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一)新增的職責
1.增加負責慈善事業發展和慈善組織監督管理的職責。
2.增加組織實施醫療救助工作的職責。
3.增加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管理的職責。
4.增加負責全縣低收入家庭認定的職責。
5.增加負責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的職責。
6.增加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人才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的職責。
(二)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2.加強農村五保集中供養管理的職責。
3.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職責。
4.加強推進城鄉社區建設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民政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指導基層民政組織建設和民政工作。
(二)負責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評估和管理工作,依法監督社會組織活動;指導全縣社會組織的培育、發展;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查處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和非法的社會組織。
(三)負責全縣軍人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審核傷殘等級,承辦烈士稱號的報批工作,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縣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復員、退伍軍人、轉業士官和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管理工作;承擔縣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組織、協調全縣救災減災工作;核查上報災情,接收、管理、分配、監督救災物款;組織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指導避災安置場所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災區進行災民生活救濟和開展生產自救;組織、指導社會救災捐贈;負責辦理全縣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塌房屋爭議裁定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縣社會救助工作;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指導、監督全縣實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負責全縣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七)指導全縣社會福利事業建設、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養老機構的行業管理和社會化養老服務、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工作;負責慈善事業的發展和慈善組織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有關的對口支援和結對幫扶工作。
(八)指導城鄉社區建設、村(居)民委員會建設、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負責城鄉社區信息服務工作。
(九)承辦行政區劃有關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調查處理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
(十)負責殯葬、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各類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和殘疾職工的權益保障。
(十二)負責水庫移民的安置管理、政策指導、後期扶持規劃的編制、審核、組織實施和評估工作。
(十三)負責福利彩票發行和福彩資金的使用管理。
(十四)負責縣成建制轉體單位(原縣工業局、二輕局、商業局、物資局)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十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社會工作人才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推進全縣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六)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
(十七)承擔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介紹
1、季元法(局黨委書記、局長)
分管工作:主持民政局全面工作,分管福利企業管理等工作。聯繫辦公室、計財科、企管辦。
2、董金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分管工作:救災救濟、城鄉低保、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移民安置、老區扶貧等工作。聯繫救災救濟科、救助站、移民辦、福利院。
3、潘海明(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分管工作:黨務、群團、人事、財務、老幹部、基層政權建設、社區建設、社會組織管理、行政許可、基建工程等工作。聯繫辦公室、計財科、基政社區科、民管辦、行政審批科、城鄉社區服務中心。
4、葉良才(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分管工作:殯葬管理、婚姻登記、收養登記、有獎募捐等工作。聯繫殯管所、殯儀館、婚登處、募辦、福彩服務中心。
5、吳滿春(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分管工作:老齡辦主任:分管優撫安置、雙擁、老齡、區劃地名等工作。聯繫優撫安置科、老齡辦、地名辦、軍乾所。
6、應珍娣(局黨委委員、紀檢組長)
分管工作:紀檢、監察、信訪、宣傳信息、綜治、安全生產、檔案、保密等工作,協助政工局長做好政工工作。聯繫辦公室、計財科等有關職能科室。
7、陳國飛(老齡辦副主任)
分管工作:主持老齡辦日常工作,協助老齡辦主任分管養老服務指導中心(退管辦)工作。聯繫養老服務指導中心(退管辦)。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5個職能科室(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局):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科)
負責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起草綜合性的文稿材料;負責局機關文秘、信息、宣傳、督查、信訪、檔案、保密、安全、政務公開、信息化建設、資產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工資福利、考核獎懲、思想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指導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組織和對外聯絡接待;組織協調民政工作考核和表彰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指導推進本系統的行政執法、普法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的辦理工作。
負責民政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以及行政服務項目的許可、審批和服務工作;負責受理被許可人的備案事項;負責行政許可和部分非行政許可事項延續的相關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
負責全縣民政事業經費年度計畫的編報和計畫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負責全縣民政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民政業務綜合統計工作;負責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負責民政系統財務、統計、審計業務的指導、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政府採購、會計事務、財務收支審計、基建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
(三)優撫安置科
負責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參戰民兵(民工)的傷亡撫恤工作;負責革命烈士的審報、褒揚和烈士園、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軍隊離退休幹部、復員幹部、退役和轉業士官、退休志願兵(士官)、退伍義務兵、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員、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士官)生活和政治待遇的落實工作;組織、指導全縣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的建設、管理工作;承擔縣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貫徹落實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的有關法規、政策;組織、指導、協調全縣軍民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承擔縣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救災救濟科
組織、指導全縣救災減災工作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核查上報災情,接收、管理、分配、監督救災物款,組織、指導社會救災捐贈;管理縣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指導救災物資儲備設施和避災安置場所建設、管理工作;指導開展災害評估工作和災區生產自救;負責全縣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塌房屋爭議裁定工作;指導建立全縣分層分類救助制度,負責全縣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全縣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負責全縣特殊對象的救濟和補助工作;組織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指導全縣社會福利事業建設;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參與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牽頭孤兒救助工作,指導兒童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負責對慈善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指導救助管理機構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有關對口支援和結對幫扶工作;承擔縣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縣新型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的意見、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村(居)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城鄉社區建設,擬訂推進城鄉社區建設的意見和政策;指導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社會工作人才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社會工作崗位設定,負責全縣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登記服務工作。
負責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評估和管理工作,依法監督社會組織活動;指導全縣社會組織的培育、發展;
承辦行政區劃有關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調查處理行政區域邊界爭議
(六)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辦理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擬訂全縣老齡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以及實施辦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督促、檢查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在有關部門和各鄉鎮(街道)的落實情況,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負責縣老齡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開展調查研究,收集、整理和上報老齡工作的有關情況和信息,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指導老年人協會和老年社團工作;指導全縣養老機構的行業管理工作和社會化養老服務、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負責縣成建制轉體單位(原縣工業局、二輕局、商業局、物資局)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人員編制
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1名;科級領導職數6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其他事項
(一)將負責水庫移民工作的安置管理、政策指導,以及後期扶持規劃的編制、審核、組織實施和評估的職責交由縣水庫移民辦公室承擔。
(二)將負責發行福利彩票的職責交由縣福利彩票發行中心承擔。
(三)將負責全縣各類社會福利企業管理的職責交由縣福利企業管理辦公室承擔。
(四)將負責殯葬執法的職責交由縣殯葬管理所(殯葬執法支隊)承擔。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人員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辦事指南
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1999年10月22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2年3月 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具體職數根據村的規模大小確定。
村民委員會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若干自然村聯合設立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組成應當兼顧村落分布狀況。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以下簡稱選民)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選舉產生。直接選舉可以實行有候選人的差額選舉,也可以實行無候選人的自薦直選。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遇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得停止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
第四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在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法規,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日常工作。
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縣、鄉兩級可以建立村民委員會選舉觀察(員)制度。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列支。村民委員會選舉所需經費由本村承擔,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章 選舉工作機構
第七條 省、設區的市根據需要可以成立村民委員會選
舉工作指導機構,履行組織實施換屆選舉、培訓選舉工作人員、依法處理選舉問題等職責。
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選舉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指導、督促村民選舉委員會擬訂具體選舉工作方案和選舉辦法;
(五)指導、幫助村民選舉委員會對候選人或者自薦競職的選民的具體條件進行審查;
(六)依法處理有關選舉的問題,確認特殊情況下的選舉結果,決定是否重新組織選舉;
(七)指導村民小組組長、村民代表的推選工作;
(八)監督選票的印製、保管工作;
(九)統計、匯總選舉情況, 建立健全選舉工作檔案;
(十)辦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和委員共五至九人組成。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由熟悉選舉工作法律法規、熱
心為村民服務、傾聽村民意見、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在本
村有威望的選民擔任。
村民選舉委員會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各村民
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推選方式和具體名額由村民會議或者村
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及時公布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
第九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提名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自薦競職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自薦競職的選民的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不參加會議或者參加會議但不參加表決,可以視為自動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地理位置
地址:中山東路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