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間投資商會

安徽省民間投資商會將省內外的各類資源及資本、市場、企業、項目、技術、人才在商會系統內進行有效地整合和嫁接,建立起政府、資本與會員之間有效溝通的橋樑和紐帶,為會員企業發展提供投資政策諮詢、法規諮詢、市場可行性分析充分利用商會資源豐富、信息交流通暢的優勢,積極引導並牽頭組織會員單位之間進行有效的資本整合工作。協助會員企業申請、成立如基金公司、各類投資公司、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機構,組建符合國家政策方向,並具有技術領先優勢的各類產業園及開發園區等,為會員企業的集團化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持與服務。

機構簡介

安徽省民間商會成立於2010年10月18日,英文全稱:Association of Private Investment in Anhui英文縮寫: A P I A。
安徽省民間投資商會(以下簡稱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工商聯,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
商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精神組建,是由民間金融機構、金融服務機構、投資機構、投資服務機構和各行業大中型民營企業法人、社會團體和個人按平等自願原則組建的全省性、行業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商會的成立,將省內外的各類資源及資本、市場、企業、項目、技術、人才在商會系統內進行有效地整合和嫁接,建立起政府、資本與會員之間有效溝通的橋樑和紐帶,為會員企業發展提供投資政策諮詢、法規諮詢、市場可行性分析充分利用商會資源豐富、信息交流通暢的優勢,積極引導並牽頭組織會員單位之間進行有效的資本整合工作。協助會員企業申請、成立如基金公司、各類投資公司、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機構,組建符合國家政策方向,並具有技術領先優勢的各類產業園及開發園區等,為會員企業的集團化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持與服務。、投融資服務、人才引進等服務工作。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推進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充分發揮資本運作和投資服務領域引導的作用。建立起政府、資本和企業之間溝通的合作橋樑。建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方向,能促進資本市場、企業、項目、技術對接的高效平台。為安徽經濟發展,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壯大民營經濟實力,創造和諧社會做出積極的貢獻。

商會章程

安徽省民間投資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 安徽省民間投資商會
英文全稱: Association of Private Investment in Anhui
英文縮寫: A P I A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精神組建,是由民間金融機構、金融服務機構、投資機構、投資服務機構和各行業大中型民營企業法人、社會團體和個人按自願平等原則組建的全省性、行業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推進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充分發揮資本投資領域組織者的作用。建立起政府、資本和企業之間溝通的合作橋樑。建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方向,能促進資本市場、企業、項目、技術對接的高效平台。為安徽經濟發展,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壯大民營經濟實力,創造和諧社會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工商聯,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本會接受安徽省工商聯、安徽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合肥市新站區站西路君臨大廈七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積極宣傳貫徹執行國家關於資本市場體系和民營資本健康發展的方針、政策,積極參與到與政府、主管部門舉行有關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研究、行業標準和法律法規的修定、制定過程中去,主動承擔與民營資本和經濟發展有關的重大課題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有關健康發展安徽民間資本市場的政策意見和建議。
(二) 積極參與到“承接皖江產業示範區”和轉變經濟發展增長方式建設中去。在商會的統一組織下,與各級政府、主管部門、開發區進行有效的溝通和對接,以行業和項目“抱團發展”形式為會員企業爭取到更為有利的政策和環境,為安徽經濟和民營經濟的更好發展起到組織和對接的作用。
(三) 建設為廣大會員服務的全方位的信息交流平台。將省內外的資源、資本、市場、企業、項目、技術、人才在商會系統內進行有效地整合和嫁接,建立起政府、資本與會員之間有效溝通的橋樑和紐帶,為會員企業發展提供投資政策諮詢、法規諮詢、市場可行性分析、投融資服務、人才引進等服務工作。
(四) 充分利用商會資源豐富、信息交流通暢的優勢,積極引導並牽頭組織會員單位之間進行有效的資本整合工作。協助會員企業申請、舉辦如基金公司、各類投資公司、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機構,組建符合國家政策方向,現有技術領先優勢的各類產業園等抱團,為會員企業的集團化發展提供有力的支持與服務。
(五) 積極協助安徽省工商聯開展投資市場的基本情況調查,市場發展趨勢和預測工作。協助政府制定投資市場發展的中、長期規劃。
(六) 策劃和組織實施與民營資本業務有關的研討會、發展論壇、資本技術、項目的對接會和專業培訓工作,組織會員對資本市場建設領先的地區進行參觀和學習考察。
(七) 承辦好安徽省工商聯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自願加入本會;
(三) 本行業企業、民營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及投資領域有影響的個人。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同意;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行業利益和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 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五) 按規定時限和標準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在一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安徽省工商聯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選舉和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人選,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三年,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安徽省工商聯審查同意並經安徽省民政廳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要有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安徽省工商聯審查同意並經安徽省民政廳備案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和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安徽省工商聯和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
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安徽省工商聯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因完成協會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安徽省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安徽省工商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安徽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安徽省工商聯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0年10月18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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