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概念

概念是反映客觀事物本質屬性的思維形式。審計概念是從實踐中概括出來的具有類的意義,為別的事物所不具有的獨特屬性、亦稱“本質屬性”、“特有屬性”。
要掌握好審計概念的屬性、必須運用邏輯方法並遵循邏輯規則才能做到。這種方法邏輯術語叫做“種差加最鄰近屬”的方法。
“審計的種差加最鄰近屬”就是指稱審計概念的大小之間。如“審計”屬於大概念稱之為“屬概念”把隸屬於大概念的審計(如項目審計、環境審計等)稱之為種概念,所謂審計的“種差”就是指最鄰近的屬概念之下表現審計的種概念,它們之間的這種屬性差別,也就是種概念與種概念(小概念)之問的關係。也可比喻兄弟關係,比如國土審計、社保審計,它們都是一類屬性,是並列著的兩個種概念,但他們的表現形式是不同的,一個是對國家土地的審計,一個是對社會環境的審計,這種不相同的表現形式也就是它們的特殊本質屬性。這種特殊的本質屬性就是種概念的種差,審計的最鄰近屬是指屬種之間的關係。也就是審計的屬概念(大概念)和種概念(小概念)之間的關係
審計概念既是審計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闡述審計理論,進行審計邏輯推理的基礎。因此正確認識審計概念對審計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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