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概況
重慶市安徽商會(英文簡寫A.C.C.C)是在重慶市、安徽省兩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的關心支持下,於2006年5月12日經重慶市民政局審核批准登記、取得獨立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民間社團組織,具有聯合性、地方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的特點,接受重慶市經濟委員會、重慶市工商聯(總商會)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重慶市安徽商會已建立了包括商會核心理念、發展戰略在內的完整的工作制度和有效的運行機制,實現了民主和規範辦會;形成了一個團結共事的領導集體以及由重慶市政府有關領導、市級有關金融單位領導和軍界高級領導等組成的高級顧問班子;建立了與重慶周邊區縣政府及各在渝異地商會的友好聯繫和合作關係。重慶市安徽商會現有會員240多家,業務涉及電梯、樓宇安防智慧型化、食品、電纜、包裝、汽車改裝與銷售、房地產、建築設計、建材、醫療、物流、旅遊、商貿、投資、服務等行業,經濟總量超過300億元,其中,迪康電梯、華安樓宇、明星電纜、洽洽食品、德威實業、億恆包裝、銘嘉實業、國通建材、三一重工等在全國或地區範圍享有盛譽,在業界擁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重慶市安徽商會堅持以會員為服務對象,積極開拓各種渠道,為會員提供產業經濟和教育、科研信息,提供商機,提供科研、教研機會,提供經濟合作與產業發展的平台,提供相關的政策法規諮詢,提供權益保護措施,提供相關持續發展和規模發展的理論和指導意見,並充分利用優秀的徽文化、傳統的徽商美德和皖籍人才資源,為渝皖兩地的政治、經濟、文化建設做貢獻。
重慶市安徽商會是在渝徽商之家,是會員與會員、會員與渝皖兩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信息溝通、商情互動的紐帶,是一個具有較高社會知名度和良好信譽的團結、文明、務實、創新的商會。
核心團隊
會 長:張啟才
常務副會長:
程久安 陳友坤 鍾世彬 梅 鋒 李家宏
副 會 長:
丁邦林 李興營 何曉秋 寧永昌 茆文娟
王 傑 程吳平 孫燦林 陶學權 喻緒千
張海濤 王 青 劉華清 賈 衡 劉玉學
邱金根 王 勇 李 洪 董存柱 武有香
龔維華
理事會成員:
張啟才 程久安 陳友坤 鍾世彬 梅 鋒
李家宏 丁邦林 李興營 何曉秋 寧永昌
茆文娟 王 傑 程吳平 林代聯 孫燦林
陶學權 喻緒千 張海濤 王 青 劉華清
賈 衡 劉玉學 邱金根 王 勇 李 洪
董存柱 王宏越 余述勇 陳 平 張平義
姚成貴 曾昌樹 王松林 武有香 陶 峰
張復儀 龔維華
商會歷史
2006年3月19日,重慶市安徽商會籌備組經過精心策劃和較長時間的籌備,召開了第一次會員大會。在重慶市經委、重慶市工商聯(總商會)的關心和指導下,重慶市安徽商會經重慶市民政局批准,於2006年5月12日完成了註冊登記,並於2006年7月9日在渝州賓館隆重舉行了成立慶典。2009年4月19日,是一個經過精心挑選的好日子。渝州賓館俱樂部大廳燈火輝煌,莊嚴肅穆的重慶市安徽商會第二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在這裡隆重舉行。
大學生分會
重慶市安徽商會大學生分會,是由在渝皖籍高校學生在重慶市安徽商會的領導與組織下自願組建的學生組織,以“團結互助、促進交流、資源共享、展示集體”為宗旨開展分會工作,團結所有在渝皖籍高校學生,促進會員德智體全面發展,使分會成為重慶皖籍學生之家,為重慶各高校的皖籍高校學生提供一個交流互助的平台,團結和引導會員熱愛家鄉、勤奮學習,樹立安徽人的良好形象,繼承徽商的優良傳統。分會的工作範圍:
(一)充分利用分會整體優勢及各高校分部的特點,積極協助各分部組織好自己的常規工作並進行資源整合,促進各分部之間的交流,實現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努力提升大學生分會的整體實力和在各高校的影響力;
(二)積極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指導、協調、教育培訓,幫助畢業學員尋求就業、兼職的機會,建立分會人才庫,構建分會與商會和社會的交流平台,為會員提供服務,為社會提供人才。本分會將熱情邀請商會相關人員和在渝皖籍成功人士來指導本分會會員的學習和能力培養,構建重慶市安徽商會大學生分會人才庫交流平台;
(三)開展與各高校其他組織和學生團體的交流、協作,拓展合作與共贏渠道,互惠互利,共同發展;
(四)積極參與或協助重慶市安徽商會組織的活動,發揮大學生分會特有的優勢,幫助商會拓展高校渠道和挖掘高校資源;
(五)積極參加社會和學校的公益活動,組織開展本分會的特色活動,對外樹立在渝安徽學子的良好形象,宣傳重慶市安徽商會大學生分會。
凡在重慶市各高校就讀的皖籍大學生,遵守本分會的工作條例,不分民族、性別、信仰,不受年齡限制,均可成為本分的會員,希望我們所有在渝皖籍學子攜起手來共創徽商和家鄉的美好明天。
商會章程
重慶市安徽商會章程(二OO七年元月十八日第一屆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重慶市安徽商會。英文譯名為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縮寫A.C.C.C。
第二條 本商會性質是由渝皖籍工商業企業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聯合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凝聚在渝皖籍工商業界及其他相關單位團結一致,努力為國家的社會發展、政治經濟建設建言獻策、出資出力。本商會竭誠為會員服務,積極提供產業經濟和教育、科研信息;提供商機; 提供科研、教研機會; 提供經濟合作與產業發展的平台;提供相關的政策法規諮詢;提供權益保護措施;提供相關持續發展和規模發展的理論和指導意見;使商會成為重慶徽商之家,成為會員與商會、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兩地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信息溝通、商情互動的紐帶。 努力把在渝徽商企業做大做強,實現在渝徽商的奮力崛起。本商會充分利用優秀的徽文化、傳統的徽商美德和皖籍人才資源,為重慶的政治、經濟、文化建設做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經濟委員會和重慶市工商聯(總商會)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商會的住所暫設在重慶市南岸區萬壽路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充分利用商會整體優勢及會員單位的特點,積極協助會員單位整合資源配置,實現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努力提升商會的整體實力和社會影響,提高會員單位的市場競爭能力。
(二)積極提供信息、諮詢、指導、協調、教育培訓,提供商機和其他各種機會,給會員帶來實惠和便利,為會員排憂解難,維護商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加強與當地政府的聯繫,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商會和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積極做好政府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四)開展與當地工商業界及其他相關業界、兄弟社團組織的交流、協作,拓展合作與經營渠道,互惠互利,共同發展。
(五)開展渝皖兩地經濟互動活動,為兩地政府和工商業界及其他相關業界之間的經濟聯繫和協作牽線搭橋。
(六)建立商會活動場所、信息平台、物流樞紐,開展徽文化與徽商文化的研究與傳播,為商會、會員和社會各界提供多方面的需求和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包括皖籍在渝的工商業界、教育界、科技界及其他相關業界的合資機構、民營機構及皖籍機構駐渝的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本商會的相關業界有一定的影響,取得相關資質、資格證明。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必備證明檔案;
(二)由本商會秘書處組織考察,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審查通過;
(三)發給會員證;
(四)以適當的方式公布。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本商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諫言獻策,反映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註銷其會員資格:
(一)自願申請退會;
(二)嚴重違反商會章程,造成惡劣影響;
(三)一年未繳納會費或一年不參加本商會活動被視為自動退會的。
第十三條 對註銷會員資格的,收回會員證,並停止一切對其服務的工作。如需服務,將按規定標準收取有償服務費用。
第十四條 對自願申請退會或自動退會的,須在退會二年以後才能重新入會。重新入會按第九條入會程式從嚴考核,其中拖欠會費的須補齊所欠會費方可重新入會。
第十五條 本商會邀請熱心於本商會工作的在渝皖籍領導、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和各界人士擔任名譽會長、高級顧問和名譽會員。其中,名譽會長、高級顧問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並頒發聘書;名譽會員與會員享有同等權利,履行相同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商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並通過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任期內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必要時,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提議,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商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經會長提議可提前或延後,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註銷;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限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設會長辦公會,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常務理事會授予的職權,負責決定和處理商會重要工作和問題並對常務理事會負責。會長辦公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於本商會工作,認真履行職責;
(四)德才兼備;
(五)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理事的選舉和罷免,須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或四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的選舉和罷免,須由常務理事會或四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 本商會設秘書處為辦事機構,主持日常事務。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列席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其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在任職期間因工作和崗位變動,可由其所在會員單位提出新的代表接替其職務,並報理事會批准。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商會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員大會;
(三)在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閉會期間,在常務副會長協助下,授權行使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職權並對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負責。
(四)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行使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處理商會有關重要工作,在會長外出或離職其間,代行會長的職權;
(二)參加會長辦公會,參與商會重要問題決策。在會長辦公會閉會期間,參加常務副會長碰頭會協助會長決定並處理商會重要工作;
(三)按照會長辦公會或者常務理事會的決定,負責參與商會相關專業委員會和下屬實體公司的籌建、運作及管理等工作。
(四)行使副會長的其他各項職權。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贊助和捐贈;
(三)利息;
(四)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專職會計人員。
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贊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四十條 本商會接受主管部門的年度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資金,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相關規定,由常務理事會會議決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其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限內,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07年元月18日第一屆二次會員大會通過施行。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