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商會以“自願入會,自聘人員,自籌經費、民主決策、自我管理”為原則,以“相識、相助,共創、共榮”作為商會的辦會宗旨。商會辦公地址為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齊落山路1號。
商會大事記
蕪湖安慶商會籌備小組於2009年5月份成立,蕪湖市工商聯於 2009年5月11日下發了“蕪聯字【2009】第36號文” 、蕪湖市民政局於2009年6月23日下發了“蕪民審【2009】第28號文”,同意成立蕪湖安慶商會籌備組。
蕪湖安慶商會籌備組於2009年7月11日在蕪湖市青山街金立堂大酒店召開了第一次籌備組全體人員會議,籌備組秘書長周劇虎主持會議並向與會人員匯報了籌備組之前的工作報告,籌備組組長房成林宣讀了蕪湖市工商聯和蕪湖市民政局“同意成立蕪湖安慶商會籌備組的批覆”,會議確定建立蕪湖市安慶商會網站並通過報紙、網路等媒體大力宣傳蕪湖安慶商會,吸收更多的安慶老鄉加入商會以增強商會的綜合實力,同時應借鑑其他商會的正反經驗,取其長,補齊短,為全體會員提供優質滿意的服務和更加便利的經商條件。與會期間,籌備組成員為商會踴躍捐款,共籌集人民幣壹萬柒千元整,用於商會前期網站的建立和籌備工作的開展。
蕪湖安慶商會籌備組於2010年2月7日在蕪湖市康偉大酒店召開了商會籌備組第二次會議,各市縣的商會發起人參加了會議。會議中,商會發起人陳名帆宣讀了商會籌備工作報告。並報告商會網站已開通,向大家徵求意見,籌備組組長房成林向大家介紹了蕪湖安慶商會的發起情況,會議期間討論並修訂了商會章程,並確定了商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會長助理、秘書長、執行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長助理的候選人名單。蕪湖安慶商會發起人陳名帆提議設立商會十六字方針:“相識、相交、相知、相助;共創、共享、共同、共榮”。
2009年6月份蕪湖市工商聯“蕪聯字【2010】第31號文”和 “市民政局【2010】第32號文”共同批准成立蕪湖安慶商會。經過一年時間的籌備工作和前期準備,蕪湖安慶商會在2010年6月12日領取了蕪湖市民政局頒發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宣布蕪湖安慶商會正式成立,可合法開展各項商會工作。
2010年11月12日,蕪湖安慶商會領導層在蕪湖市康偉大酒店召開了商會領導層會議,蕪湖市工商聯尹少明主席受邀並出席了此次會議,會議討論並確定了蕪湖安慶商會的成立日期和地點,成立日期為2011年4月16日下午2點30分,會場和晚宴定在蕪湖市漢爵陽明大酒店。會議上還通過了蕪湖安慶商會章程,確定了成立慶典大會籌備組成員,並明確了分工原則。確定商會宗旨為:相識、相助,共創、共榮。蕪湖市工商聯尹少明主席在會議結束時鼓勵蕪湖安慶商會辦好辦強,為蕪湖和安慶的經濟社會作出越來越多的貢獻。
2011年2月26日下午,在鐵山賓館召開了蕪湖安慶商會第一次會員大會,市民政局紀委書記朱永勤,市工商聯副主席尹少明和工商聯會員部分管人員參加會議。蕪湖成林集團公司董事長房成林當選為會長,招商銀行蕪湖分行副行長陳賢生當選為執行會長,張鶴鳴、祝世義、蔣金傑、宋滿星、程曉春、汪寧當選為常務副會長,楊文寶、程華、胡江斌、周朝平、賀鵬飛當選為副會長,陳名帆當選為秘書長,周劇虎當選為執行秘書長。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蕪湖安慶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蕪湖安慶商會是由在安徽省蕪湖市從事生產、經營和工作的安慶籍人士舉辦的企業自發組成的聯合性、區域性、非營利性民間商會。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憲法》為根本,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聯繫和團結安慶籍工商界人士,以鄧小平的偉大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針,堅持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堅持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制度;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教育、引導、服務;增進鄉誼、團結互助、互通信息、共同促進蕪湖和安慶的經濟社會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接受市工商聯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蕪湖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齊落山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參與安慶和蕪湖兩地的經濟建設,不斷促進兩地經貿往來;
(二)積極倡導愛國敬業、遵紀守法的精神,努力提高會員的素質,不斷增強商會的凝聚力和影響力;
(三)發揚商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溝通企業和政府的聯繫,爭取政府大力支持和幫助,團結安慶籍企業家及各界友好人士共同發展;
(四)互幫互助,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五)努力維護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協調安慶籍非公有制企業與當地黨政機關的關係,為會員在當地投資、經商辦企業開展服務,為會員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難提供幫助,引導會員先富幫後富;
(六)舉辦各種形式的專業培訓和交流,開展各種有益的活動,提高會員的整體素質;
(七)為會員提供市場信息、科技信息、法律諮詢等服務。幫助會員解決經營糾紛,促進有序競爭和公平競爭,做到合法經營;
(八)認真做好安慶籍企業來蕪湖洽談投資工作;
(九)承辦兩地政府等有關部門委託事項,商會活動費用來自各會員的會費;
(十)為安慶籍企業做好各項團購、宣傳服務;
(十一)為安慶籍企業構建融資、貸款、行銷、投資等服務平台;
(十二)聯繫在蕪湖以外的安慶籍企業人士,做好所有在冊會員的信息共享。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主要是在蕪湖創辦的企業單位,在蕪經商、學習、工作的的安慶籍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商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退會後六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入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市工商聯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聘請商會顧總問、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最小不低於2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本會積極支持與熱愛,在本會籌備、組織、發展上做出較大努力和貢獻。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會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負責副會長、秘書長的提名;
(五)根據會長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定,發布本會規章制度,任免各主要機構負責人,公布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代表本會進行其他對外活動;
(五)負責審查經費的收支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並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工作,獨立處理會長授權的特別工作;
(六)在會長、副會長空擋期間,臨時替代會長主持常務工作;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指導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2月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