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簡介
《山戰》是中國古代兵書《百戰奇略》里記載的一篇兵法,但實質所闡述的是控扼制高點對作戰的重要性問題。它認為, 無論是在山林或是平原對敵作戰,都應先敵搶占制高點,從而使自己處於居高臨下的有利態 勢。這樣,既可以發揮兵器的擊刺作用,又便於向敵人猛烈衝殺而取勝。這裡所引“山陵之 戰,不仰其高”語,系出自三國時期著名軍事家諸葛亮的《便宜十六策·治軍第九》,意思 是說,在山地作戰,對於已經先於自己而占領了制高點的敵人,不要輕率對它實施仰攻,以 免增大部隊傷亡而失敗。此種主張在冷兵器時代作戰,是不無道理的。然而,在火器發達的 時代作戰,則並非對於先期控扼制高點的敵人一律不能實施仰攻,這要從戰場態勢的實際情 況出發,根據需要和可能來確定是否採用仰攻戰法,不可主觀教條對待之。這是兵家不可不 加具體分析研究的問題。
作品賞析
譯文大凡對敵作戰,無論是在山林地帶,還是在平原曠野,都必須占據制高點,憑藉此種居 高臨下的有利地勢,便於兵器擊刺殺敵,利於部隊奔衝陷陣,以此對敵作戰就能取得勝利。 誠如兵法所說:“在山陵地帶作戰,不要仰攻居高臨下之敵。” 戰國時期,秦國進攻韓國而駐軍於閼與,韓國向趙國求援。趙惠文王召見大將廉頗,問 道:“可不可以前去援救?”廉頗回答說:“因為道路遙遠險狹,難以去救。”趙王又召見 樂乘來問:“可不可以前去援救?”樂乘所答與廉頗一樣。趙王又召見趙奢詢問,趙奢回答 說:“雖然道路遙遠險狹,(但在這種地方作戰)恰似兩隻老鼠爭鬥在洞穴中,將是勇敢者 取勝。”趙惠文王於是任命趙奢為將前往援救閼與。趙奢率軍離開趙國都城邯鄲三十里時, 就構築營壘不再前進了,並且命令部隊說:“有誰敢為軍事問題進諫的就處以死刑。”秦國 軍隊進駐武安西。軍中有一人建議火速去救武安,趙奢立即把他殺掉了。趙奢率軍堅守營壘 二十八天不行動,而且再次增築營壘。秦軍派遣間諜進入趙軍駐地偵察,趙奢以好飯食招待 後把他放走。間諜把趙軍的情況報告給秦軍將領,秦將非常高興,說道:“趙軍離開國都三 十里就停止不再前進,並且一再增修營壘。這樣看來,閼與將不是趙國的土地了。”趙奢在 送走秦軍間諜以後,下令部隊收拾盔甲而快速前進,兩天一夜趕到了前線,命令優秀射手到 距閼與五十里的地方駐紮下來。營壘築成後,秦軍聽到這個訊息,全軍立即趕來迎戰。這 時,軍士許歷為軍事問題請求進言,趙奢讓他進入帳中。許歷說:“秦軍意想不到趙軍會一 下子來到這裡,但他們迎戰的來勢很猛,將軍您必須集中兵力加強陣地以等待他們進攻。不 然的話,一定要失敗的。”趙奢說:“我願意接受你的賜教。”許歷說:“我請求接受您的 刑罰。”趙奢說:“等回到邯鄲後再聽候命令吧。”許歷於是進一步獻策說:“誰先占領北 山誰就勝利,誰後到達那裡誰就失敗。”趙奢聽後採納說:“那好吧。”隨即發兵一萬迅速 占領了北山制高點。秦軍後到,企圖爭奪北山,卻又攻不上去;趙奢乘勢揮軍反攻,把秦軍 打得大敗而逃,從而解除了閼與之圍。
原文凡與敵戰,或居山林,或在平陸,須居高阜,恃於形勢,順於擊刺,便於奔沖,以戰則 勝。法曰:“山陵之戰,不仰其高。”① 戰國秦伐韓,〔軍於閼與〕。韓求救於趙,王②召廉頗③而問曰:“可救否?”曰: “道遠險狹,難救。”又召樂乘④而問曰:“可救否?”樂乘對如頗言。又召趙奢⑤問,奢 曰:“道遠路狹,譬如兩鼠斗於穴中,將勇者勝。”王乃令奢將,救之。兵去趙國都三十 里,壘不進,而令軍中曰:“有以軍事諫者死。”秦軍武安⑥〔西〕。有一人諫,奢立斬 之。堅壁,留二十八日不行,復益增壘。秦間來入,趙奢善食而遣之。間以報秦將,秦將大 喜,曰:“夫去國三十里而軍不行,乃增壘,非趙地也。” 趙奢既遣秦間,乃卷甲而趨之,二日一夜至⑦,〔令善射者去閼與五十里而軍。軍壘 成〕,秦人聞之,悉甲而至。軍士許歷請〔以軍事〕入諫,趙奢內之⑧。許歷曰:“秦人不 意趙師至此,其來氣盛,將軍必厚集其陣以待之。不然,必敗。”奢曰:“請受教⑨。”歷 曰:“請受刑⑩。”奢曰:“須後令⑾至邯鄲。”歷復請〔諫〕曰:“先據北山者勝,後至 者敗。”趙奢曰:“諾。”即發萬人趨之。秦兵後至,爭山不得上,奢縱兵擊之,大破秦 軍,遂解其圍。⑿
注釋①山陵之戰,不仰其高:語出諸葛亮《便宜十六策·治軍第九》。山陵之“陵”,馬本及諸本皆作“上”,與原義不盡同,故據原著校改。
②王:指趙惠文王。
③廉頗:趙國名將。趙惠文王拜其為上卿。作戰勇敢,屢敗齊、魏等國。趙孝成王時,任相國,封信平君。
④樂乘:戰國趙將。本燕國將領樂毅之後,因燕王不聽其計,出兵攻趙失敗被俘而留於趙國,封為武襄君。
⑤趙奢:戰國趙將。初任田部吏,主治國賦;後任將軍,善於用兵,因率軍救韓大破秦軍有功,被封為馬服君。
⑥武安:趙國城邑。位於今河北武安西南。
⑦二日一夜至:馬本及諸本皆誤作“一晝夜至”,今據史校改。
⑧內之:謂請許歷進來。內,同“納”,使進入;之,指許歷。
⑨請受教:史載原文作“請受令”,義同,不改。
⑩請受刑:史載原文作“請就鈇質之誅”,義同,不改。鈇質,即古代腰斬人的用具。鈇,通“斧”,質,墊在下面的砧板。
⑾須後令:史載原文作“胥後令”。古人“胥”“須”通用。須者,待也。須後令,謂待後令。“後令”是對前令“有以軍事諫者死”而言。趙奢率軍離開邯鄲三十里後止軍不進,乃是用以麻痹秦軍的一種計謀,因恐人諫而破壞此謀,故出前令。現在即將交戰,須得新謀策,不能再用前令,故云“須後令”。趙奢採納軍士許歷“先據北山”的建議打敗秦軍,回到都城邯鄲後,不但未治其罪,相反,趙惠文王還授任許歷為國尉(執掌全國軍政的長官)。
⑿本篇史例出自《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