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權

變更權

變更權:契約的一方當事人通過為變更的意思表示而使契約內容發生變更的權利。因契約撤銷權人行使契約撤銷權使契約實質性效力發生變化,故稱之為變更權。第一種觀點,存在很大缺陷,即錯誤地理解了契約法中變更權的含義。雖然契約的變更權與契約撤銷權存在同一類契約中,行使的條件也基本相同,但契約的變更權只是主體或內容的變更,不會引起契約效力的變化;首先,關於訴的審查環節而已;對於第四種觀點,筆者不敢苟同,可能作為一種或然性,能否是一種權利?自不待言。因為根據形成權的特點:權利人可以依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

適用範圍

變更權變更權
人民法院在較寬的範圍內行使變更權,可以促進行政機關有效地進行社會管理,從而充分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和保障社會和諧發展

人民法院充分行使變更權,更符合公平效益原則,更易實現行政訴訟的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但在司法實踐中,什麼情況屬於顯失公正、法院應如何行使變更權、何種情況下可以直接判決變更呢?對此,中國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未作規定。筆者根據多年的行政審判經驗,認為人民法院在較寬的範圍內行使變更權,可以促進行政機關有效地進行社會管理,從而充分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和保障社會的和諧發展。所以,中國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中,應明確規定法院行使變更權的條件。

變更權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的過程中,部分或全部改變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人民法院為什麼要拓寬變更權?理由如下:

1.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並沒有真正解決行政訴訟爭議。

中國的行政訴訟法以保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辦事為目標模式。人民法院僅是判決維持或撤銷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顯然不能滿足這一目標。對於有些行政機關不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來說,人民法院的判決解決不了什麼實質性問題,行政訴訟爭議也得不到真正的解決。有些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之後,行政機關拒不作出新的行政決定,使行政爭議長期得不到解決,甚至使原告處於更加不利的境地。

2.人民法院不行使變更權,只作出維持或撤銷兩種裁判,易導致行政機關的不理解。

在沒有充分的司法獨立的保障情況下,讓人民法院正確行使撤銷權,只是一種良好的願望。行政審判實踐證明,來自社會各界、各種權力的干擾和壓力常常在事實上把判決撤銷的範圍擠壓得十分狹窄。人民法院有時把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判決撤銷後,行政機關想不通,行政機關的領導也接受不了,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只是含有不正確因素的行政決定,進而認為不應被撤銷。如果審判實踐中,行政審判法官能大膽行使變更權,人民法院既可去偽存真,及時糾正行政機關作出的錯誤行政決定,也可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訴累。這樣,人民法院既可以及時地平息行政訴訟爭議,又可以使行政機關心服口服,以免其一意孤行。

3.人民法院如果不充分行使變更權,把大量的疑難問題又推回行政機關,不利於行政爭議的及時解決。

被法院判決撤銷行政決定的行政案件,大都是比較複雜的行政訴訟糾紛。如果行政機關沒有設立專門機構重新處理行政糾紛,將會使行政爭議得不到及時解決,這就使行政爭議又回到了行政決定作出以前的狀態。中國除了少數行政機關設有專門的行政裁決機構外,絕大多數行政機關尚未設立專門的行政裁決機構。在這種情況下,行政執法中的隨意性較大,而人民法院通過行使變更權可以制約行政機關執法的隨意性。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直接變更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和行政處罰,旨在使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更加符合法律,符合行政訴訟的根本目的。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的行政處罰方式不適當;有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不當;有的行政處罰忽視從輕、從重情節;有的行政處罰時輕時重等。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案件過程中,已經掌握了該行政訴訟案件的基本事實,以及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等具體案情,具備了改判錯誤的行政裁決的條件。如果人民法院直接變更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或行政處罰,行政爭議即可得到及時解決。

4.法院不充分行使變更權,將會在實質上限制公民的訴訟權利。

以治安行政案件為例:被處罰人和被侵害人對治安處罰不服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處罰人的一般訴訟請求有: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行政處罰決定;要求人民法院減輕行政處罰;要求人民法院減少賠償金額。被侵害人的一般訴訟請求則是: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加害人的行政責任;要求人民法院加重加害人的行政處罰;要求人民法院增加賠償金額。如果人民法院不行使變更權,法官在處理行政案件中就只能判決六項中的兩項,即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申請和要求撤銷行政賠償裁決的申請。這不僅在實質上縮小了司法監督的範圍,而且也限制了公民的訴訟權利。如果行政審判法官敢於大膽行使變更權,直接判決變更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這樣,既可以充分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不會造成訴累。

適用條件

變更權變更權
人民法院糾正行政機關作出錯誤的行政決定的方式有:判決撤銷行政決定;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確認行政行為無效;撤銷行政決定;撤銷行政決定發回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裁決,等等。人民法院在什麼條件下可以用行使變更權方式來解決行政爭議呢?

人民法院行使變更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在實體上確有行政違法因素。

違法行政行為既包括違反法律的具體規定的行為,也包括違反法律一般原則的行政行為。如:行政機關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超越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等。只要行政機關具備了違法因素時,人民法院就可以直接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或行政處罰,否則就維持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2.人民法院只用判決撤銷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不能徹底解決行政訴訟案件所涉及的行政訴訟爭議。

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行政機關作出的原行政決定,行政訴訟爭議尚沒有真正得到解決,行政機關還要進行第二次行政處理。有的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即含有正確的因素,又含有錯誤的因素,人民法院判決全部撤銷行政決定之後,需要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決定,重新肯定正確部分。這時,人民法院可以行使變更權直接判決糾正行政機關的錯誤決定。因為人民法院僅用判決撤銷行政決定的方式不能徹底解決行政爭議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必然要進行第二次裁決,而第二次裁決本身又不能與判決相牴觸。這時法院用變更權來解決最為妥當

3.行政機關作出的具有錯誤因素的行政決定的正確部分和錯誤部分不能截然分開。

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能用判決部分維持、部分撤銷的方式解決行政訴訟爭議。如對有些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畸輕畸重的,通常難以分清哪一部分是正確的,哪一部分是錯誤的。在這種情況下,即可用變更權來解決。

綜上所述,只要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的行政訴訟案件,人民法院就可以行使變更權。

變更登記

變更權變更權
一、項目名稱:出讓使用權轉讓變更登記
二、受理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一般由相應城區分局受理和辦理,也可由南寧市國土資源局駐市政務服務中心視窗受理,通過政務流轉中心轉相應分局辦理。其中屬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用地辦理變更登記的,轉由地籍科辦理。
三、實施主體:由南寧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報南寧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申請條件:符合出讓契約約定使用、結清地價款,投資額達到25%以上。
五、應提交的資料清單:
(1)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統一格式,在受理地點領取或從南寧市國土資源局網站上下載,A3紙規格)。
(2)使用者資格確認材料:
①使用者為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
②使用者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
③使用者為個人的,個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複印件1份。
(3)委託辦理的,提供經辦委託書(個人委託辦理的,須提供委託辦理公證書),原件1份。
(4)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
(5)國有使用證》,原件1份。
(6)使用權轉讓契約(協定),原件1份(須明確轉讓地價)。
(7)使用權受讓人繼續履行出讓契約載明的權利義務的保證書,原件1份。
(8)地上建成房產轉讓的須先房產變更,提供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1份。
(9)在建工程轉讓的,提供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工程投資審計報告(單位用地須提供),原件1份。
(10)原在邕寧縣國土局辦理登記的,須提供出讓契約(或購地協定)、地價款繳納憑證及契稅完稅證明,複印件各1份。
(11)轉讓評估報告,原件1份。
(12)地籍調查成果1套(宗地圖原件2份、面積量算表原件1份、地籍調查表原件1份,地籍調查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原件1份(單位法人代表不到現場指界的須提供)、指界授權委託書原件1份(單位法人代表不到現場指界的須提供)。
(13)契稅完稅證明或減免證明,複印件一份。
(14)已設定抵押登記的,須提供抵押權人同意辦理轉讓變更登記的書面意見。
特別說明:
(1)申請人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複印件的,須同時提供原件核對,如特殊情況無法提供原件核對的,須加蓋原件存放單位的公章,個人身份證須雙面複印,圖紙必須按原件比例複印,不能縮印。
(2)憑變更登記手續費繳納證明領新證。
六、行政收費:
(1)變更權屬調查費:單位收費標準0.8元/平方米;個人收費標準1.6元/平方米;三資企業收費標準0.8元/平方米。
(2)證書工本費:個人5元/本(普通證),單位10元/本(特製證)(在城區分局開具非稅收入單據,去建設銀行交費)。
(3)測繪費和圖紙費:由信息中心根據實際工作量計收,屬服務性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核定標準收。
七、審批時限:辦理指導時限為20個工作日。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