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形態
侵權行為形態是制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是依據不同的標準對侵權行為做出的不同分類,這對於明確專利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責任構成等專利侵權責任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專利侵權的具體形態根據《專利法》可分為二類:
(一)實施他人專利行為
這類專利侵權行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未經權利人許可;(2)以生產經營為目的。根據《專利法》第11條的規定,具有以下三種具體形式:
1、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他人發明專利產品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
2、使用他人發明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3、製造、銷售或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實施他人專利行為
此類專利侵權是指侵害專利權人的標記權,根據《實施細則》第84條規定,有以下四種形式:
1、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2、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3、未經許可,在契約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契約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歸責原則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指在行為人的行為或物件致人損害的情況下,根據何種標準和原則確定行為人的侵權民事責任。在民法領域有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等不同的形式,那么,在專利侵權中其歸責原則是什麼呢?
根據TRIPS協定第45條第2款的規定:“在適當場合即使侵權人不知道或無充分理由應知道自己從事之活動系侵權,成員仍可以授權司法當局責令其返還所得利潤或令其支付法定賠償額,或二者並處。”這應當屬於無過錯責任原則,但不是絕對的,還應該注意其中的“在適當場合”這一限定條件。中國專利法沒有採用絕對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某些場合用了一種混合的歸責方法——即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相結合。
中國《專利法》第63條第2款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銷售或使用者只有符合“不知道”且“來源合法”時,才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應注意的是仍然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害和消除影響的責任。也就是對善意的銷售或使用者來說,停止侵害和消除影響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賠償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這種混合原則的使用範圍不能延及製造或進口專利產品的行為。專利法對專利產品的製造和進口採用的是“絕對保護”,製造或進口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與行為者的主觀意圖無關。
構成要件
專利侵權責任是指在專利權的有效期內,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其專利的行為。這裡所講的實施,對產品專利而言,是指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該專利產品,對方法專利而言,是指使用該專利方法或者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對於工業產品外觀設計而言,是指製造、銷售、進口該外觀設計產品。其中,許諾銷售是新修正的專利法增加的內容。
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通常包含四個方面:違法行為,損害結果,違法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有過錯。那么對於專利侵權責任,我認為其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侵犯的對象應是在中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即首先是中國專利,而不是美國,日本或其他國家的專利,因為專利是有地域性的,依據某國或某地區的法律獲得的專利權,只能在該國或該地區有效,並受到保護。
(二)有違法行為存在。即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有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但應該注意的是中國《專利法》第63條規定了五種不認為是侵權的行為,包括:
1、專利權人製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3、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5、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五點即是專利侵權責任的例外規定,如果行為人不能此作為抗辯理由,則應當認定行為人構成專利侵權,並依法承擔責任。
(三)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如侵害人明知某產品為專利產品,卻擅自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該產品;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過於自信而實施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如發明創造人不知自己獨立完成的發明創造與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相同,而使用或轉讓該發明創造的行為。
(四)一般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中國《專利法》第11條規定了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而實施即是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因此,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也應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
證明責任
所謂證明責任是指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構成要件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狀態時,當事人因法院不適用以該事實存在為構成要件的法律,而產生的不利自己的法律後果的負擔。在一般的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是按照一定標準在原被告之間分配的,而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會出現一種證明責任倒置的情況。《專利法》第57條第2款規定:“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就是典型的證明責任倒置。
發明專利分為產品發明專利和方法發明專利,而由於製造方法只有在產品的製造過程中使用,要求權利人進入生產現場,進行調查,取得被控侵權人使用了專利方法的證據是比較困難的。因此,從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出發,根據證據距離將證明責任予以倒置。這與TRIPS協定的規定也是相一致的,也是符合實際情況的,在實踐中被廣泛套用到各種專利訴訟中。
責任
侵犯專利權是違反《專利法》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使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因為專利涉及到專利發明創造的所有關係和流轉關係,影響到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合法受讓人、被許可人的權益;同時也關係到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為了防範來自各方面的侵犯,有必要運用立法手段設定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的包括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法律保護措施,確認權利,調整關係,維護秩序,保障有關專利的各種權利的實現。
(一)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專利法對專利侵權主要是採用民事制裁,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在處理侵權的時候,主要是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和賠償損失。停止侵權是最有效、最直接的防止繼續侵權的方法。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任何人未經許可,為了生產經營目的,實施了侵犯專利的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停止侵權。同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還可以請求採取預防措施,如處置已經生產出來的侵權產品等,人民法院可以做出訴訟保全的裁定,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並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訴訟保全措施等。專利權人一旦證明了侵權的事實,就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二)侵權行為的行政責任。中國《專利法》對侵權行為中的假冒他人專利、泄露國家機密、徇私舞弊等行為規定了行政責任。另外,中國專利法還對侵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責任。其目的在於維護科技人員和進行科研創造的其他人員的合法權益,以保護和激勵他們進行發明創造的積極性。除此之外,2000年《專利法》還獨列一條作為第59條:“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樣,專利管理機關可依法主動出擊,有力地打擊假冒專利的違法行為。
(三)侵權行為的刑事
責任。根據中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侵權主要給予民事制裁,但有時也需要刑事制裁。因為侵權不僅僅涉及專利權人的財產權,有時也涉及公共利益。對違反公共利益的最有效的制裁是刑事制裁。中國專利法對假冒他人專利、泄露國家機密以及徇私舞弊這三種行為規定了刑事責任,分別規定於《專利法》第58、64、67條。
1、假冒他人專利是指非專利權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人為地標註專利權人的專利標誌或者專利號,冒充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以假亂真,以劣充優,在市場上銷售的行為。
2、中國專利法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首先向中國專利局申請專利,並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後,委託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規定這樣的申請、審查程式,目的是保守國家的機密。對於違反法律,擅自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機密的,由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比照刑法以泄露國家秘密罪論處。
3、徇私舞弊是指在受理、審批專利申請的工作中或者在接受申請人委託辦理專利事務的工作中,或者在處理專利糾紛工作中,明知是不符合授予專利權的條件而授予專利權,或者明知是符合授予專利權的條件而駁回申請,或者剽竊申請人的技術等行為。
不視為專利侵權的行為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製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