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柞蠶場的管理,保護生態環境,充分發揮其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自治縣轄區內經營管理柞蠶場,利用柞蠶場資源及從事其它相關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蠶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柞蠶場管理工作。
第四條放養柞蠶用地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按自治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標定邊界,登記造冊,核發《柞蠶場使用證》。
第五條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柞蠶場應當落實承包經營,實行公開招標、有償使用制度。堅持誰承包、誰受益、誰建設、誰管護的原則。
自治縣鼓勵柞蠶場權屬單位或承包方將柞蠶場範圍內的荒山荒地栽植柞樹,建設柞蠶場。
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柞蠶場權屬單位在自願的基礎上依法採取多種形式,籌集柞蠶場建設資金,建設生態型柞蠶場。
第七條放養柞蠶的蠶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刈柞蠶場每畝柞樹150株以上,鬱閉度0.7以上;
(二)根刈柞蠶場每畝柞樹200墩以上,鬱閉度0.6以上;
(三)柞蠶場植被完整,無溝蝕、面蝕或砂化現象。
第八條對發生退化的柞蠶場實行休蠶輪放。由縣蠶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下達《柞蠶場休蠶輪放通知單》,休蠶期為1至5年;休蠶期間原承包期限不變,免交承包費,其管護責任由權屬單位和承包方共同承擔。
對砂化、水土流失嚴重的柞蠶場,必須實行封山育林。
第九條柞蠶場輪伐更新周期為中刈蠶場3至4年,根刈蠶場4至6年。提倡適當延長更新周期。
輪伐更新柞蠶場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發給《柞蠶場更新許可證》。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更新或超過規定標準更新柞蠶場。
第十條征、占用柞蠶場的,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收取的經濟林植被恢復費,要用於柞蠶場建設。
第十一條柞蠶場承包方應當採取以下措施,進行柞蠶場補植、水土流失及砂化斑塊治理:
(一)在柞蠶場稀疏地塊補植柞樹、草灌植物,密植串帶,增加植被;
(二)已經形成侵蝕溝的要閘溝修壩,控制水土流失;
(三)形成面蝕的砂化斑塊應客土種草或移植草皮;
(四)凡適合中刈的蠶場都應推廣中刈技術。
第十二條使用柞蠶場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同一柞蠶場每年只允許放養一季柞蠶,不準重複放養;
(二)嚴格控制投種量和食葉程度,每墩柞樹春蠶食葉量不準超過2/3,秋蠶食葉量不準超過3/4;
(三)移蠶時不準剪柞樹主幹枝。
第十三條在柞蠶場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開荒、種地、植果樹;
(二)在休蠶期內養蠶;
(三)在休蠶的蠶場內砍伐柞樹;
(四)盜採或收購新鮮柞葉;
(五)放牧、採石、采砂、取土;
(六)采摟枯枝落葉,破壞土壤覆蓋層。
第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擅自更新或超過規定標準更新柞蠶場的,處以每公斤薪柴1元以上2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成柞蠶場權屬單位依法終止承包契約,並處承包方建設柞蠶場應投資額相同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處以每畝柞蠶場20元以上4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處以每墩柞樹1元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處以每枝柞樹1元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四)、(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柞樹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樹木,並處毀壞柞樹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柞樹損失費按每株每年1元計算;違反第(三)項規定,砍伐柞樹50株以下的責令補種5倍的柞樹,並處砍伐樹木價值2倍至3倍的罰款,砍伐柞樹50株以上的責令補種5倍的柞樹,並處砍伐樹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六)項規定的,處以每平方米8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蠶業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履行職責,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徇私舞弊、嚴重失職、瀆職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條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