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策
專利戰是指以專利權為競爭武器,與競爭對手進行商業對抗。由於專利技術的實施可以使企業經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既可以使企業在競爭中轉敗為勝,轉危為安,贏得經濟利益,也可以丟掉產品市場,使企業失去立足之地。專利技術之爭關乎企業生死存亡和繁榮昌盛,因此,企業都竭盡全力一搏,專利之爭的激烈殘酷恰如戰場上的白刃格鬥。
(一)企業由於其他企業的專利權而受到的消極影響
(1)由於其他企業的專利,使本企業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2)本企業已經構成對其他企業專利的侵權,面臨不得不進行經濟賠償的處境。
(3)由於專利侵權使本企業的商譽或社會形象受到損害。
(4)如果做出經濟賠償並支付適當費用,可以繼續使用該技術,但成本大大增加,經濟收益已經無利可圖。
(5)企業無力承擔轉產的初始投資成本,企業陷入經營危機。
(二)專利戰的對策
(1)率先提出專利申請。
(2)排除其他企業專利的實現,國家為了減少有關企業對專利權的爭議和糾紛,規定丁“異議制度”或“無效複審制度”。企業要密切關注與自身經營相關的專利動,產向,對其他企業申請的專利及時提出否決意見。
(3)研究替代技術。
(4)購買或者研製更先進的技術專利。
(5)購買相關專利權或專利使用權。
(6)與競爭對於實現經營同盟。
(7)撤銷本企業在該業務領域的發展計畫,退出沒有競爭優勢的經營領域。
(三)侵權與維權
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對其他權利人的專利侵權分過失侵權和故意侵權,但都必須停止侵權。如果所有權人受到經濟傷害,則應當賠償,所有權人受到損害嚴重的,本企業甚至會受到刑法的制裁。
從侵權發生的方式看,有兩種: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
企業在進行外觀設計的保護時主要防止其他企業對本企業的產品設計、服務方式的模仿;本企業的產品設計避免與其他企業的已有設計相牴觸。
*多家企業共同研究成果的歸屬以及企業委託其他機構設施的研究開發工作成果的所有權歸屬,主要通過重點控制研究開發協定、契約的條款,在執行中及時足額地履行義務,使企業處在有力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