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金融服務辦公室

(四)研究分析巨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自治區金融運行情況,提出改善全區金融發展環境、加強金融業服務、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的建議。 二、內設機構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金融服務辦公室設3個內設機構:(一)綜合協調處。 (二)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自治區金融服務辦公室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簡介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30號),設立自治區金融服務辦公室,為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管理的副廳級行政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有關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區金融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綜合協調涉及地方金融領域的重大問題,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責任。負責實施自治區政府對地方金融市場運行的巨觀指導。
(三)指導、協調地方金融機構以及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中介機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負責聯繫境內外駐寧金融證券機構。
(四)研究分析巨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自治區金融運行情況,提出改善全區金融發展環境、加強金融業服務、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的建議。
(五)負責企業上市的前期改制、上市推薦和股票發行及配股融資工作(其中,國有企業的改制與上市工作由國資委負責);協調、指導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及兼併收購。
(六)指導、監管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工作。
(七)指導地方性金融業、證券業、信託業、期貨業和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自律性管理。
(八)負責地方各類風險投資機構和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類基金的設立和發展工作。
(九)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金融服務辦公室設3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協調處。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信息、財務、會務、保密、檔案、信訪、政務公開、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機關重要檔案規範性審核工作;擬訂自治區金融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金融生態環境和金融安全區建設;負責引進股份制商業銀行、外資銀行等工作。
(二)地方金融機構管理處。
研究分析巨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自治區金融運行情況,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環境、加強金融業服務、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的建議;承擔地方金融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市、縣(區)金融工作。
(三)資本運營與金融稽查處。
承擔企業(不含國有企業)上市的前期改制、上市推薦和股票發行及配股融資工作;指導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及產權的兼併收購;負責對地方金融機構、上市公司、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公司、證券公司、財務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民間借貸等金融機構和行業的稽查,負責對非法集資行為的稽查;承擔自治區擔保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自治區金融服務辦公室行政編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廳級),副主任2名(正處級);處室領導職數正處級3名,副處級2名。
四、附則
(一)本規定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自治區金融服務辦公室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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