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轉移)的職責1.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將市科技計畫項目的課題承擔單位由審批確定改為專家評審確定,將科技成果評價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或中介組織。
(二)增加的職責
承擔科技廳移交的科技攻關項目課題的實施管理、科技成果推廣的具體管理、技術市場的具體管理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加強科技進步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職責,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加強科技重大專項組織實施的協調牽頭職責,推進區域創新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宣城市科學技術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科學技術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科技發展和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研究確定科技發展的重大布局和優先領域,推動全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
(二)負責編制科學技術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科技重大專項;負責市科技項目計畫的制定與組織實施。
(三)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產業化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推薦申報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認定。
(四)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農村建設和社會建設。
(五)組織擬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政策和措施,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六)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措施建議,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七)提出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和政策建議,推進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
(八)負責歸口管理的科技經費預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和措施。
(九)歸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和科技相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擬訂科普工作規劃和政策,推動科普工作;負責相關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工作;指導科技中介服務,推動科技服務體系建設。
(十)歸口管理科技外事工作,承擔對外科技合作交流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組織技術出口和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創新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宣城市科學技術局設3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及國有資產的管理、保密、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安全保衛和信息信訪;機關和二級機構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組織重大調研、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的政策措施;擬訂科技發展政策;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參與擬訂科技投入政策和科技經費管理辦法;負責科學儀器協作共用等科技條件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科技宣傳與新聞信息發布工作。
(二)高新技術管理科
組織擬訂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歸口管理科技經費的預算決算並監督執行;提出科技計畫經費配置建議,協調規劃和計畫的實施;組織擬訂科技重大專項工作計畫,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承擔相關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工作;承擔市國防科技動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提出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和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和政策建議;會同有關方面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和措施建議;擬訂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相關領域科技攻關計畫和政策引導類科技計畫;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相關技術服務體系建設。
(三)農村與社會發展科(行政審批科)
組織實施市軟科學研究計畫,會同有關方面組織擬訂促進產學研結合和科技智慧財產權創造的相關政策措施。擬訂全市科普工作規劃和政策;擬訂全市促進套用基礎研究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措施;擬訂科技促進農村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市重點實驗室建設;承擔科技獎勵工作。承擔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擬訂對外科技合作的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對外科技合作計畫;承辦對外科技交流的相關事宜。承擔技術出口與保密審查以及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創新有關工作;組織實施相關領域科技攻關計畫和政策引導類科技計畫;擬訂促進技術市場發展政策。推動農村科技進步;指導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擬訂社會發展領域的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相關領域的科技計畫;承擔促進生物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推進區域創新體系建設。
負責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辦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諮詢、項目申報要件材料審查、行政審批項目的受理和辦理結果的反饋工作;負責行政服務中心服務視窗的日常工作。
機關紀檢(監察)按照《市紀委市委組織部 市編辦 市監察局關於對市紀委監察局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