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國市醫藥行業協會

第十七條:本協會設立理事會。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協會簡介

寧國市醫藥行業協會[1]成立於2007年8月,為我市從事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自願組成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是政府與企業之間的中介機構,是本市醫藥領域自律性的行業管理組織。
我市共有藥品生產(含醫藥包裝、醫療器械、藥用輔料、中藥材等)企業8家,藥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100餘家,藥品使用單位310餘家。協會現有會長一名,副會長7名,理事單位40家,其中常務理事單位17家,目前為止,已發展個人會員100餘名。
協會以“服務”為宗旨,堅持“面向行業、多做實事”的方針,“與政府同步、與企業同心”協會理念,“誠信、親和、共進”的協會精神和“有問必答、有求必應、有事必辦”的工作行動力。開展與行業發展有關的調查研究,提供政策法規信息諮詢服務;組織行業法規、專業知識、GSP認證和崗前教育培訓;參與藥械監督管理,整頓藥品市場秩序;進行經營戰略研討;探索國內國際經濟合作與交流;制訂行規行約規範經營行為,嚴格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正當權益以及促進行業改革與發展。
協會不定期開展學術活動、知識培訓、技術比武,舉辦產品展示,參與相關產品的市場建設,向會員單位提供各類信息。協會還不定期圍繞醫藥市場發展趨勢和行業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信息交流,為把握趨勢,統一認識,增進共識,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做出努力。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定名為:寧國市醫藥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從事醫藥行業包括化學藥品原料與製劑、中藥材及中成藥、醫療器械、製藥機械、藥品包裝與容器、醫藥中間體等企業和事業單位以及相關的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法人,是企業與政府之間連線的橋樑和紐帶,通過協助政府實施行業管理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推動行業和企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國家關於發展醫藥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令,堅持自立、自治、自養的原則,為企業和行業服務,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服務,從而促進醫藥行業和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收寧國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寧國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住所在寧國市寧城中路9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為企業服務、協調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協助政府部門加強醫藥行業管理。
具體包括:
(一)開展本市醫藥行業經濟發展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作為行業統計的輔渠道,進行本行業統計、收集、整理、分析、發布國內外有關本行業的科技、經濟、管理等信息資料以及本行業發展動態,編輯出版協會會刊、簡報;
(三)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委託,承擔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質量管理規範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宣傳、推動及有關工作,參與行業內企業的質量管理和監督以及工商年檢的前期諮詢論證工作;
(四)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承擔本行業企業申報產品定價的前期基礎性工作,提出產品定價的建議,參與市場價格監測、專家評審和聽證等活動,協調同行業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五)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定本行業規劃,對本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六)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推薦行業內優秀企業和著名商標與名牌產品,參與行業內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工作,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推動生物技術、現代醫藥的產學研結合及產業化工作;
(七)組織人才、技術和職業培訓,進行技術、管理諮詢,開展技術比武和優質服務競賽活動;
(八)舉辦本行業產品展示會、展銷會、博覽會、新聞發布會等。參與相關產品的市場建設;
(九)開展與同行業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十一)發展本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二)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會員第七條:本協會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凡從事醫藥生產、經營的企業和事業單位或個人(不受部門隸屬關係和所有制限制)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認和遵守協會章程,自願參加;
(二)個人會員應是在醫藥行業有一定影響的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和企業領導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協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取得協會的有關信息資料;
(四)對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協會委託的有關工作;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和提供企、事業統計資料;
(五)自覺遵守本協會制定的行規行約;
(六)按期交納會費,會員確有經濟困難需要減免會費者,須報經本協會秘書處批准。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1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三)聽取和審議財務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討論並決定協會重大事宜;
(六)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全體會員單位的1/5人員組成。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正副會長、理事、秘書長,決定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1至2次會議,特殊情況下,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四條一、三、五、六項及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2次會議,由會長召集。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醫藥行業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豐富經驗;
(三)按照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規定,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如超過最好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業務。
第二十九條:協會根據工作需要,下設若干分會或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條: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本著“精幹、高效”原則,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各種有償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收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四十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第四十六條:本章程2007年8月15日經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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