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阻礙
實質性阻礙是指傾銷產品雖未對進口國相同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產生實質性損害威脅,但卻嚴重的阻礙了進口國相同產品的一個新產業的建立。由於在世界範圍內還沒有一起以實質性阻礙確定損害存在而裁定徵收反傾銷稅的案例,國際公約和各國國內法迄今還沒有給出一個法律實踐中的定義。從學理的角度分析,實質性阻礙的對象應該是一國國內正在建立或還未建立的產業。實質阻礙特徵
實質阻礙有3個重要特徵:1.受阻礙產業是尚未建立的產業。這是與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的主要區別。
2.受阻礙的國內產業是正在建立中的新產業。這一新產業是指已在初步建立和形成之中,產業中已有個別企業可以批量生產並且能夠贏利。
3.影響這個新產業建立的阻礙是實質性阻礙。
實質性阻礙的判定標準
正是因為“正在建立或還未建立的產業”的概念比較模糊,確定實質性阻礙的困難比上述兩種情形更大。各國的立法鮮有判定標準的具體規定。甚至有些學者對實質性阻礙的合理性提出了質疑。[23]但是包括中國在內的參加國際貿易遊戲圈的廣大開發中國家,深入研究實質性阻礙仍然是十分必要的。原因在於,開發中國家面臨著產業基礎薄弱,經濟結構不合理,地區或行業發展不平衡的問題,在興建新產業的過程中,極有可能受到外國成熟產業的產品傾銷帶來的損害。 從國際社會總的趨勢看,各國均竭力放寬自己的政策,以加強對各自國內產業的保護。在評估進口產品是否實質性低阻礙了進口國某一產業的新建時,主要考慮該進口國國內產業在計畫、籌備和新建過程中所處的階段。只有在進口國處於計畫籌建的高級階段,或者雖未開始生產,但能夠證明已為開始生產進行了大量的投入,才有可能裁定傾銷實質性的阻礙了產業的新建。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加拿大鱈魚案中,對國內新建工業有重大阻礙的標準進行了說明(雖然該案沒有被裁定為存在實質性阻礙):(1)適用實質性阻礙的標準不限於還沒有投產的產業,還擴大到已開始生產但還沒有穩定經營的新工廠;(2)因為試圖確定一項新產業是唯一的,是否對新建產業有重大阻礙的決定應根據具體案件決定;(3)對還沒有開始生產的產業,必須要充分證明傾銷對該產業的投產有相當的約束。確定實質性阻礙還存在著許多難點,比如新的產業還未建立,如界確定國內產業;產品還沒有投產,怎樣劃定同類產品;以及在傾銷幅度的調查中如何確定還未生產的國內產品的價格等等。面對這些問題,各國在實踐中儘量按照《1994年反傾銷協定》的精神給予合理的解釋。對於同類產品和國內產業,可以依照《1994 年反傾銷協定》第3條第6款加以確定。該條款指出,如果依據現有的數據資料不能對進口國國內產業做出單獨鑑別時,則應通過生產能提供包括相同產品在內的必要信息的最窄一組或一類產品的生產確定。對於國內產品的價格確定,由於進口國開拓新產業具有較大的風險,其產品應該具有較高的回報率,因此各國傾向於認為對興建產業產品的定價不能過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