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南京國民政府陸海空軍勳章之一。因勳章中心刻有雲麾而得名。
中華民國24年(1935年)6月15日頒行。分1—9等,1,2,3等為大綬,4,5等為領綬,6,7,8,9等為襟綬。
根據1935年6月15日公布的《陸海空軍勛賞條例》的規定,凡陸海空軍軍人,對於國家建有勳績或“鎮攝內亂立有功勳者”,均得頒給雲麾勳章。此外,非陸海空軍軍人或外籍人員對於戰事建有勛功者,也可頒給之。其等級在同等寶鼎勳章之下,忠勤勳章之上。
嗣於民國二十四年(1935年)六月十五日改訂為陸海空軍勛賞條例,此等級為無綬,有表。民國六十九年(1980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陸海空軍勛賞條例施行細則,改為黃色大綬。
雲麾勳章的九等,簡言之,上等官佐授予一至四等,中等官佐授予三至六等,初等官佐授予四至七等,準尉、準佐及士兵授予六至九等。
上等官佐由國民政府主席或最高軍事長官親授或派員代授,中等以下官佐及士兵由主管長官或原呈請頒勛機關授予。
授勳人員
張靈甫獲四等雲麾勳章。
戴安瀾1933年3月,率部參加長城古北口抗戰,榮獲五等雲麾勳章.
孫立人四等雲麾勳章。
依據
有下列功績之一者頒給之雲麾勳章∶
一、治軍有方成績顯著者。
二、發明新兵器用以殺敵而獲成效者。
三、籌劃作戰允洽機宜因而致勝者。
四、剿辦股匪收復匪區被占地方者。
五、鎮守地方肅清潛伏盜匪而能使四境安寧者
六、臨陣勇敢率先奪取軍械及捕獲叛黨與匪首者。
七、冒險達到命令中之任務者。
八、破獲國際陰謀擾亂機關證據確鑿者。
九、辦理困難或危急事件甚切機宜者。
十、服務成績特別優良者。
將官頒給一至四等,校官頒給三至六等,尉官頒給四至七等,準尉及士官頒給六至九等。但授予外籍人員時,一等稱特種大綬雲麾勳章、二等稱大綬雲麾勳章、三等稱黃色大綬雲麾勳章、四等稱特種領綬雲麾勳章、五等稱領綬雲麾勳章、六等稱特種襟綬附勛表雲麾勳章、七等稱襟綬附勛表雲麾勳章、八等稱特種襟綬雲麾勳章、九等稱襟綬雲麾勳章。
佩戴規定
此章於著軍禮服時佩帶之,著軍常服時,得佩帶勛表,一、二、三等勳章佩於左襟中部,大綬由右肩斜至左脅下,四、五等勳章以領綬佩於領下,六等以下以襟綬佩於左襟。與他種勳章並佩時,一至五等位於同等寶鼎勳章之後,六等以下佩於忠勇勳章之左,忠勤勳章之右。
獲得者
易浚華,在規模不大但決定抗戰成敗的惠通橋戰役中,率36師先頭營千里馳援,在保山被54架日機狂轟亂炸,易不顧一切,率十餘士兵在千鈞一髮之時抵達惠通橋,當即命令炸毀惠通橋,隨後招集陸續趕到的部下,進攻已經渡過怒江占領孩婆山的日軍,同時阻擊日軍繼續強度怒江直到後援部隊趕上,為穩定戰局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獲〝陸海空軍甲種一等獎章〞。1942年10月10日,易浚華以營長之身領受一等雲麾勳章(甲種一等)。
1947年馬鴻逵為配合胡宗南重點進攻延安,組織寧夏兵團併兼任總指揮,向鹽池、定邊、靖邊等地進攻,蔣介石授予馬鴻逵一等雲麾勳章。[2]在1938年9月武漢會戰之德安大捷中,幾乎全殲日軍進攻萬家嶺的第106師,張靈甫部起了主要作用。德安戰役之後,張靈甫榮獲四等雲麾勳章。
戴安瀾1933年3月,率部參加長城古北口抗戰,榮獲五等雲麾勳章。
仁安羌之戰是中國遠征軍入緬後第一個勝仗,孫立人以不滿1千的兵力,擊退數倍於己的敵人,救出近10倍於己的友軍,轟動全球。之後,蔣介石給他頒發了四等雲麾勳章。
闕漢騫,國民革命軍中將,參與和領導了騰衝戰役。攻克騰衝後,闕軍長會同友軍連下龍陵芒市、畹町,遠征軍與駐印軍會師,中印公路打通,反攻滇西取得重大勝利。1945年元旦,榮獲三等雲麾勳章。
1937年,“八一三”中日之戰,孫元良率兵堅守閘北陣地達1個多月,日軍屢攻不下,傷亡慘重,乃廣播孫所屬國民革命軍第八十八師為“可恨之敵”。是役,孫元良升國民革命軍第七十二軍軍長,獲頒雲麾勳章。
淞滬會戰中,第33旅在旅長葉佩高的指揮下,與日軍數度激戰,並屢次挫敗日軍的攻勢,解救友軍於危難之際,使11師這支王牌勁旅的名聲逐漸在日軍中宣揚起來。1938年元旦,葉佩高被授予雲麾勳章和干城獎章各一枚。在以後的敵後游擊戰中,葉佩高指揮以11師師直部隊、第31旅和第16突擊總隊編組“蘇皖支隊”,戰功卓著,獲四等雲麾勳章
饒少偉四等雲麾勳章(8月3日頒發)。
自“七七事變”爆發後至撤出防地,前後23天,吉星文以一團之兵,斃、傷敵上千人,俘虜日軍、武器甚多。在整個抗日戰爭期間,由於吉星文作戰勇敢,先後被國民黨政府授予勝利、光華、雲麾、干城、忠勤等勳章,並被提升為29軍37師的師長。
中華民國勳章
類別 | 名稱 | 授予 |
---|---|---|
文職 | 采玉大勳章 | 僅限元首佩帶或用以贈友邦元首 |
中山勳章 | 頒授統籌大計,安定國家者,翊贊中樞,敉平禍亂者,以及對於建國事業有特殊勳勞者。 | |
中正勳章 | (一)對實踐三民主義有特殊成就者。 (二)對反共建國大業有特殊貢獻者。 (三)對復興中華文化有特殊表現者。 (四)對實施民主憲政有特殊勳勞者。 | |
卿雲勳章 | 頒授對國家政務著有勳勞之公務員,及對國家社會貢獻卓著之非公務員或外籍人士。 | |
景星勳章 | 頒授對國家政務著有勳勞之公務員,及對國家社會貢獻卓著之非公務員或外籍人士。 | |
軍職 | 國光勳章 | 捍禦外侮,保衛國家。 |
青天白日勳章 | 捍禦外侮,保衛國家。 | |
寶鼎勳章 | 捍禦外侮或鎮懾內亂。 | |
忠勇勳章 | 捍禦外侮,英勇作戰。 | |
雲麾勳章 | 對國家建有勳績,或鎮懾內亂。 | |
忠勤勳章 | 連續服務軍職專勤十年以上,成績足資矜式者頒給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