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納稅人採取“帶徵”徵收的,不能享受虧損彌補的優惠政策。而且定率徵收是以納稅人的營業收入額作為計征依據,不是與查賬徵收戶那樣以應稅所得額計征的。因此,不論企業盈虧如何,一律按營業收入額帶徵企業所得稅,年終不進行所得稅彙算清繳,所以也就不存在彌補虧損的問題。
按照規定,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採取查賬徵收方式的,可以享受虧損彌補的優惠政策。其虧損是以實際發生的年度算起,而不是以投產的年度來計算的。至於企業由定率帶徵改為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後,其以前年度未攤完的“攤銷費用”,可否繼續攤完的問題。我們認為,該“待攤費用”如屬於應由以後年度負擔的、且按稅法規定可以攤銷的費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可按規定予以攤銷在稅前扣除。
(2)按照規定,屬於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的工資,在計征企業所稅時,可依照計稅工資標準的規定在稅前扣除。其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依照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問題請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