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醫藥行業協會

會員第七條 第二十條 第四十條

基本信息

概況

寧夏醫藥行業協會是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委員會批准設立,經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寧夏醫藥行業協會接受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委員會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的管理和監督。同時,接受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指導與監督。
寧夏醫藥行業協會的前身是寧夏醫藥商業協會。為了適應寧夏地區醫藥事業快速發展的需要,經自治區政府部門批准,於2007年7月30日正式更名為“寧夏醫藥行業協會”。
寧夏醫藥行業協會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的全區醫藥行業社會團體法人組織,是企業與政府的中介機構,是自主性、自律性的醫藥行業管理組織。
寧夏醫藥行業協會的宗旨是服務。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人為本,面向行業,多做實事”的原則,正確貫徹政府意圖,反映會員單位的合理要求,維護公平競爭,為促進寧夏地區醫藥生產經營的健康發展提供服務。
寧夏醫藥行業協會的業務範圍主要是協同政府督促行業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規,向政府反映企業的情況、建議和要求,培育和發展我區市場經濟體制下的醫藥市場;依法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建立誠信體系,加強行業的自律和監督,對行業中違法企業提出處理意見;同時,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研究醫藥市場發展趨勢,開展醫藥經濟發展的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醫藥發展規劃和重大經濟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指導醫藥商品交流,促進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引導企業科學決策,規避風險;開展信息服務,法律諮詢,文化與業務交流;組織產品展示、宣傳與推廣;為藥品經營企業提供GSP認證的前期業務幫助;開展行業內專業人員的培訓,職稱培訓、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培訓、醫藥物價員培訓等;在全區實施醫藥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的報名、資格審查、考試、評審、發證等工作;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事項及章程規定的其他任務等。
寧夏醫藥行業協會實行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並存的會員制。凡依法取得許可證、營業執照的藥品、醫療器械、化學試劑、玻璃儀器、保健食品、生物製劑及相關業務的生產企業、批發企業、零售企業、產品代理商和從事上述業務領域的行銷人員、院校、所等均可直接加入本會,不受部門、地區、隸屬關係、所有制限制。
寧夏醫藥行業協會內設秘書處、培訓部、會員部等機構。面向全區開展章程規定和政府部門授權的具體業務。
寧夏回族自治區醫藥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及醫藥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寧夏醫藥行業協會內,寧夏醫藥行業協會具體承擔評審會的日常工作。
寧夏醫藥行業協會辦公地址在寧夏銀川市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寧夏醫藥行業協會(NingXia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 NPPA
第二條 寧夏醫藥行業協會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的全區醫藥行業社會團體法人組織。寧夏醫藥行業協會以區內不同所有制的醫藥生產企業、醫藥經營企業及相關企業、院校、研究所、產品代理商為主要會員。本會是企業與政府的中介機構,是自主性、自律性的醫藥行業管理組織。
第三條 寧夏醫藥行業協會的宗旨是服務。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各項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人為本,面向行業,多做實事”的原則,正確貫徹政府意圖,反映會員單位的合理要求,維護公平競爭與市場秩序,積極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醫藥行業生產流通的健康發展提供服務。
第四條 寧夏醫藥行業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委員會。登記主管部門是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本會接受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委員會的業務指導,接受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指導與監督。
第五條 寧夏醫藥行業協會辦公住所在寧夏銀川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寧夏醫藥行業協會協同政府督促行業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向政府部門反映企業的情況、建議和要求。培育和發展我區市場經濟體制下的醫藥市場。為企業依法生產經營、規範守則、爭創“兩個文明”,積極開展工作,其具體業務範圍是:
(一)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依法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企業生產與經營行為,建立誠信體系,加強行業的自律和監督,對行業中違法企業提出處理意見。
(三)開展醫藥行業、地區醫藥經濟發展的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醫藥行業發展規劃和重大經濟政策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四)研究市場發展趨勢,組織和指導商品交流,促進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引導企業科學決策,規避風險。
(五)開展信息諮詢服務。為會員單位提供政府政策信息、醫藥經濟信息、醫藥科學技術信息、市場商品信息、企業經營信息、價格信息等。進行國內同行業協會間和行業內外的信息交流。
(六)蒐集、統計、整理和反饋行業內企業經營的基礎資料,開展市場調研預測,為政府部門提供有關數據。
(七)開展法律諮詢,代表行業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服務與正義支持。
(八)開展行業職工技能培訓、職稱考前培訓和崗前培訓。
(九)實施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試、評審與發證。
(十)開展行業內企業間的文化與業務交流,定期進行文體活動,舉辦業務知識講座、競賽。
(十一) 創建文明行業,開展行業“創先爭優”活動,推進誠信建設,建立會員單位誠信服務檔案。
(十二) 積極吸引醫藥人才,建立人才資料庫,為會員單位介紹推薦醫藥技術人才。
(十三) 組織會員單位進行區內外考察與交流活動,拓寬視野,促進醫藥行業經濟的發展。
(十四)組織企業產品展示、宣傳與推廣,代理醫藥產品和代辦醫藥及相關產品廣 告。
(十五)為藥品經營企業認證進行前期的基礎性業務幫助,提供規範、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六)為政府物價部門提供市場價格信息,接受委託,開展醫藥商品價格的調查、申報、初審及評價工作。
(十七)接受委託,申辦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事項
(十八)吸納新會員,擴大覆蓋面,增加代表性。
(十九)創辦協會期刊,建立協會網站。
(二十)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及章程規定的其他任務。
會員第七條 本會採用單位會員與個人會員並存的會員制。凡依法取得許可證、營業執照的藥品、醫療器械、化學試劑、玻璃儀器、保健食品、生物製劑及相關業務的生產企業、商業批發、零售企業、產品代理商從事上述業務領域的行銷人員均可直接加入本會,不受部門、地區、隸屬關係、所有制等限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熱心公益事業,有奉獻精神。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協會秘書處審核;
(三)經理事會討論(或授權秘書處)通過;
(四)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提出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搞好會員單位之間的團結和協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委員會並經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理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委員會審查,並經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延長任期時,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委員會審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會法人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和個人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有關單位的資助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單位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單位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企業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委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項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委員會及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可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寧夏回族自治區經濟委員會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4月16 日常務理事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註:核准日期為2007年7月30日。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