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專門律師是在法庭上辯護的法律專家,在任何法庭上都可以出庭辯護。專門律師不與當事人直接接觸,他只接受事務律師的延請,聽取事務律師對案情的介紹,根據事務律師事先準備好的法律檔案,出庭辯護;有時,事務律師遇到疑難事務,雖然與出庭辯護無關,也往往請專門律師提供意見。專門律師往往需要比較專長於某門法律或某類案件。在法律同業中威信愈高,收案愈多,酬金數額也就愈大。專門律師不得以廣告招徠業務,不得從事其他與律師業務不相容的職業,也不得從個人好惡出發,拒絕接受事務律師的延請。專門律師的開業資格要求很嚴。大學畢業以後,經過多道的嚴格程式,加入四個律師學院之一,接受十二個學期(計三年)的法律專業教育,並通過律師學院主持的初試、再試以及終試等考試後,方能取得開業資格。
英格蘭和威爾斯現有的專門律師都集結在二、三百個專門律師事務所中執業,一般是以一名皇家大律師領頭,憑藉他的名望地位,招徠業務。最近幾十年,政府逐漸插手領導專門律師。但是,專門律師決定其本身事務的權力仍然很大。專門律師在執業十年後,可以提出申請,經大法官提名,由英王授為皇家大律師(Queen’s Counsel),成為律師界的導師。有了這種頭銜,地位便高出於一切律師,享有某些特權,例如,收取更高的酬金,出庭時披絲袍,坐第一排位子。
再有,大律師須在一名專門律師的陪同下才出庭辯護,這就是所謂的“雙律師制”。此外,他們有更多的機會被提名任命為最高法院的法官。英國的法官與律師有密切關係,因為法官是從律師中產生的(治安法官除外);沒有律師資格便無望充當職業法官。因此,律師組織實際上把持著司法界的大權。
律師的分類
一是專家學者型。這一類律師均學富五車,才高八斗。他們大都是全國或某一地區的學術權威。在某一法學領域有較高的建樹。這些律師大都是兼職律師(象田文昌、錢衛清等專職律師例外),是高等院校的教授。他們大都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利用業餘時間從事律師工作,利用實踐經驗豐富理論知識,通過從事律師工作發現問題,為完善法律法規、改革司法體制奔走吶喊,為推進法制建設,實現依法治國做貢獻。他們不僅是律師界的棟樑,也是我們國家的棟樑。他們從事律師工作的目的既不是為了錢,更不是為了權,而是為了國家的興旺,民族的繁榮。為國家的民主法制建設做貢獻。
二是準專家學者型。他們從事律師工作的目的是把律師工作作為一項事業,值得為之而奮鬥終身。他們大都有極大的熱情,有強烈的正義感、責任心,有敢於仗義直言的精神。這一類型的律師一般只服從事實和法律,不服從任何權貴。這一類型的律師一般存在於工作8年以上,中級以上職稱、品德良好、稍有學術建樹的律師中。由於他們無論在學術理論上,還是在經驗積累上,尤其是在影響力上,都和第一種類型的律師有一段距離,因而筆者把他們稱為準律師。他們是專家學者型律師的搖籃,也是律師的中堅力量,他們中的一部分將發展為第一種類型的律師。
三是商人型。他們乾律師的目的是掙錢。眾所周知,惟利是圖是商人的本性。律師儘管不是以掙錢為目的,但這一部分律師從事律師工作的動機和目的就是為了賺錢,是在法律領域裡做生意的人,甚至於他們考取律師資格的目的就是為了金錢。他們不把律師職業作為一門事業看待,而是當作賺錢的一個砝碼看待。律師只是他們賺錢的符號,他們是披著律師外衣的商人。他們考慮的不是事實和法律,更不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是如何最大限度地賺取金錢。因而他們通常採用的是不正當的手段取得案源,向法官行賄,給介紹人提成,在社會上結交一批狐朋狗友,拜上一些仁兄八弟,通過各種關係拉案源。因為對於他們來說,案源就是金錢。至於案件辦得如何,不是他們考慮的問題。這批人不讀書、不看報、甚至於如何出庭也不知道,一談收入眉飛色舞,一談法律倍感生疏,一談案件質量就心裡發慌。這一部分人主要是受市場經濟影響太深,根深蒂固的金錢意識作怪,再加上律師制度的不完善所致。值得警惕的是這一部分人目前在律師隊伍中不是少數。
四是訟師型。其典型特點是歪曲事實,曲解法律,迎合當事人。他們不管案件事實,也不管法律規定。只要是委託人的要求,一律許諾予以滿足。甚至於同一案件的原被告找他,他都會許諾勝訴。在法庭上,他們不講法律,更不尊重事實,只揀委託人聽著高興的說,譁眾取寵,華而不實,往往是誇誇其談、滔滔不絕,不懂法律的人一聽,這個律師水平真高,內行人一聽全是胡說八道。一旦官司敗訴,他們把責任全推到法官身上,法官水平不行,法官受了對方當事人的賄賂,法官和對方當事人有親戚關係等等;挑逗當事人抗訴,說自己和二審法官有某某種關係,保證勝訴。二審敗訴以後,他們又會說天下烏鴉一般黑,一、二審法官一樣,鼓動委託人申訴。總之,只要有一個案件,他們就會糾纏到底。這種律師的目的,說穿了就是利用律師的身份騙錢。
五是地痞、流氓加無賴型。有人會問,律師中也有這種人?俗話說得好,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十幾萬律師中,有這一類型的人不足為奇。他們是律師中標準的、地地道道的、不折不扣的殘渣餘孽,同時也是人類的敗類。這種律師在社會上結交甚廣,和黑惡勢力勾結,有的成為黑社會組織的骨幹成員,有的就是黑社會的頭目。他們利用法律知識,為違法犯罪出謀劃策,為逃避法律制裁奔走呼嚎。他們只忠實於自己的主子,不尊重事實和法律,甚至褻瀆法律。他們往往和一些貪官污吏、腐敗分子勾結起來,沆瀣一氣,狼狽為奸。這種律師的價值取向既為了錢,又為了權。儘管這種律師在律師界中微乎其微,但其影響是極其惡劣的,必須防微杜漸,從源頭上堅決予以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