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安徽省飼料工業協會是省政府批准、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省農委業務主管的全省性工業行業協會,是聯繫政府和全省飼料工業行業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社會中介組織及自律性行業管理組織。省委副書記王昭耀,省農委主任王立祝、省糧食局陳習文同志任名譽會長。會長由原省政府副秘書長張鋒生擔任。其宗旨是在政府指導下,遵守國家法律,遵守社會公德,適應市場經濟需要,以企業為本,強化行業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全心全意為會員和企業服務,促進飼料飼養業全面發展。
安徽省飼料工業協會於1999年成立,並於2006年創辦《中國飼料資源網》、《飼料與飼養》雜誌、簡訊服務和10650120信息查詢平台。逐步形成了宣傳、培訓、技術推廣、諮詢服務、標準化、交流研討、中介服務職能。2002年獲全國飼料工業科技進步先進集體。2003年榮獲“安徽省先進社會團體”,2006年獲得安徽省科學技術進步三等獎。2006年榮獲“全國飼料工業標準化工作先進集體”。
協會章程
安徽省飼料工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安徽省飼料工業協會(英文譯名:Anhui Feed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AFI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安徽省飼料產品、飼料原料、飼料機械和飼料資源的生產、科研、開發、經營、使用、檢驗、教學、管理單位和個人組成的行業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領導下,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則,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溝通同行業內部及行業之間的關係,加強行業自律,協調同行業內部的利益,維護會員會法權益,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為促進科技進步,提高我省飼料工業現代化水平,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做貢獻。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安徽省農業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安徽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管理。
本會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421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調查研究國外和我省飼料行業的發展動態和趨勢,為政府制定飼料行業發展方針、政策、行業規劃和措施提出建議;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飼料行業有關法規和標準,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本行業要求;
(三)宣傳、普及飼料工業的基本知識和科學技術,推廣最新科技成果的先進經驗,為企業增訓人才,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以提高企業整體素質;
(四)組織經濟貿易合作與科學技術交流,溝通科研、生產、銷售的聯繫與合作,提供經濟技術信息和諮詢服務,組織展覽、專題研討會和學術講座等活動;
(五)編輯出版飼料行業有關書籍、資料、報刊,做好宣傳報導工作;
(六)創辦行業服務經濟實體和發展飼料工業的公益事業;
(七)辦理政府委託或交辦的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安徽省區域內從事飼料行業生產、科研、開發、經營、使用、檢驗、教學、管理、服務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權要求本會對其合法權益給予保護;
(七)有權要求本會向政府反映合理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主持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取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記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村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省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常務副秘書長受秘書長委託主持日常工作;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創辦經濟實體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邊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理事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外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1999年9月2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