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定向增發的優勢
現金定向增發是一種以增量資金或資產來重組存量行為。
相對於存量股權的轉讓。這種收購方式將原有的公司存量資源完全保存在上市公司內。能夠吸引新的合作者加盟。通過定向發行方式結為戰略投資者,更能體現多贏,因為戰略投資方支付的巨額資金,最終流人了被投資方;如果戰略投資者是通過收購其他股東權益的方式進入被投資方的話就沒有定向發行的此種優勢了。
現金定向增發一般是帶有戰略目的的收購行為或引入戰略投資者。
對於一家上市公司而言,定向增發目標的選擇不僅處於對資金的需要,更主要的是著眼於考慮新進入股東的資源背景、合作潛力等方面。以及是否能給併購企業帶來僅憑自身努力不易得到的經營資源。上市公司可以和戰略投資者實現資源共享。外資進入後不僅可以提供資金,還可以提供管理經驗、技術、品牌和產品的海外市場。青島啤酒最近的H股股價一度超過A股,就可以看出市場對這種方式引進戰略投資者的肯定。
現金定向增發可以為上市公司帶來寶貴的資金血液。縮短併購整合的時間,實現企業的超常規發展。
外資以現金方式認購其所定向增發的流通股。將使併購上市公司所花費的資金回到上市公司當中,而非被上市公司原來的大股東拿走(這一點與目前國內上市公司以國家股協定轉讓方式進行併購有很大差別),這樣不僅使上市公司得到企業發展中所急需的資金,同時也使中小股東所持有的單位權益有所增加。如果認購方是以戰略性資產作為投入,則對發股方是投資融資合二為一的企業擴張行為,而且還能為處於高速擴張階段的企業節約寶貴的現金。
定向增發不但可以收購,還可以實現反向收購。這取決於增發的股票數量。
只要新進入者的持股程度達到了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則屬於反向收購行為。對有意借殼上市的大投資人來說。通過定向發行進行反向收購可以一舉獲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而不必經過審核的漫長等待。同時,定向增發還是一個很好的迴避要約收購的手段。按規定,因定向增發導致的觸發要約收購行為可以得到豁免。操作上要簡便得多.
定向增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達到國有股減持的目的。改善國有股權“一股獨大”的現狀。
定向增發通過提高流通股比例。改善公司的股本結構,增強公司未來的融資能力。上工股份在向德國FAG定向增發1億股B股完成之後。國有股占公司總股本比例將由現在的50.05%下降至35.85%。FAG公司將以持有公司總股本28.37%的比例成為公司第二大股東。雖然上工股份國有股仍為第一大股東,但兩者之間的差距已極小。由於定向增發具有如此多的優勢,使其越來越成為上市公司鞏固、提升與客戶的關係、建立新型的供應鏈條、引進境內外戰略投資者的一種有益嘗試,特別是越來越成為外資併購國內上市公司的一種路徑選擇。通過定向增發。傳統意義上企業問的業務購銷合作正在逐漸升級。以資本市場為紐帶的產業戰略聯盟正在悄然形成。作為一種更加公允和市場化的併購重組新模式。定向增發應該加以推廣。
定向增發中的投資機遇
定向增發方式對提升公司盈利、改善公司治理有顯著效果,尋找更多存在定向增發可能性的公司,仔細分析相關的方案與動機,有機會發掘全流通時代新的投資主題。
隨著管理層明確以不增加市場即期供給的定向增發作為融資恢復的優先選擇,一批存在定向增發預期的公司如G廣電、G建投、G太鋼等獲得市場的熱烈追捧,定向增發蘊含的投資機會持續湧現。
定向增發將極大提升公司價值
上市公司實施定向增發的動機為以下幾個方面。
1、利用上市公司的市場化估值溢價(相對於母公司資產賬面價值而言),將母公司資產通過資本市場放大,從而提升母公司的資產價值。
2、符合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監管要求,從根本上避免了母公司與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實現了上市公司在財務和經營上的完全自主。
3、對於控股比例較低的集團公司而言,通過定向增發可進一步強化對上市公司的控制。
4、對國企上市公司和集團而言,減少了管理層次,使大量外部性問題內部化,降低了交易費用,能夠更有效地通過股權激勵等方式強化市值導向機制。
5、時機選擇的重要性。當前上市公司估值尚處於較低位置,此時採取定向增發對集團而言,能獲得更多股份,從未來減持角度考慮,更為有利。
6、定向增發可以作為一種新的併購手段,促進優質龍頭公司通過併購實現成長。
定向增發對於提升上市公司市值水平其內在機理是顯而易見的。在股權分置時代,上市公司做大做強更多的是通過增發、配股等手段再融資,然後向大股東購買資產。由於資產交割完成後,大股東在上市公司的權益被稀釋,因而新增資產的持續盈利能力與其利益相關度大為削弱。這種“一錘子買賣”容易帶來的不良後果是,一些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盈利能力逐年下滑,流通股東利益因此受損,而大股東由於持有的為非流通股份,並沒有因此有直接的損失。
而在全流通環境下,大股東通過定向增發向上市公司注入資產後,其權益比例不降反升。同時,大股東所持股權根據新的規定,定向增發的股份對控股股東增發的部分3年之內就可以流通,鑒於資本市場目前的低位和對市場未來普遍良好的發展預期,控股股東尤其是擁有較優質資產的控股股東有強烈的動機向公司注入優質資產以實現資產的價值最大化,這也是目前相當多的上市公司謀求定向增發的深層次原因。同時,考慮到大股東所持有的定向增發的股份3年之內才能夠流通,大股東實現自己價值的最大化將是一個持續的過程而非瞬間完成。為了確保股權變現利益最大化,大股東將不得不考慮所注入資產的中線持續盈利能力。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在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實施定向增發的公司至少在大股東所持有股份到期的時間段里有較強的提升公司市場價值的內在動力,從而可以使中小股東分享公司價值的成長。
定向增發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定價問題
定向增發的非流通股通常以淨資產值為定價依據,相對而言,定向增發流通股的定價較為複雜。
一方面,增發股份並非按照比例向所有原有股東配售,其所產生的利益影響勢必涉及流通股與非流通股股東、流通股新老股東、不同種類流通股股東的利益,涉及持股成本、淨資產、股價、盈利變動、控制權變化等方面;
另一方面,如果單純採用以流通股市價作為增發價格,將令資產出讓方付出過高的代價,不利於上市公司併購的發展。特別是對於通過B股市場實現定向增發。
定價還要考慮A股股東的利益。較可行的辦法是:收購方應根據擬注人上市公司資產的公允價值,認購上市公司發行的相應數量的新股。認購價格以一段時間內流通股的平均市價為基礎,按一定的折扣率確定,但不低於每股淨資產或最近協定轉讓股份的最高價。折扣率的高低取決於收購方與原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和雙方的談判能力。對於正常經營的公司,可以規定一個較低的折扣率,如5—15%之間:對於未來有可能虧損的公司,應規定較高的折扣率以吸引投資人。為了避免股本擴張給二級市場帶來的壓力,可以規定2年或3年的鎖定期,期滿後即可流通。
注意定向增發流通股上市流通的時間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收購方應至少持有6個月以上.期滿即可流通。但也有專家認為定向增發的流通股應當不同於普通發行的流通股,定向增發的流通股應在3年後方可分批上市流通,在售出時還需要進行公告提示。這其中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即假如高管持有資產出售方的股份,定向增發流通股的上市還有可能衝擊高管所持股份需要鎖定的規定。同時,申請定向增發流通的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東必須對定向增發之後,以其增值後的非流通股的淨資產按流通股的價格將非流通股折換為流通股的時間和數量作出承諾和安排。
保證上市公司所收購資產的質量
從理論上講,定向增發的過程將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權、注人獲利能力強的優質資產這兩個環節合二為一,由於得到的是價格較為公允合理的流通股權,
收購方通過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以補償自己利益損失的動機要小得多。但這並不能排除有人借這一方式搞投機,通過定向增發,投機者完全有可能注人有缺陷的資產或屬於劣質的資產,然後將所獲流通股票套現走人。所以在定向增發過程中,用於申購定向增發的資產或股權,其質量必須滿足企業首發時的資產質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