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歷史上,為保障清真寺合法權益,加強清真寺管理,各清真寺都設立有董事會,董事會成員一般是當地信仰堅定、德高望重,有一定辦事能力的穆斯林,被稱為“社首”,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各清真寺先後成立“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寺管會)機構,實行民主管理,負責做好清真寺的寺務和其他有關事務的管理。
2010年1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始實施《藏傳佛教寺廟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規定,寺廟應當通過協商成立民主管理組織,藏傳佛教寺廟開始出現寺管會。
組織結構
中共中央《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中指出:“一切宗教活動場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領導下,由宗教組織和宗教教職人員負責管理。”
清真寺寺管會
清真寺管理機構由寺務和教務兩部分組成。
1、寺務管理清真寺產權歸屬集體所有,寺里的財政和一切日常事務都由民管會管理。民管會主任和成員由穆斯林推舉產生,主任一般由德高望重的學懂(學東)擔任,並且按照一定的年限進行改選。清真寺內經濟收支、物品的保管、清真寺建築的維護與修繕、以及教長聘任等各項事務皆由清真寺民管會負責與管理。
2、教務管理教務委員會由伊瑪目(即教長),海推布,穆安津和穆札尾爾(又稱寺司務)組成。伊瑪目主持清真寺的日常宗教事務,有的清真寺教長是另外聘任博學碩德的阿訇擔任,一般“三年一任”。從北京清真寺來看,伊瑪目、海推布、穆安津有的是由中國伊斯蘭教經學院和北京伊斯蘭教經學院培養出來的阿訇擔任。
藏傳佛教寺廟
《藏傳佛教寺廟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寺廟應當通過協商成立民主管理組織。管理組織的成員一般由本寺廟的教職人員組成,也可以吸收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當地村委會(居委會)代表參加。寺廟管理組織成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
寺廟管理組織成員人選確定後,由寺廟管理組織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在審核備案材料時,應當徵求寺廟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意見。寺廟管理組織成員在任期內如有變更,按前款規定的程式及時進行變更備案。
職責範圍
藏傳佛教寺管會職責
《藏傳佛教寺廟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寺廟管理組織履行以下職責:
1、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寺廟的管理制度;
2、組織本寺廟教務活動,維護宗教活動正常秩序;
3、管理本寺廟教職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組織學習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強民族團結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對教職人員的教育培訓;
4、教育引導信教公民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5、管理本寺廟財產和文物;
6、組織開展寺廟自養產業和社會公益慈善事業;
7、維護本寺廟治安秩序、消防安全和環境衛生;
8、協調本寺廟與社會其他方面的關係,維護本寺廟和教職人員的合法權益;
9、處理本寺廟的其他事務。
清真寺寺管會職責
1、寺管會要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開展正常的教務活動;
2、對寺內的房屋(大殿、水房、講經堂等)及時建設和維修;
3、對寺院和周圍環境衛生要進行綠化;開辦以寺養寺企業;
4、安排好阿訇或僧人生活,合情解決其後顧之憂,使其安心搞好本職工作;
5、因地制宜的會同寺內阿訇培養優秀的接班人;
6、蒐集整理民族宗教文化古蹟;
7、創造條件為穆斯林民眾提供喪葬服務設施,幫助民眾處理好紅白喜事;
8、設立圖書館、閱覽室和業餘活動室;
9、設立穆斯林用品服務店,印製內部報刊、書籍等宣傳資料,大力宣傳黨和政府的民族宗教政策和伊斯蘭教教規教義,引導穆斯林民眾愛國愛教;
10、有條件的寺廟配備電腦、建立電教室,實行現代化教育、科學化管理;
11、積極為穆斯林民眾及社會創辦公益事業;
12、寺管會要發揮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為地方的民族團結、宗教穩定、和諧社會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