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審判第一庭 民事審判第二庭 民事審判第三庭

機構簡介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在市委的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能是:審判法律、法規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第二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依照法律規定提審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審判省高級人民法院交由審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審理需要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依照法律監督程式,審判告訴申訴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執行而又需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受理賠償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等。

內設機構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設定以下17個內設機構。各機構的主要職能如下:
立案庭
負責本院受理的各類案件的立案工作;依法進行訴前保全和調解;處理司法救助申請事宜;審查處理告訴、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處理非訴來信來訪及其他有關立案工作事宜。
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基層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的抗訴和抗訴案件;審理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減刑、假釋案件;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等。
民事審判第一庭
管轄普通民事案件。如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契約、侵權等傳統民事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等。
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第一、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等。
民事審判第三庭
審判第一、二審著作權、商標權、技術契約、不正當競爭以及科技成果權等智慧財產權案件和新類型民事案件;審判破產案件和信用證案件;審判第一、二審經濟糾紛案件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等。
行政審判庭
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審查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的合法性並做出裁決等。
審判監督庭審判立案庭
移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法定程式提起申訴的案件;審判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提起抗訴的案件;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等。
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辦理法律規定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
執行庭
統一組織、協調、管理全市法院的執行工作;執行本院一審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帶民事裁判文書及刑事判決財產刑部分;執行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經行政審判庭裁決應由本院執行的案件;執行仲裁機關和公證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同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協調處理執行爭議案件;接受外地法院委託執行和協助執行案件等。
司法技術處
負責審核本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中的法醫技術鑑定和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證據鑑定;複查、覆核相關訴訟證據;協助下級人民法院解決疑難案件的訴訟證據鑑定問題等。
另外為保障審判工作的有效開展,中院還內設辦公室、研究室、政治部、機關黨委、紀檢組、監察室、法警支隊、司法行政處等部門。紀檢組、監察室負責紀律檢查、黨風廉政建設、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和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監督檢查全市法院幹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紀律的情況,進行廉政紀律教育,受理控告、檢舉,督促查處重大違法違紀案件;對審判工作嚴肅執法的情況和財務管理等方面進行監察監督;受理監察對象的申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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