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發布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人社規〔2019〕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做好創業帶動就業工作,規範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的若干意見》(魯政發〔2018〕30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制定了《山東省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19年1月31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管理,確保資金使用規範高效,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魯政發〔2015〕2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助推新舊動能轉換做好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魯政發〔2017〕27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的若干意見》(魯政發〔2018〕30號)、《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金〔2017〕17號)、《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社〔2018〕8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魯政辦發〔2013〕25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穩定和擴大就業的若干意見》(魯政發〔2018〕30號)有關規定,在留足本級支付失業保險待遇資金和應對失業風險資金基礎上,從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餘中安排用於扶持創業帶動就業的資金。

如國家出台涉及上述資金管理的政策法規,執行國家規定。

第三條 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2017〕144號)、《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社〔2018〕86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按照現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使用層次,分級負責,分級管理。

第五條 各級要統籌使用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就業補助資金和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形成支持就業創業資金合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六條 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按照專款專用原則,資金申領程式要科學、嚴密,支付程式要陽光、透明、快捷,要與就業補助資金分賬管理,嚴格按規定用途、範圍和程式使用。

第二章 資金籌集與使用

第七條 根據失業保險基金結餘狀況,省政府每年從省級失業保險滾存結餘基金中安排不少於10億元,作為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市級政府可從本級失業保險基金結餘中安排本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

第八條 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主要用於職業培訓補貼、一次性創業補貼、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創業場所租賃補貼、創業師資培訓補貼、創業孵化補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省級創業創新示範綜合體獎補、創業型城市和街道(社區)獎補、創業訓練營補助、創業典型人物獎勵、就業扶貧基地一次性獎補、家庭服務職業培訓省級示範基地獎補、扶持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九條 職業培訓補貼、一次性創業補貼、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創業場所租賃補貼、創業師資培訓補貼。各級可統籌就業補助資金和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用於落實職業培訓補貼、一次性創業補貼、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創業場所租賃補貼、創業師資培訓補貼,補貼對象及申請、審核、撥付程式按照《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社〔2018〕86號)有關規定執行。市級具體實施辦法由設區的市自行制定。

小微企業認定按照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公布的小微企業名錄進行查驗比對,劃型標準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執行(下同)。

2018年度一次性創業補貼省級補助,由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確認,省財政廳覆核後撥付,所需資金從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中安排。2019年以後,省級不再補助,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和市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十條 創業孵化補貼。對地方依法設立並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促進就業成效明顯的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各市可按照實際孵化成功(在基地園區內註冊登記的新辦企業,並孵化成功搬離基地園區後繼續經營6個月以上,下同)企業戶數給予創業孵化補貼,具體實施辦法由設區的市自行制定,每個基地、園區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由高校依法設立並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認定或備案,促進就業成效明顯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大學生創業園區可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申請創業孵化補貼,補貼標準和補貼依據參照當地執行,每個基地、園區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大學生創業園區在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申請創業孵化補貼時,應提供以下材料:高校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基地園區營業執照等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手續)、孵化成功實體營業執照(或其他法定註冊登記手續)、基地園區和創業實體簽訂的孵化(租賃)契約及創業服務協定、經創業實體蓋章確認的撤離基地園區通知書、創業實體撤離後持續經營6個月以上的證明材料、孵化成功實體花名冊、高校(或基地園區)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資料。申請資料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入高校(或基地園區)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有條件的市可對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認定的眾創空間給予房租、寬頻網路、公共軟體等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的就業創業服務補助項目和市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中統籌安排,具體實施辦法由設區的市自行制定。

2018年度省級創業示範平台複查獎補資金,根據《關於印發〈山東省實施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和大學生創業園區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魯人社發〔2011〕97號)、《關於印發山東省實施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魯人社發〔2014〕15號)、《關於印發山東省實施省級留學人員創新創業示範園項目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人社發〔2017〕15號)、《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示範創業大學評估認定暫行辦法的通知》(魯人社辦發〔2016〕63號)和複查情況,於2019年撥付,所需資金從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安排。

第十一條 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人員自主創業的,可申請15萬元以內(含15萬元)創業擔保貸款。小微企業當年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的25%(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可申請300萬元以內(含300萬元)創業擔保貸款。各地可因地制宜適當放寬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由此產生的貼息資金由地方安排。

對當年新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含中央及省市縣政府出台的扶持創業擔保貸款),按照貸款總額的1%給予獎勵。

省級貼息部分及獎補資金省級承擔部分,從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安排。中央和省級分擔比例、具體扶持內容及資金申請撥付辦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省級創業創新示範綜合體補助。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認定的省級創業創新示範綜合體,根據其就業創業服務成果給予一次性獎補,從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安排,具體認定辦法和資金撥付辦法另行制定。

省級創業創新示範綜合體獎補資金主要用於為入駐單位(實體)提供就業創業服務、經營場地租金減免以及綜合體管理運行經費,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和基本建設支出。

第十三條 創業型城市、街道(社區)獎補。對評估認定的國家級創業型城市、省級創業型城市、省級創業型街道(鄉、鎮),分別給予一次性獎補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對評估認定的省級“四型就業社區”,給予一次性獎補5萬元,所需資金從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安排。各市可參照省里做法,對評估認定的市級創業型縣(市、區)、創業型街道(鄉、鎮)和“四型就業社區”給予一次性獎補,所需資金從市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安排。

創業型城市、街道(社區)獎補資金用於落實各項創業扶持政策和開展創業工作,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和基本建設支出。

第十四條 創業訓練營補助。選拔有持續發展和領軍潛力的初創企業經營者,開展以一對一諮詢、理論培訓、觀摩實訓和對接服務為主要內容的創業訓練營活動。省級創業訓練營按照每人不超過1.5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所需資金從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安排。承擔省級創業訓練的機構申請創業訓練營補助時,應提供培訓人員報名申請表、培訓人員花名冊和身份證複印件、培訓合格證書複印件等資料,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撥付到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創業訓練營活動,補貼標準和撥付程式由設區的市自行制定,所需資金從市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安排。

第十五條 創業典型人物獎勵。對每年新評選的“山東省大學生十大創業之星”“山東省十大返鄉創業農民工”“山東省十大創業導師”分別給予5萬元獎勵,對“山東優秀大學生創業者”給予每人1萬元獎勵;對“山東省創業大賽”前十名,根據獲獎等次(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由高到低分別給予20萬、10萬、8萬、5萬元獎勵。創業典型人物獎勵資金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後,按規定支付到獲獎人員個人銀行賬戶。

各市可參照省里的做法,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市級創業典型人物獎勵辦法,所需資金從市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安排。

第十六條 就業扶貧基地一次性獎補。對《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大就業扶貧政策支持力度提升勞務組織化程度和就業質量的通知》(魯人社規〔2018〕18號)規定的就業扶貧基地一次性獎補,可從市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安排,具體實施辦法由各設區的市自行制定。

第十七條 家庭服務職業培訓省級示範基地獎補。對已認定的8家家庭服務職業培訓省級示範基地和每年新認定的5家家庭服務職業培訓省級示範基地,給予一次性家庭服務職業培訓省級示範基地獎補,獎補標準為每家示範基地50萬元。所需資金從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安排,用於基地項目培訓及規範化、職業化發展,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和基本建設支出。

第十八條 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扶持資金。每年從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中安排2000萬元,用於扶持全省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扶持資金的使用按照山東省省級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章 管理與控制

第十九條 加強信息審核。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上述各項補貼支出申請材料的全面性、真實性進行審核。申請人(單位)提交的各類補貼申請材料,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掃描保存資料電子文檔,通過公共就業人才管理服務信息系統、山東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網等信息平台,全程進行信息化審核審批,建立和完善各項就業創業補貼資金信息資料庫和發放台賬。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通過本部門入口網站定期向社會公示各項補貼資金審核情況,公示內容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補貼標準及具體金額等。

各市通過部門內部、系統內部或與其他部門信息共享可獲取相關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供證明材料,具體實施意見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條 加強預算管理。各級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按照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要求和程式編制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預算,經審核後列入年度失業保險基金預算並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二十一條 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資金使用要求對有關支出項目進行審核後,會同級財政部門下達項目補助資金檔案,從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撥付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後,按規定支付給補貼、獎補資金申請人(單位)。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通過省級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轉撥至各市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項目單位)。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預算執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預算執行責任制,及時審核撥付資金,提高預算執行的均衡性。

第二十二條 加強決算管理。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年度結束後,要認真做好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按規定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年度使用情況和說明,確保內容完整、數據真實。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審核匯總後的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支出列入失業保險基金決算“其他促進就業支出”,並在相應明細附表中填列,按規定報送上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不得用於部門(單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差旅費、會議費或變相用於房屋建築購建、租賃、交通工具購置等支出。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管理使用情況並及時進行通報,共同研究解決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自覺接受監察、審計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對違規使用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存在以下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相關信息記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實行聯合懲戒;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的;

(二)擅自改變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變支出範圍和標準的;

(四)虛報、冒領、騙取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各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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