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2006年10月1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39號公布 自2006年11月13日起施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檔案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繳納有關專利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以下簡稱“專利局”)減緩繳納有關費用。
第三條 經專利局批准,下列專利費用可以減緩:
一、申請費(其中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不予減緩);
二、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
三、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六年內的年費);
四、複審費。
第四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個人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85%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80%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複審費。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單位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70%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6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複審費。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個人與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70%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6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複審費。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不予減緩專利費用。
第五條 專利申請人可以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一併請求減緩繳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五種費用。在專利局受理專利申請後,申請費不再減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費用請求減緩繳納,並且應當在有關費用繳納期限屆滿日的二個半月之前提出費用減緩請求。
第六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必要時還應附具有關證明檔案。
費用減緩請求書應當由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七條 個人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的年收入情況,必要時應當根據專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關於其經濟困難情況的證明。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每個人的年收入情況,必要時應當根據專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關於其經濟困難情況的證明。
單位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並附具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
個人與單位共同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個人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的年收入情況,單位應當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並附具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
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應當說明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單位的性質是企業、事業單位還是機關團體,並說明其經濟困難情況。
第八條 專利局收到費用減緩請求書後,應當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費用減緩請求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
第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專利費用減緩請求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專利局制定的費用減緩請求書的;
(二)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未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簽字或者蓋章的;
(三)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證明的;
(四)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個人年收入超過二萬五千元人民幣的;
(五)費用減緩請求書中未註明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個人年收入的;
(六)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兩個以上單位的;
(七)費用減緩請求書中的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名稱或者發明創造名稱與專利請求書中的相應內容不一致的。
第十條 請求人應當在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全額繳納有關費用。專利費用減緩請求經專利局批准的,繳納數額為批准減緩後的剩餘部分。
第十一條 批准專利費用減緩請求的決定作出後,專利局發現該決定存在錯誤的,可以自行更正,並將更正結果通知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請求專利費用減緩時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虛假檔案的,專利局應當在查實後撤銷批准專利費用減緩請求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指定期限內補繳全部已經減緩繳納的費用;當事人逾期不補繳或補繳金額不足的,專利局按繳納費用不足,依法作出相應處理決定。
第十二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應當在其發明創造取得經濟收益後,補繳所減緩的各項專利費用。
年費收費清單
年費 | 全額 | 單個申請主體減緩後 | 多個申請主體減緩後 | 未減緩下全額累計 |
1.發明專利 | ||||
第1年 | 900 | 135 | 270 | 900 |
第2年 | 900 | 135 | 270 | 1800 |
第3年 | 900 | 135 | 270 | 2700 |
第4年 | 1200 | 180 | 360 | 3900 |
第5年 | 1200 | 180 | 360 | 5100 |
第6年 | 1200 | 180 | 360 | 6300 |
第7年 | 2000 | 300 | 600 | 8300 |
第8年 | 2000 | 300 | 600 | 10300 |
第9年 | 2000 | 300 | 600 | 12300 |
第10年 | 4000 | 600 | 1200 | 16300 |
第11年 | 4000 | 600 | 1200 | 20300 |
第12年 | 4000 | 600 | 1200 | 24300 |
第13年 | 6000 | 900 | 1800 | 30300 |
第14年 | 6000 | 900 | 1800 | 36300 |
第15年 | 6000 | 900 | 1800 | 42300 |
第16年 | 8000 | 1200 | 2400 | 50300 |
第17年 | 8000 | 1200 | 2400 | 58300 |
第18年 | 8000 | 1200 | 2400 | 66300 |
第19年 | 8000 | 1200 | 2400 | 74300 |
第20年 | 8000 | 1200 | 2400 | 82300 |
2.實用新型 | ||||
第1年 | 600 | 90 | 180 | 600 |
第2年 | 600 | 90 | 180 | 1200 |
第3年 | 600 | 90 | 180 | 1800 |
第4年 | 900 | 135 | 270 | 2700 |
第5年 | 900 | 135 | 270 | 3600 |
第6年 | 1200 | 180 | 360 | 4800 |
第7年 | 1200 | 180 | 360 | 6000 |
第8年 | 1200 | 180 | 360 | 7200 |
第9年 | 2000 | 300 | 600 | 9200 |
第10年 | 2000 | 300 | 600 | 11200 |
3.外觀設計 | ||||
第1年 | 600 | 90 | 180 | 600 |
第2年 | 600 | 90 | 180 | 1200 |
第3年 | 600 | 90 | 180 | 1800 |
第4年 | 900 | 135 | 270 | 2700 |
第5年 | 900 | 135 | 270 | 3600 |
第6年 | 1200 | 180 | 360 | 4800 |
第7年 | 1200 | 180 | 360 | 6000 |
第8年 | 1200 | 180 | 360 | 7200 |
第9年 | 2000 | 300 | 600 | 9200 |
第10年 | 2000 | 300 | 600 | 11200 |
註:①授予專利權當年起前十年,年費可享受減緩。 |
滯納金
在專利申請授權後,專利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除繳納專利登記費外,還應繳納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以後每年的年費應在前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如果沒有按規定時間繳納或者繳納數額不足的,可在年費期滿之日起的6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相應數額的滯納金,否則將喪失專利權!
繳納滯納金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一、超過規定期限1天至1個月(含1個整月),只需要補繳年費,不用補繳滯納金;
二、超過規定期限1個月至2個月(含2個整月),需繳納的滯納金數額為全額年費的5%;
三、超過規定期限2個月至3個月(含3個整月),需繳納的滯納金數額為全額年費的10%;
四、超過規定期限3個月至4個月(含4個整月),需繳納的滯納金數額為全額年費的15%;
五、超過規定期限4個月至5個月(含5個整月),需繳納的滯納金數額為全額年費的20%;
六、超過規定期限5個月至6個月(含6個整月),需繳納的滯納金數額為全額年費的25%。
繳費時間
專利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預繳下一年度的年費
繳費方式
費用可以直接向專利局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匯付。
凡向專利局繳納的費用應當寫明正確的申請號、費用名稱簡稱及分項金額,未寫明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所以一定要在匯款留言中寫清楚正確的申請號、費用名稱簡稱及分項金額。
未按時繳納年費(除授權當年的年費)或者繳納數額不足的,可在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滯納金;滯納金的金額按照每超過規定的繳費時間1個月,加收當年全額年費的5%計算;補繳時間在超過規定期限但不足一個月時,不繳納滯納金。在補繳時間超過規定期一個月的,按5%年費遞增滯納金,最多25%。期滿未繳納的,專利權應當自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