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宜昌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92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印發〈宜昌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宜文〔2010〕1號)精神,設立宜昌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為市政府辦公室管理的部門管理機構。職責調整
(一)增加市政府法律事務工作職責。(二)增加法治政府建設中的有關工作職責。
(三)加強為大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擬定市政府年度規範性檔案計畫,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實施。(二)組織起草和審查修改需要提請市政府審議、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草案;辦理市政府及其辦公室其他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三)承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政府發給市政府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的工作,並受市政府委託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四)承辦市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草案)的審查、修改、報批工作。
(五)辦理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指導全市的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
(六)辦理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上報備案和解釋、譯審、編纂、清理工作。
(七)指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組織實施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清理審查工作,對全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協調各行政機關在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中的矛盾和爭議,負責建立健全全市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報告制度,承辦市政府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依法行政情況的具體工作。
(八)承辦由市政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和市政府在行政訴訟案件中的應訴工作;監督、指導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複議工作。
(九)承辦以市政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事務;指導、協調全市行政賠償工作。
(十)負責市政府的法律事務工作,辦理市政府重大決策的合法性審查論證;參與市政府重要經濟契約、協定的起草、審查和修改工作,辦理涉及市政府的民事糾紛、經濟糾紛案件及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指導、協調市政府各部門和全市各級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研究、法制宣傳和培訓工作,進行政府法制工作經驗交流,做好政府法制諮詢服務工作。
(十二)為大企業、項目建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政府法制辦設4個內設機構:(一)秘書科
負責本辦機關的文秘、機要、檔案、保密、會務、電子政務等工作;負責政府法制宣傳、政府法制理論研究與經驗交流和各科的業務協調工作;負責本辦機關黨組織的日常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人事、勞資、財務、退休幹部服務和後勤保障、接待等工作;負責與宜昌仲裁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聯繫工作。
(二)行政規範科
負責擬定市政府年度規範性檔案的計畫,並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實施;負責起草、審查、修改需要提請市政府審議、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協調規範性檔案(草案)擬定過程中的有關爭議;辦理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負責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上報備案、解釋、譯審、編纂、清理工作;承辦市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草案)的審查、修改、報批工作;承辦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及所屬部門、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交給市政府的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的工作。
(三)行政複議科
辦理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複議事項;辦理或組織辦理起訴市政府的行政案件應訴事項;監督、指導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的行政複議工作;辦理以市政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事項;辦理以市政府名義作出的重大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工作;辦理本辦負責的信訪事項。
(四)法制協調科(掛法律事務科牌子)
指導、檢查全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依法行政工作;辦理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的基礎性工作;推行、指導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負責全市行政執法機關主體資格管理和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管理,審查辦理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研究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執行等涉及政府共同行為規範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問題,推動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協調解決行政執法中的矛盾和爭議。
負責市政府法律顧問室事務性工作;組織諮詢專家、法律顧問參與市政府法律事務工作;承辦市政府重大決策及其實施中的法律論證;參與市政府重要經濟契約、協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事務檔案的洽談、起草、審查、修改工作;辦理涉及市政府的民事糾紛、經濟糾紛案件及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承辦重大涉法涉訴社會熱點問題、突發事件善後處置方案的法律論證;指導、協調市政府各部門和縣(市、區)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指導、協調市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重大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