就業信息服務、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等方面與其他職業培訓機構同等對待。同時,要依法加強對各類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招生、收費、培訓等環節的指導與監管,進一步提高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質量,推動民辦職業培訓健康發展。要依託現有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加大職業培訓資源整合力度,加強職業培訓體系建設,提高職業培訓機構的培訓能力。在產業集中度高的區域性中心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高級技能培訓為主的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在設區城市,提升改造一批以中、高級技能培訓為主的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在經濟較發達的縣市,提升改造一批以初、中級技能培訓為主的職業技能實訓基地,面向社會提供示範性技能訓練和鑑定服務。各級要建立創業服務中心,形成集創業培訓、創業指導、創業扶持、創業服務、創業孵化為一體,設施配套、功能齊全的多層次、多形式的創業服務平台。完善職業分類制度,加快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鑑定題庫的開發與更新,為職業培訓和鑑定提供技術支持。加強職業培訓師資隊伍建設,依託有條件的普通高校、職業院校和大中型企業開展師資培訓,加快培養既能講授專業知識又能傳授操作技能的雙師型教師隊伍。實行專兼職教師制度,鼓勵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和高技能人才到職業院校兼職授課或指導學生實踐,建立和完善職業培訓教師在職培訓和到企業實踐制度。根據職業培訓規律和特點,加強職業培訓特別是高技能人才培訓的課程體系、培訓計畫大綱以及培訓教材的開發。
(五)切實加強就業服務工作。加強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為各類勞動者提供完善的職業培訓政策信息諮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服務,定期公布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引導各類勞動者根據市場需求,選擇適合自身需要的職業培訓。基層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訓需求,收集、發布培訓信息,積極動員組織轄區內各類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及時提供就業信息和就業指導,協助落實相關就業扶持政策,促進其實現就業。要根據當地產業發展規劃、就業狀況以及企業用人需要,合理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政府補貼培訓的職業(工種),提供職業(工種)工資指導線,調控培訓機構的專業設定和資源配置,引導勞動者選擇社會急需的專業進行培訓。
(六)加大職業技能考核評價和競賽工作力度。進一步加強職業技能鑑定工作,充分發揮職業技能鑑定在職業培訓中的引導作用。各級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要按照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有關規定和要求,開展多元化鑑定,為勞動者提供及時、方便、快捷的職業技能鑑定服務。完善企業技能人才評價制度,指導企業結合國家職業標準和企業崗位要求,開展企業內職業技能評價工作。對尚未頒布國家職業資格標準的職業(工種)和崗位,積極開展專項能力考核,為勞動者提供專項職業能力公共認證服務。充分發揮技能競賽在技能人才培養中的積極作用,選擇技術含量高、通用性廣、從業人員多、社會影響大的職業廣泛開展多層次的職業技能競賽,為發現和選拔高技能人才創造條件。
四、加大職業培訓資金支持力度
(一)完善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對有就業要求和培訓願望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農村轉移就業人員、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培訓合格並通過技能鑑定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根據其獲得職業資格證書和就業情況,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對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按規定給予培訓費補貼的同時,對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員給予一定生活費補貼。企業新錄用並與其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勞動者,在勞動契約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培訓的,根據培訓後繼續履行勞動契約情況,按照當地確定的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一定比例,對企業給予定額職業培訓補貼。
(二)進一步完善職業培訓補貼辦法。各設區城市應建立統一、合理的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參訓人員按國家相關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根據培訓對象特點和培訓組織形式,在現有補貼培訓機構方式的基礎上,積極推進直補個人、直補企業等職業培訓補貼方式。在省內跨區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城鄉勞動者,在培訓地就業,並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契約的,職業培訓補貼由用工單位所在地承擔,補貼標準按用工單位所在地標準執行。
(三)加大職業培訓資金投入。各級政府對用於職業培訓的各項補貼要加大整合力度,統籌使用,提高效益。各級財政要加大投入,積極調整就業專項資金支出結構,逐步提高職業培訓支出比重。有條件的地區要對職業培訓教材開發、師資培訓、職業技能競賽、評選表彰等基礎工作給予支持。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職業培訓補貼按相關規定執行。加大對技工教育的支持力度,提高技能實訓水平和質量。
(四)規範健全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使用制度。企業要按規定足額提取併合理使用企業職工教育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60%以上套用於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企業職工在崗技能提升培訓和高技能人才培訓所需費用從職工教育經費列支。企業應將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與使用情況列為廠務公開的內容,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公開,接受職工代表的質詢和全體職工的監督。對自身沒有能力開展職工培訓,以及未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的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對其職工教育經費實行統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培訓服務。
(五)加強職業培訓資金監管。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管理,明確資金用途、申領撥付程式和監管措施。要採取切實措施,對補貼對象審核、資金撥付等重點環節實行公開透明的辦法,定期向社會公開資金使用情況,審計部門依法加強對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的審計,防止騙取、挪用補貼資金及以權謀私等問題的發生,確保資金安全,審計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告。監察部門要對重大違紀違規問題的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加強組織領導
(一)完善工作機制。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職業培訓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切實加強職業培訓工作,把職業培訓工作作為促進就業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建立在政府統一領導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籌協調,發展改革、教育、科技、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共同推動職業培訓工作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科學制定培訓規劃。各地要根據促進就業和穩定就業的要求,在綜合考慮當地勞動者職業培訓實際需求、社會培訓資源和能力的基礎上,制定中長期職業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和人才發展總體規劃。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結合本地區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狀況、企業用工情況,對勞動力資源供求和培訓需求信息等進行統計分析,並定期向社會發布。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在職業培訓工作中的作用,做好本行業技能人才需求預測,指導本行業企業完善職工培訓制度,落實職業培訓政策措施。
(三)加大宣傳表彰力度。進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評選表彰制度,並對在職業培訓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給予表彰。充分運用新聞媒體,廣泛開展主題宣傳活動,大力宣傳國家和省關於加強職業培訓工作的政策措施,宣傳技能成才和成功創業的典型事跡,宣傳優秀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在職業培訓方面的成功經驗,營造尊重勞動、崇尚技能、鼓勵創造的良好氛圍。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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