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設定於城鎮的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80年 1月19日重新公布。據此,首先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設立了居民委員會,以後又逐步在鎮和鄉政府駐地的小集鎮設立了居民委員會。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職能和任務
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居民委員會的基本職能和任務是:
①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②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③調解民間糾紛;
④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⑤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畫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⑥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居民委員會按照居民的居住狀況和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設立。一般以100~700戶居民設立一個居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5~9人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的2~3名代表中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
關係
居民委員會在市轄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進行工作,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也可以對居民委員會有關的下屬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這些單位如需要居民委員會或其下屬委員會協助工作,應當經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關同意並統一安排。
其中參加的人是居民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