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政辦發〔2011〕47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建立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孤兒保障制度,使孤兒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0〕54號),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孤兒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重要意義
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孤兒是社會上最困難、最弱小的群體,最需要呵護和關愛。省委、省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孤兒保障工作,相繼制定下發了一系列保障孤兒權益的政策措施,孤兒福利事業取得了長足進展,孤兒生活狀況得到了明顯改善。但總體來看,我省孤兒保障體系還不夠健全,保障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加強孤兒保障工作,使孤兒切實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實現“生有所養、病有所醫、住有所居、學有所教、壯有所用”,是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是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和諧的迫切需要,是關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大舉措,是加強社會福利體系建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重要意義,按照有利於孤兒身心健康成長的要求,全面落實孤兒保障政策,促進孤兒健康成長。
二、建立完善孤兒保障體系,維護孤兒基本權益
孤兒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和條件認定,並發放《兒童福利證》。因父母重度殘疾或服刑等事實上無人撫養兒童以及《民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受愛滋病影響兒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見》(民發〔2009〕26號)規定的受愛滋病影響兒童,可參照本意見享受孤兒待遇。
(一)妥善安置孤兒。各地要按照有利於孤兒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採取多種方式,拓展孤兒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兒。
1.親屬撫養。孤兒的監護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確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孤兒合法權益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機構養育。對沒有親屬或其他監護人撫養的孤兒,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流浪未成年人、在打拐過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兒童等事實上無人撫養兒童,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專業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對於分散在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其他機構的孤兒,應集中到專業兒童福利機構養育。
3.家庭寄養。民政部門等單位擔任監護人的孤兒可選擇撫育條件好、有愛心的家庭寄養,當地政府應為寄養孤兒發放基本生活費並酌情給予寄養家庭勞務補貼。每個家庭寄養孤兒不得超過2名。重度殘疾兒童不得安排家庭寄養。寄養家庭應選擇在方便殘疾孤兒接受福利機構康復服務的地方。
4.依法收養。鼓勵公民依法收養孤兒。中國公民依法生育子女後,依法收養的孤兒,不影響收養人按照人口和計畫生育獎勵政策享受有關待遇。按照有關規定,繼續穩妥開展涉外收養。
(二)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為滿足孤兒基本生活需要,各級政府要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為孤兒發放基本生活費。孤兒成年後仍在全日制學校就讀的,繼續享受基本生活費。
各地要在省規定的孤兒最低養育標準基礎上,按照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合理確定孤兒養育標準。孤兒養育標準由各地參照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一定比例確定並逐步提高。有條件的地方,可依照不同年齡階段孤兒的養育需求,分段確定最低養育標準。
民政、財政部門要建立嚴格的孤兒基本生活費管理制度,完善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實行動態管理、社會化發放。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費按時、足額發放到孤兒或監護人手中。
(三)提高孤兒醫療保障水平。各地要將孤兒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保障範圍,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參保參合個人承擔費用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將符合規定的殘疾孤兒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穩步提高待遇水平;將孤兒優先納入“惠民醫療服務”制度保障範圍。對孤兒的住院和大病醫療費用,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後,其個人負擔部分由當地政府承擔。棄嬰入住福利機構前的體檢、救治費用由當地政府解決。
各級衛生部門要對兒童福利機構設定的醫院、門診部、衛生所(室)給予支持和指導。兒童福利機構設定的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優先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範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對兒童福利機構防疫工作的指導,及時調查處理機構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要重視和關心孤兒心理健康問題,為有需要的孤兒提供心理衛生援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優先為孤兒建立健康檔案,定期對孤兒進行上門訪視,開展健康體檢,確保孤兒“病有所醫”。有條件的地方,當地政府和社會慈善組織可為孤兒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和重大疾病保險等商業健康保險或補充保險。
(四)落實孤兒教育保障政策。學齡前孤兒接受學前教育的,由當地政府予以資助。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孤兒應就近就地入學,學校免收其雜費、課本費和寄宿費,將孤兒寄宿生全面納入生活補助範圍。在省內全日制普通高中、中高等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讀的孤兒,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優先予以資助,學校免收其學費、住宿費、服務性費用,優先為孤兒提供勤工助學機會,畢業時優先推薦就業。在省外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讀的孤兒,優先納入我省城鄉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學救助項目給予資助,在讀期間繳納學費、住宿費有困難的,由原戶籍地民政部門酌情給予救助。孤兒成年後仍在校就讀的,繼續享受相應政策。
切實保障殘疾孤兒受教育的權利,具備上學條件的,就近安排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學校不得拒收;不適合在普通學校就讀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不能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鼓勵和扶持兒童福利機構為孤殘兒童設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為其提供特殊教育。
鼓勵學校開展師生結對幫扶和“小手拉小手”活動,加強情感關愛和社會幫扶。
(五)扶助孤兒成年後就業創業。孤兒成年後具備勞動能力的,各級政府應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鼓勵幫扶他們實現就業創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向成年後的孤兒提供有針對性的公共就業服務,免費開展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加強孤兒職業技能培訓,按規定落實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職業介紹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等扶持政策。孤兒成年後就業困難的,要納入就業援助範圍,符合條件的要優先安排到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或福利企業就業。孤兒成年後有創業意願和創業能力的,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在創業能力培訓、場地安排、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及貼息、創業服務等方面給予優惠扶持。符合條件的成年孤兒,可優先推薦入伍。
孤兒成年後具有勞動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非在校學生,可一次性發給不低於6個月的基本生活費,用於保障其待業期間基本生活或扶持就業。不具備勞動能力的成年孤兒,由市級社會福利院或縣級社會福利中心集中供養。
(六)加強孤兒住房保障和服務。居住在農村的無住房孤兒成年後,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要組織社會力量和當地村民幫助其建房。對農村孤兒居住的危房,要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計畫優先予以資助。居住在城市的孤兒成年後,符合城市廉租房保障條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應條件的,當地政府要優先安排、應保盡保。對有房產的孤兒,監護人要幫助其做好房屋的維修和保護工作。
三、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建設,提高專業服務保障水平
(一)完善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十二五”期間,繼續實施“兒童福利機構建設藍天計畫”,孤兒較多的縣(市)可獨立設定兒童福利機構,其他縣(市)要依託民政部門設立的社會福利機構建立相對獨立的兒童福利設施,並根據實際需要,為其配備撫育、康復、特殊教育必需的設備器材和救護車、校車等,完善兒童福利機構養護、醫療康復、特殊教育、技能培訓、監督評估等方面的功能。兒童福利機構的設施建設、維修改造及有關設備購置,所需經費由財政預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多渠道解決。海關在辦理國(境)外無償捐贈給兒童福利機構的物資設備通關手續時,給予通關便利
(二)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工作隊伍建設。科學設定兒童福利機構崗位,合理確定人員編制和專業人員結構,在保障基本人員編制的基礎上,通過設定公益性崗位、購買服務和社會化用工等形式,充實兒童福利機構的工作力量。積極推進以專項職業能力考核和職業技能鑑定為主要內容的孤殘兒童護理員職業資格制度建設,加強孤殘兒童護理員、醫護人員、特教教師、社工、康復師等專業人員培訓,提高服務水平。教育、衛生部門要主動吸收兒童福利機構工作人員參加相關教育和業務培訓。逐步建立健全孤殘兒童護理員持證上崗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兒童福利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傾斜政策。將兒童福利機構中的特教教師、醫護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工作納入教育、衛生系統職稱評聘體系,在結構比例、評價方面給予適當傾斜。
(三)充分發揮兒童福利機構的作用。要充分發揮專業兒童福利機構在孤殘兒童養護、醫療、康復、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保障作用。對社會上無人監護的孤兒、棄嬰,兒童福利機構要及時收留撫養,確保他們居有定所、生活有著。要不斷提升醫療康復水平,積極為腦癱、自閉症等孤兒實施康復訓練,幫助他們恢復身體機能。要對視力、聽力、語言、智力、心理缺陷的孤兒,實施早期干預和特殊教育,促進其生理、心理和人格健康發展,為其回歸家庭、走向社會奠定基礎。要發揮兒童福利機構的專業優勢,有針對性地為親屬撫養、家庭寄養的孤兒以及其他困境兒童提供預防、醫療、康復、特殊教育、心理輔導、職業培訓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發揮對社區兒童的輻射功能。
四、加強領導,健全機制,促進孤兒福利事業健康發展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孤兒保障工作,切實加強對孤兒保障工作的領導,把孤兒福利事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要健全“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孤兒保障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孤兒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拓展兒童福利保障範圍,推進兒童福利由補缺型向適度普惠型轉變。
(二)落實部門職責。民政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積極協調各地、各有關部門完善、落實各項孤兒保障政策,加強對兒童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要把孤兒保障所需資金納入預算,通過財政撥款、民政部門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資金,不斷加大兒童福利資金投入,並保障開展兒童福利所需工作經費。發展改革部門要充分考慮兒童福利事業發展需要,統籌安排兒童福利機構建設項目,逐步改善兒童福利機構的養育條件。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保健機構的監督管理,醫療保健機構發現棄嬰,應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不得轉送他人。公安部門要積極查找棄嬰父母,依法及時出具棄嬰撿拾報案證明,辦理孤兒戶口。教育、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人口計生等部門要將孤兒保障工作列入職責範圍和目標管理,認真履行相關職責。
(三)切實保障孤兒合法權益。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引導法律服務人員為孤兒提供法律服務,為符合條件的孤兒依法提供法律援助。要嚴厲打擊虐待孤兒、侵占孤兒合法財產、拐賣孤兒、遺棄嬰兒以及組織、威逼、利誘孤兒進行扒竊、盜竊、乞討牟利等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孤兒合法權益。
(四)加強宣傳引導。各地要採取多種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社會力量廣泛開展救孤恤孤活動,大力發展慈善事業,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推動孤兒福利事業不斷發展。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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