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寶鼎勳章中心為寶鼎,四周為光芒,鼎為我國古代傳國之寶,象徵榮獲此章者,衛國有功,國家珍視如鼎,榮譽之光四射。
頒贈對象
此章於民國十八年五月十五日頒行,分一至九等。頒授捍禦外侮或鎮懾內亂,著有戰功的軍人。
勳章等級
此章於中華民國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國民政府公布陸海空軍勳章條例時頒行,嗣於民國二十四年六月十五日改訂為陸海空軍勛賞條例,此章照舊頒行,分一至九等,一、二、三等為大綬,四、五等為領綬,六、七等為襟綬附勛表,八、九等為襟綬。各等均有表。頒綬海陸空軍軍人,凡捍禦外侮或鎮懾內亂,著有戰功之軍人。
頒贈條件
一、身先士卒迭殲鉅寇者。
二、忠勇奮發達成任務有事實證明者。
三、殲滅頑寇獲致勝利者。
四、平定內亂功績卓著者。
五、鎮壓內亂擒獲叛黨首魁及潛逃者。
六、鎮壓內亂奪取被據城池者。
七、長官因公陷於危急極力救護以立功者。
八、捕獲或轟沉叛逆之軍用艦船或擊落飛機及捕獲戰車者。
九、冒險救護被難船隻或飛機得獲安全者。
十、於一次任務中空中擊落敵機三架以上,地面擊毀敵機五架以上者。
十一、本艦或他艦航海停泊中遇有危險冒險從事得以免其危險者。
十二、空中轟炸命中敵之次要根據地、前進陣地、飛機場、港灣、橋樑、各級司令部、械彈庫、各種輕型艦船、大型商船,或其他各項相當重要軍事設備,使之全毀或沉沒,而有充分證明者。
十三、捕獲海賊或國際海賊證據確鑿者。
十四、空中偵察所得敵情直接致我軍予敵有重大損失或達成其他相等重要任務者。
將官頒給一至四等,校官頒給三至六等,尉官頒給四至七等,準尉及士兵頒給六至九等。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在鄉軍人,或外籍人員,對於戰事建有功勳者,得依條例規定頒給寶鼎或雲麾勳章。
佩戴規章
此章於看軍禮服時佩帶之,著軍常服時,得佩帶勛表,一、二、三等勳章佩於左襟中部,凡佩大綬,均由右肩斜至左脅下。四、五等勳章以領綬佩於領下,六等以下以襟綬佩於左襟,與他種勳章並佩時,一至三等位於青天白日勳章之後,四、五等位於同等雲麾勳章之前,六等以下佩於忠勇勳章之右。
中華民國勳章
類別 | 名稱 | 授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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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職 | 采玉大勳章 | 僅限元首佩帶或用以贈友邦元首 |
中山勳章 | 頒授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以及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 | |
中正勳章 | (一)對實踐三民主義有特殊成就者。 (二)對反共建國大業有特殊貢獻者。 (三)對復興中華文化有特殊表現者。 (四)對實施民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 | |
卿雲勳章 | 頒授對國家政務著有勳勞之公務員,及對國家社會貢獻卓著之非公務員或外籍人士。 | |
景星勳章 | 頒授對國家政務著有勳勞之公務員,及對國家社會貢獻卓著之非公務員或外籍人士。 | |
軍職 | 國光勳章 | 捍禦外侮,保衛國家。 |
青天白日勳章 | 捍禦外侮,保衛國家。 | |
寶鼎勳章 | 捍禦外侮或鎮懾內亂。 | |
忠勇勳章 | 捍禦外侮,英勇作戰。 | |
雲麾勳章 | 對國家建有勳績,或鎮懾內亂。 | |
忠勤勳章 | 連續服務軍職專勤十年以上,成績足資矜式者頒給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