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釋義
契約法領域術語,若受要約人在承諾行為中變更了要約中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12條規定的一般條款內容的,則該變更為實質性變更,該承諾行為轉化為一個新要約。
相關法條
第三十條 【承諾對要約的實質性變更】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契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十二條 【契約內容】契約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契約的示範文本訂立契約。
備註:以上法條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為幫助讀者理解,條旨為編者所加。
法律後果
根據《契約法》第30條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即原要約人和原受要約人身份對調,產生了一個新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