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增發股票

非公開發行即向特定投資者發行,也叫定向增發,實際上就是海外常見的私募。

簡介

定向增發

存量發行

中國股市一直以增量發行的方式為主,境外市場一般推行“存量發行”。前者是已發行股票的公司經一定時期後為擴充股本而發新股;後者指股份公司不增發新股,僅將原有的老股東的股份再賣給市場投資人。

增量發行又分有償無償兩種類型,有償主要包括配股和向社會增發;無償即為送股。

IPO

IPO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縮寫。首次公開招股是指一家企業第一次將它的股份向公眾出售。一般地,一旦IPO完成後,該公司就可申請到證交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

新老劃斷

2004年6月,中國股市首發(IPO)與增發均偃旗息鼓,首要原因是為保證股改順利平穩。據中證報1月初的統計,深市股改公司總市值已達4148.9億,占深市總市值比例的42.55%。此前權威人士表示,股改公司和市值雙過半是股改成功的重要標誌,也是重啟股票發行的基本條件之一。據此,業內認為,“新老劃斷”或已為期不遠。

新老劃斷即劃定一個時間點,此時間點後,首次公開發行公司的股票不再區分上市流通和暫不流通的股份。

定向增發

[1]上市公司的增發,配股,發債等~~都屬於再融資概念的範疇.

[2]增發:是指上市公司為了再融資而再次發行股票的行為.

[3]定向增發:是增發的一種形式.是指上市公司在增發股票時,其發行的對象是特定的投資者(不是有錢就能買).

[4]在一個成熟的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總是在股票價值與市場價格相當或被市場價格高估時,實施增發計畫;而在股票價值被市場價格低估時實施回購計畫.這才是遵循價值規律、符合市場經濟邏輯的合理增發行為。因為在市場價格低於股票價值時實施增發,對公司原有股東無異於是一次盤剝,當然對二級市場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和投資信心都是一種傷害。

所謂上市公司定向增發,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購、合併及資產重組中,上市公司以新發行一定數量的股份為對價,取得特定人資產的行為。證監會於2001年底出台的《關於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若干問題的通知》和2002年9月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已經為今後推出定向增發制度預留了空間。由於定向增發是一個相對比較敏感的市場話題,過去只有少數公司進行過定向增發試點,因此,有必要研究和制定關於定向增發的規範意見,為在較大範圍內推行定向增發打好基礎。

實踐

在過去的數年中,一些上市公司在定向增發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國有法人股方式

將母公司的優質資產注入上市公司,挽救處於困境的上市公司。一是直接定向增發,如"巴士股份",向母公司定向增發5000萬股國有法人股,換取母公司持有的兩家公交公司;二是在資產置換過程中,國有股股東與上市公司因資產置換產生的差額部分,以向國有股股東定向增發國有法人股的方式補齊,如"深惠中"、"龍頭股份"。

增發新股方式

吸收合併下櫃公司或者另一家上市公司。"清華同方"是第一家,以後陸續又有"三九生化"、"青島雙星"、"正虹科技"、"寧夏恆力"、"新潮實業"、"亞盛集團"等10餘家上市公司採用了這種方式。增發對象既有國有股股東、法人股股東,也有個人股股東,增發方法是國有股換為國有股,法人股換為法人股,個人股換為個人股,其中,個人股在發行滿三年後可上市流通。經交易所同意已上市流通。2004年,我國證券市場上發生了第一起一家上市公司通過定向增發吸收合併另一家上市公司的情形,即上海第一百貨定向增發吸收合併華聯商廈後更名為百聯股份,在法律問題和會計處理上都進行了諸多突破和創新。

增發法人股

進行上市公司之間業務整合和控股關係整合。如1999年,"大眾出租"向"浦東大眾"定向增發法人股,換得"浦東大眾"的計程車實物資產及投資權益。重組後,"大眾出租"以交通運輸業為主,企業更名為"大眾交通";"浦東大眾"注重於生物醫藥環保高科技產業,企業更名為"大眾科創"。同時,大眾科創通過定向增發取得了大眾交通24.74%的股權,成為其第一大股東。

功能定位

不同於公開增發

定向增發和公開增發都是新股的增量發行,對其他股東的權益有攤薄效應,但二者有重大區別:(1)定向增發的目的是為了進行重組和併購,而不是從公眾投資者手中籌資;(2)定向增發的對象是特定人,而不是廣大社會公眾投資者;(3)定向增發的對價不限於現金,還包括非現金資產(包括權益)、債權等,而公開增發必須以現金認購;(4)由於特定人不同於社會公眾投資者,不需要監管部門予以特殊保護,定向增發的條件可不受《公司法》關於三年連續盈利及發行時間間隔的限制;(5)定向增發不需要承銷,成本和費用相對較低;(6)市場對定向增發與公開增發的反應不同。通過定向增發置入的主要是有連續盈利記錄的經營性資產,從而挽救困境上市公司,或使優勢上市公司實現良性擴張,增發行為容易得到投資者認同;而在公開增發的情況下,投資者往往對上市公司"高價圈錢"不滿。

上市公司重組、收購、合併的重要工具

定向增發制度推出後,將涉及資產重組、收購、吸收合併、股份回購等方方面面。

(1)定向增發與資產重組:定向增發導致資產的注入或債務的解除,因此,所有的定向增發同時又是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這是同一枚硬幣的兩面。

(2)定向增發與上市公司收購:定向增發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為了促進上市公司收購,許多定向增發會涉及到上市公司收購問題。當初大眾交通向大眾科創定向增發法人股時,就隱含了這層意圖,實際上也的確成功地使躍躍欲試的收購者望而卻步。

(3)定向增發與吸收合併:定向增發曾經是上市公司吸收合併下櫃公司的主要手段,今後也將是上市公司通過企業兼併進行擴張的重要工具。

(4)定向增發與股份回購:回購非流通股份和定向增發流通股份配套使用,能給非流通股轉入流通提供一條有效通道,改善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普遍不合理的股權結構。

實質性問題

制度設計上最基本、最核心的政策考量

(1)定向增發的目的是為上市公司收購和資產重組提供金融工具。定向增發解決了上市公司收購重組中股權轉讓障礙和融資手段欠缺的難題,體現了對上市公司收購重組"疏導"與支持的一面。

(2)推行定向增發的最終目的是促進實質性的資產重組,並以此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和最佳化證券市場資源配置。

(3)在規定定向增發的實質要求和具體程式時,要特別注意保護上市公司原股東的合法權益和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4)儘管有巨大的障礙需要逾越,《公司法》、《證券法》仍是推行定向增發的法源。同時,還要注意與已經出台和即將出台的併購重組規定的協調配合。

關於定向增發和"特定人"概念的界定

(1)定向增發是作為上市公司收購和重組的手段而設計的。

(2)定向增發是上市公司發行新股,以區別於以現有股份為對價的存量調整。

(3)定向增發的對象是特定人。所謂特定人,指在董事會推出定向增發議案時,名稱、身份以及擬置入上市公司的資產都業已確定的人,這樣使定向增發區別於發行對象不確定的配售行為。特定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不要求特定人具備一定的資格,也不對特定人的數量作出規定,一方面是因為我國QII制度缺乏,另一方面,通過一系列聘請中介機構和信息披露等制度安排,已經把特定人限定在有相當實力且有能力保護自己的少數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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