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志國[新疆兵團黨委原常委、第八師原黨委書記]

宋志國[新疆兵團黨委原常委、第八師原黨委書記]
宋志國[新疆兵團黨委原常委、第八師原黨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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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志國,男,漢族,1950年7月出生,河南蘭考人,1977年3月入黨,1969年3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政治專業畢業,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常委,第八師黨委書記、政委、石河子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6年8月31日,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69年3月至1970年8月,在農七師一二六團接受再教育。

1970年8月至1975年10月,農七師宣傳隊隊員。

1975年10月至1976年8月,哈巴河縣反修公社六大隊支農工作組組長。

1976年8月至1984年4月,奎屯市文化館幹事。

1984年4月至1988年12月,農七師宣傳處幹事(1986年9月至1988年7月在廣西農墾職工大學新聞專業學習)。

1988年12月至1989年7月,農七師宣傳處主任科員。

1989年7月至1992年2月,農七師《奎屯之晨》報社副總編。

1992年2月至1994年3月,農七師《奎屯之晨》報社總編(1991年8月至1992年8月在兵團黨委黨校學習)。

1994年3月至1995年6月,兵團文聯黨組副書記。

1995年6月至1996年9月,兵團文聯黨組副書記、副主席。

1996年9月至1997年6月,兵團文聯黨組副書記、主席(正師級)。

1997年6月至2001年1月,兵團黨委、兵團副秘書長,兵團黨委、兵團辦公廳副主任(正師級)(1995年8月至1997年12月在中央黨校領導幹部函授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宋志國[新疆兵團黨委原常委、第八師原黨委書記] 宋志國[新疆兵團黨委原常委、第八師原黨委書記]

2001年1月至2003年4月,農八師石河子市黨委副書記、農八師師長、石河子市市長(1999年9月至2002年7月在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政治專業學習)。

2003年4月至2005年12月,農八師石河子市黨委書記、農八師政委、石河子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5年12月至2012年2月,兵團黨委常委,農八師石河子市黨委書記、農八師政委,石河子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1年9月, 不再擔任農八師石河子市黨委書記、農八師政委。

人物事件

開除黨籍

2015年8月20日,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紀委訊息: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批准,兵團黨委原常委,第八師原黨委書記、政委、石河子市原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宋志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調查

2015年8月26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原常委,兵團第八師原黨委書記、政委,石河子市原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宋志國   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  

依法逮捕

2015年9月8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原常委,兵團第八師原黨委書記、政委,石河子市原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宋志國決定逮捕。  

一審獲刑

被告人宋志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他人請託,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達2158032.77元,非法獲利1614426.88元。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2016年8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三師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新疆兵團黨委原常委宋志國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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