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瑤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

富川瑤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位於廣西賀州富川瑤族自治縣,於2002年3月,由原該縣土地局和原縣地礦局組建而成,是主管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開發與合理利用以及測繪行業管理等工作的政府行政職能部門。內設10個股室;辦公室、人事教育股、財務股、規劃科技股、執法監察與政策法規股、耕地保護股、地籍測繪管理股、土地利用管理股、礦產開發管理股、地質環境股。

機構簡介

根據業務需要及縣政府批覆,新設立了富川瑤族自治縣土地交易所、富川瑤族自治縣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富川瑤族自治縣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及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4個直屬事業單位,繼續保留原來的土地管理站、地產公司、白沙礦產管理站3個直屬事業單位。根據該縣的“三定”方案,對12個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所實行垂直管理。

機構隊伍

富川瑤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現在人員145名,其中在職人員90名,離退休人員26,分流人員29人。具有中級技術 職稱的人員有7人,具有初級技術職稱的人員有39人。其中1人獲得全國土地估價師資質。現在人員145名,其中在職人員90名,離退休人員26,分流人員29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有7人,具有初級技術職稱的人員有39人。其中1人獲得全國土地估價師資質。

主要職能

(一)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及市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根據縣人民政府的委託,起草有關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組織執行國家的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參與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等綜合規劃和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及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等其他專項規劃,負責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參與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和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建設用地供應審核工作,依法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依法審批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用地;參與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方案、選址的論證工作;依法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預審

和初審;組織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調查、監測、監視的評價。

(三)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系統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開發利用規劃執行情況;受理民眾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舉報;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資源的權屬糾紛,依法查處各類土地、礦產、測繪等違法案件。

(四)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市和我縣有關耕地保護和土地開發整理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依法做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依法實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具體工作以及開墾國有荒山、荒地、荒灘,依法依規辦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五)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和市的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本級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轄區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登記、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及抵押登記等工作。

(六)依據國家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我縣在職責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與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依法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租賃,審核農村三類建設用地,審核收回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核准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核准國有企業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負責和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依法對商品房預售契約備案。

(七)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執行國家土地估價行業技術規範、對土地市場地價進行監測、提出土地市場調控措施,負責土地估價行業自律組織、機構、人員監管。承擔由縣人民政府政府、市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和規範全縣土地市場。負責本縣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審批管理;負責徵收本縣土地收益金。

(九)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資料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監督管理;按規定管理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入庫和使用;依法組織實施採礦權的轉讓、出讓、出租、抵押登記、審核或審批的管理工作。

(十)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含岩溶洞穴鐘乳石,下同);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工作;依法管理礦泉水和地熱的開發利用,保護地質環境;依法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一)管理、監督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國土資源部門的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

(十二)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和市有關測繪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承擔全縣測繪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國土資源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開展保護與利用國土資源科學研究及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四)負責鄉(鎮)國土資源所所長及直屬二層機構負責人、 白沙礦管站負責人的任免。

(十五)承辦縣人民政府、市和自治區國土資源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黨組書記、局長盤川寧 主持本單位黨務、財務和局業務全面工作。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蔣兵 分管黨建、幹部職工思想政治教育、辦公室、利用股、人事教育股、信息中心、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土地交易所、視窗辦、協助土地整理中心做好項目實施與質量監督工作;

副局長鍾新豐 分管耕地保護股、規劃開發股、富川縣方圓測繪服務有限公司工作;

副局長蔣先宏 分管地籍測繪管理股、礦產資源管理股、地質環境股、白沙礦管站、安全生產工作;

紀檢組長唐有發 分管紀檢監察、執法監察與政策法規股、綜治、信訪接待、縣地產公司、計畫生育和工會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10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單位印章、文印管理,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檔案、信訪、保密、安全保衛、車輛調度管理、後勤、接待及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

負責承辦局機關、派出機構、局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及職稱管理;按規定和程式,負責局機關各股室及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和二層機構幹部考核和任免及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編制職工培訓規劃、組織職工培訓;負責局機關日常黨務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群團工作。

(三)財務股

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市以及縣的財務會計制度,擬訂全縣有關國土資源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管理局機關、派出機構、直屬機構的財務會計工作和國有資產;負責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變更調查費、地勘費等專項資金和本局機關、各國土資源管理所的業務經費、人員經費及其他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組織編制經費預算和決算工作:編制財務統計報表、統計分析;依法依規負責國土資源系統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和管理,做好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土

地收益金、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等規費的收繳入庫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股室草擬局機關的基本建設計畫、財務、資產管理等有關制度;負責全縣國土資源財務報表的統計上報工作。

(四)規劃科技股

組織研究全縣國土資源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資源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規劃;負責全縣土地利用計畫的編制和管理;指導和審核鄉(鎮)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礦山恢復重建規劃等專項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參與報送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村鎮規劃的審核工作;參與各部門、各行業項目用地規劃的協調、論證和評估工作;負責年度土地利用計畫的編制與管

理;編制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對重大科技項目的立項、論證、科技成果的推薦、推廣工作;組織國土資源科技問題研究;組織實施本行業科技對外合作交流。

(五)執法監察與政策法規股

負責對遵守和執行國家土地資源、土地資產管理、礦產資源、測繪等法律、法規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市場、土地權屬管理、土地利用、礦業權流轉和測繪行業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案件;受理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領導和管理局所屬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隊伍,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執法監察工作。

負責承辦國土資源有關檔案的調研、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組織協調局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辦理有關聽證、行政複議、應訴等事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六)耕地保護股

執行國家、治區和市耕地保護的政策法規,起草全縣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農用地保護和土地整治政策;草擬全縣有關未利用土地開發和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的規定;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和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負責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報批;負責縣人民政府審批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臨時用地的管理;負責耕地開墾資金統籌安排;負責指導鄉(鎮)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的業務工作;對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工作實行監督檢查,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七)地籍測繪管理股

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和市頒布的土地權屬管理辦法以及地籍管理辦法,草擬本縣地籍管理辦法,制訂全縣地籍管理工作計畫;依據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技術規程、標準,負責全縣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土地資源調查評價、變更調查及統計工作;依照國家、自治區和市的有關土地確權、定級、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規則以及權屬管理辦法,承擔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負責辦理土地轉讓、抵押、租賃等變更登記。負責全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制訂項目設計方案;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測繪市場負責監

督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依法對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進行監督管理。

(八)土地利用管理股

執行國家的供地政策,負責全縣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政府收購儲備和鄉(鎮)、村用地等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負責土地市場動態監測並提出市場調控措施;組織城鎮土地定級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指導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確認土地評估價格,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初審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資格,管理本縣的土地評估機構和土地估價師。

(九)礦產開發管理股

負責採礦權登記、審核、審批、發證和採礦權變更、註銷、轉讓、延續登記審批工作,負責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負責採礦權轉讓、 出讓、出租、抵押的登記、審核或審批工作和礦業權市場的監督管理以及外商投資開採礦產資源的管理工作;依法調處重大採礦權爭議、糾紛;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對礦山“三率”進行考核與監督;負責礦山年度檢查和編制礦產資源開發統計年報以及礦業經濟統計工作;負責對地質勘查活動和探礦權的監督管理,負責採礦權使用費、價款的徵收;依法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等規費的徵收;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

(十)地質環境股

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地質遺蹟保護管理規定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遺蹟保護區發展規劃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並進行實施和管理;組織重大地質災害監測、評價和防治工作;編制地質災害防災預案;組織調查具有重要價值的岩溶洞穴、鐘乳石、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地質地貌景觀等地質遺蹟保護區;負責對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實行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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