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購買含義
各級政府在商品與勞務上的總支出,它是國內總需求的組成部分之一。
政府購買的種類
政府購買大致有兩種:(1)從居民那裡購買勞務;(2)從企業或公司購買商品。因此,這種公共支出包括工作人員和武裝人員的薪資支付和購買各種公用物資的開支。但各種轉移支付不能包括在政府購買項目之內,因為它不是政府為了購買目前的商品和勞務而支出的款項。 政府用所購買的這些商品和所雇用的這些勞動組合起來,生產各種各樣的公共物品(公共教育、警務和消防、國防等)。由於公共物品通常不是在市場上按價格出售的,從而國民收入計算者採取了一個簡單的算法,即一件公共物品,生產它時花費了多少貨幣單位,它就值多少貨幣單位。所以政府購買的總值,就是所有公共物品的總值。西方經濟學家也認為,沒辦法表明這個算法是“正確”的,但也沒人提出更好的計算方法。政府購買是西方國家巨觀經濟政策中財政支出政策的重要內容,它的擴大和減少,有助於克服蕭條和消除通貨膨脹。
改革路線圖
在我國全面深化改革的戰略部署中,政府購買服務無疑是一項重要舉措。16日召開的全國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會議勾勒了今後一段時間推進政府購買服務的改革路線圖。今後政府可買哪些服務、誰來購買服務、誰來提供服務……針對改革關注的五大熱點問題,財政部副部長劉昆進行了解讀。
“買什麼”:需合理確定購買範圍和目錄
明確哪些服務可以買、哪些不能買,是順利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前提和基礎,也是政府購買服務實踐的難點所在。
對此,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向社會購買。而財政部已初步確定將農業部、教育部等19箇中央部門納入2014年度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計畫,涉及愛滋病防治、失能老人養老服務等近30個項目。
劉昆說,解決好“買什麼”問題,需合理確定購買範圍並明確購買目錄。他指出,當前我國正處發展轉型關鍵期且區域發展不平衡,需要各地和有關部門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政府購買服務的指導性目錄,並及時進行動態調整。同時應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把有限的財政資金用到人民民眾最需要的地方,並採用先易後難、逐步擴圍的原則逐步增加購買內容。
劉昆強調,目錄中還應明確購買服務的禁止性要求。“既要推動政府簡政放權,防止‘大包大攬’,也要確保政府全面正確履行職能,防止將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項目推向市場。”
“誰來買”:需準確把握購買主體 釐清各方關係
政府購買服務的關鍵問題之一是明確誰來購買,即明確購買服務的主體。劉昆表示,購買主體要嚴格按照去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規定,即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也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服務。
“向誰買”:應規範市場準入培育市場主體
劉昆指出,購買服務的承接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社會組織,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同時,鼓勵事業單位參與提供公共服務。
當前,我國社會組織力量相對薄弱,急需支持和培育。劉昆說,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社會組織不可或缺。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劉昆表示,在推進政府購買服務過程中,要積極培育發展社會組織,支持和發展志願服務組織,加大對社會組織的培育扶持和財政支持力度。
“怎么買”:健全購買機制 完善購買程式
“怎么買”問題是關係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能否推得下去、取得實效的關鍵。
劉昆指出,首先要明確資金來源。應明確政府購買服務只是公共服務供給方式和財政資金使用方式的改進,不是新增一塊財政資金,要在既有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為確保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不走偏、不變樣、可持續,購買流程科學合理,應堅持政府購買服務資金從購買主體部門預算安排中解決的原則,根據批准的部門預算,由各部門安排購買服務計畫,並報財政部門後實施。這樣,既不改變現有預算體系,也不會增加預算審核難度,干擾預算正常編制,還可以有效打消一些部門以為新增資金的“誤解”。
同時,與傳統政府採購不同,政府購買服務今後受益範圍將多為人民民眾,應適當放寬條件,創新購買方式,在購買方式上給地方、部門和市場主體更大的自由度和空間。
如何“買得值”:加強績效管理和監督
政府購買服務涉及國家治理方式、社會管理模式和財政資金使用方式的變革,是對我國傳統管理模式的一場深度調整和革命。在推進中,要解決好“買得值”問題,亟須加強監督和管理。
劉昆提出,信息公開是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必須堅持的原則。要抓緊建立健全購買服務信息平台,無論購買什麼,採取什麼方式購買,都儘可能通過政府入口網站、政府採購網站等信息平台,及時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確保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平等參與競爭,嚴禁轉包行為和暗箱操作。
同時,大力推進購買服務預算績效評價工作,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探索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等進行考核評價,確保購買服務效果。此外,要會同監察、審計等部門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的全過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