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等級代表制

封建等級代表制

封建等級代表制起源於歐洲中世紀。當時的一些封建王國的國王將社會成員按照身份地位分成不同等級,反映的是人們之間的政治法律關係。每個等級中選出若干代表,參與討論和決策國家大事。等級越高,享受的權利越多;相反,等級越低,付出就越大。

簡介

體現封建等級代表制的事例很多,其中著名的有法國三級會議等。如今社會成員沒有了等級之分,但世界上許多國家的選舉制度,以及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都或多或少受到它的影響。

西歐概況

長達12世紀的西歐封建社會中,教會權與王權孰強孰弱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在鬥爭中呈現互有消長的馬鞍型;最初是教會權從屬於王權,繼之是教會權凌駕於王權之上,隨後是教會權走向衰落和專制王權的崛起。
當羅馬教皇的權力向天主教各教區延伸的時候,以國王為首的世俗權力也要求對所在地區的教會行使權力,這樣就產生了如何調整教會權與王權關係的問題。涉及這一問題的理論,首推教皇傑拉西烏斯一世在公元5實際提出的“雙劍說”,即一支劍象徵著最高的宗教權力,由上帝交給教皇執掌;另一支劍象徵著最高的世俗權力,由上帝交給皇帝執掌;雙劍論問世的時候,正是拜占廷王國把持教會權力的時代,此時的教皇從政治地位上只是皇帝統治下的臣民,還難以在教會事務中與皇帝抗衡。在這種歷史條件下提出的雙劍理論,不僅含有排斥帝國皇帝統治教會事務的意味,而且也使“君權神授”的觀念顯露端倪。
公元751年以後,政治形勢發生了變化,拜占廷皇帝失去了對中部義大利的控制。教皇史蒂芬二世藉機提出了接替拜占廷統治義大利的要求。為了替教皇的領土要求提出理論依據,羅馬教會偽造了一份檔案——“君士坦丁的贈禮”。從當時的政治形勢看,羅馬教會偽造這份檔案的目的恐怕不僅僅是為了得到義大利中部的領土,而是為了得到對整個帝國西部的世俗統治權。
在11世紀下半葉之前,王權在與教會權的相互關係中占據著絕對有利的地位,王權把持著教會權,國王為了加強和鞏固封建集權統治,獲得教會的支持,加強了與教會的聯盟,達到了集權統治的目的,但同時又使教會的權勢在王權 的支持下擴大了,成為封建統治集團中較強大的政治勢力。以法蘭克和德意志為例:
8世紀中葉,矮子丕平為了篡位,用加洛林王朝取代墨洛溫王朝,需要羅馬教會給以政治上的支持,為其篡位提供了理論依據。而與矮子丕平為代表的大封建階級有著類似經濟基礎和相同政治利益的羅馬教會,要擺脫長期以來所受的拜占廷皇帝的控制,消除倫巴德人入侵的威脅,需要尋求新的世俗君主給予軍事上的幫助。各自的需要建立起了西歐王權與教會權的最初聯盟。藉助於這個聯盟,天主教逐漸抬頭,並靠“丕平獻土”建立起了教皇國。教皇由單純的天主教世界的精神領袖兼任世俗君主,並消除了倫巴德人的威脅,擺脫了拜占廷皇帝的控制,壓制了羅馬貴族的叛亂。矮子丕平及其繼承人也依靠這個聯盟不僅當上了法蘭克國王,而且將勢力擴展義大利,做了羅馬人皇帝,成了西羅馬帝國傳統的合法繼承者,可與拜占廷皇帝平起平坐,但是,這個聯盟雖然使雙方受益,但聯盟的主導者仍是王權而非教會權。到查理大帝統治時期,主教和修道院長的任命完全由他一人決定。查理曼之後,主教的任命已成為國王獨有的特權,推選教皇的權利原操在羅馬城教士和教友手中,但在查理曼統治時已成為世俗政權控制。
10世紀初,德皇利用教會加強和鞏固集權統治,實行“奧托特恩權”,因此加強了與羅馬教會的聯盟,並支持羅馬,教會的改革。羅馬教會的改革是中世紀基督教教會權增長的起點。教會權的增長是以削弱王權的集權為代價的,必導致王權與教會權的摩擦,加劇了地方封建勢力與王權的衝突。德意志王位是因反對外部敵人這一共同利益的需要而被確立、承認的,一旦這種外部威脅減弱或消除時,這個共同利益也就不再存在,就出現各大公爵企圖擴大勢力與王權相對抗的局面,奧托一世即位後,曾多次經歷了氏族公爵的一再反叛,促使其承襲查理大帝的教會改革,培植教會勢力,以削弱世俗大公爵的勢力,奧托完全壟斷了教會權力,重要教區的大主教由奧托的直系親屬擔任,不僅教區內的宗教事務,同時還被委任執行國家權力,廣泛地參與國家的重大事務,掌握司法大權的重任,即“奧托特恩權”。奧托把主教納入官職的等級制度中,因主教制沒有組成一個世襲家族的危險,減小了對王權的威脅,加強了王權的核心。因王權集權的需要,奧托二世建立了國家教會制,這種教會制還是在王權的控制下。
如前所述,封建統治者對天主教會之所以大加干涉和控制,是因為天主教會及其教士在實現封建化,完善封建制的過程中能夠起到無法替代的作用。例如,加洛林王朝實行的是伯爵轄區制的行政制度,而代表王權的地方行政長官伯爵則多是當地大封建主,他們有很強的自主性。為了嚴密控制他們,查理曼就藉助於教會力量,在實行伯爵轄區制的同時設立主教區,給予主教在轄區範圍內的司法權,以限制和削弱伯爵的許可權。不僅如此,他還派遣宮廷教士和官員擔任“巡閱使”,全權代表王權監督和阻止地方官員對土地的貪婪。教會和教士在封建化過程中被賦予的這種重要的職能,使其獲得了相應的社會地位和國王的大量增予及權益。正如查理曼所說:“憑那份進款和那份地產,憑那所修道院和那所教堂,我就可以使得某個臣屬效忠。”而這些主教和修道院長同樣要為國王提供兵役、徭役和宮廷所需物品。世俗大地主階級和教會是法蘭克國家的兩大支柱。這種統治格局對西歐封建統治權的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影響。
教會的國家機構職能,必然強化王權對教會的控制。首先,查理曼以王權對教會聖職的任免取代宗教法規規定的教會選舉權,隨時罷免他認為不稱職、不符合王權利益的主教。在德意志地區,聖職的授職權,一直是王權的屬性。教會是王權實行統治的一個支柱。其次,王權還控制著教會對內外的立法。再次,為了防止主教因地產和權勢的增長而危害王權,查理以教會法規來束縛教士的生活,很顯然,法蘭克的君主把羅馬天主教看成是可以強化君權、維護君權統治的一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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