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專利機制就是用法律的形式,規定企業購買的知識產品成為“專利”。也就是說,該項新技術只有出資購買“專利”的企業可以使用,其他的同行不能使用該項專利。專利機制從本質上說,就是抑制知識產品的無限擴散性,以控制市場競爭,由此保護購買專利者能順利回收購買專利的投資成本及獲得利潤。
由來
在工業經濟時代,物質產品因需要交換,故形成了市場機制。在市場經濟中,商品的價格圍繞著商品的價值浮動。而商品的價值則是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所決定。從現象上看,商品的定價、漲價、降價,雖然沒有政府的統一規定,但它也不能亂來,因為在市場中似乎有一隻無形的手在控制著商品的價格。這隻無形的手就是所謂的“市場機制”。
在知識生產領域中,人們冒著很大的風險,投入了不少的人力、物力、財力,從事知識生產。當研究成功後,知識生產者必然希望把該項研究成果轉化為直接生產力,即在物質生產領域中被採用,以取得社會效益。同時,知識生產者也需要回收研究開發時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成本),並獲得利潤,以便擴大再生產,這就是知識產品的經濟效益。對需要知識產品的企業主來說,若能獲得知識產品,便能提高生產物質產品的經濟效益。所以他們也願意一次性出資購買知識產品。一個願買,一個願賣,知識經濟的“交換”便發生了。
但是對於出資購買知識產品的企業主來說,如何保證他們能回收這筆投資,並取得相應的利潤,就成了新問題。這就需要創造一種新的社會機制,“專利”機制便應運而生。
作用
專利機制是一把雙面劍,有積極作用,也有消極作用。
積極作用專利機制的積極作用是促進了知識生產。一方面專利買賣使知識產品能儘快地轉化為直接生產力;另一方面,知識生產者能及時地回收知識生產的成本,以便擴大再生產。
消極作用專利機制也有消極的一面,就在於它抑制了知識產品的無限擴散性,使之不能最大限度地促進社會生產力的快速發展。
克服專利機制弊端辦法
一是縮短專利年限法律保護專利是有年限的。在一定年限內,專利受法律保護,過了專利年限,該項技術就不是專利了。到那時,所有的生產企業都可以使用該項新技術。專利年限的規定是要求購買專利的企業在專利年限內回收成本和取得利潤,否則就會虧本。當專利年限縮短後,從積極意義上看,是專利抑制新技術推廣的時間縮短了,也就是它的副作用小了。但另一方面,則在縮短了的專利期限內,新產品的價格就會因此而抬得很高,這對企業的經營會帶來一定的困難。
二是由政府壟斷專利單個企業的規模有限,不可能壟斷整個行業。所以單個企業購買專利後,新技術的使用只限於在一個企業的範圍內。而政府購買、壟斷專利後,就可以使該項專利在整個行業中推廣套用。政府回收購買專利的投資可以通過收稅的辦法。因為凡使用新技術(專利)的企業都能增加利潤。政府便可按利潤的一定比例向企業徵稅。這時,專利機制便轉化為政府的調控行為,也就是政府把知識生產時的成本,大面積地分攤到該行業的所有生產企業中,使新產品的價格不會定得很高,而且也無所謂“專利年限”了。這樣,還可以免去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諸多麻煩。以碟片的生產為例:假設一張正版(有智慧財產權)的碟片賣100元,而一張盜版的碟片則可僅賣5元。若智慧財產權歸政府所有,那么該碟片可統一賣10元,其中政府征“專利稅”5元,作為政府購買該智慧財產權投資的回收。當經過一段時間,政府已回收了投資,“稅收”便隨之取消,該碟片便可降價為5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