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山東商會

安徽省山東商會於2011年6月19日在安徽省合肥市成立,是由安徽省民政廳批准註冊的,為適應國家中部崛起、安徽大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下,由在安徽參與和開發建設並註冊的不同行業、不同經濟類型的山東工商企業及部分個體工商戶組成,是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服務協調機構。致力於大力發展和促進皖魯兩省間經濟技術等的交流與合作,同時帶動兩地的經濟更進一步的騰飛與發展。

商會簡介

安徽省山東商會(以下簡稱“本商會”)是由安徽省民政廳批准註冊的,為適應國家中部崛起、安徽大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下,由在安徽參與和開發建設並註冊的不同行業、不同經濟類型的山東工商企業及部分個體工商戶組成,是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服務協調機構。致力於大力發展和促進皖魯兩省間經濟技術等的交流與合作,同時帶動兩地的經濟更進一步的騰飛與發展。
商會以弘揚儒家思想、傳承魯商精神,學習徽商文化為宗旨。本著求同存異、實事求是、高效廉潔、公開公正、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基本行為準則,來開展工作。全心全意為山東會員企業服務,促進各會員之間的合作交流與互通信息。密切會員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山東企業的良好形象,引導組織會員企業圍繞安徽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充分發揮會員企業的群體優勢,更好地為安徽的發展、文明、進步做出積極貢獻,為皖魯兩省區經濟技術合作架設堅固的橋樑和團結的紐帶。
商會致力於繼續和弘揚“艱苦創業、勇於開拓、誠實守信、崇尚文化”的魯商精神,本著“團結、互助、誠信、發展”的服務宗旨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按照自願入會、民主選舉負責人、自籌經費和自主辦會的方針,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商會建設成有安徽特色的優秀社會團體,為皖魯兩地經濟技術的發展、公司企業的良好前景提供更好的服務。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安徽省山東商會” (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Anhui。

第二條 本商會是在安徽省投資的山東企業和山東籍工商界人士以及個體經營企業自願結成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會員、服務會員、凝聚力量、促進發展。團結在皖投資的山東籍企業及個體經營企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聯繫,增進友誼,提供服務,互通信息,互相扶持,充分發揮本會的優勢和作用,為促進皖魯兩地經濟和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安徽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登記機關為安徽省民政廳。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安徽合肥。

第二章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1、廣泛聯繫在安徽省投資的山東企業和山東籍工商界人士以及有關人員,加強信息交流,介紹投資導向、引進資金、技術、人才,促進全方位合作,為安徽經濟發展牽線搭橋;

2、宣傳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政治思想工作,對會員進行團結、友愛、互助、愛國、敬業、守法教育,不斷提高會員素質;

3、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作用;

4、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商品等信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為會員提供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交流、培訓、投資等服務,辦好本會服務事業;

5、為會員提供必要的合法的證明,為會員一般的經濟糾紛和民間糾紛提供協調服務;

6、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維護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公平競爭和權力,保障正常的生產和銷售秩序,使會員正當權益不受損害;

7、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或參加各種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考察訪問,幫助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8、有條件是增進與國內工商經濟社團人士聯繫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

9、組織會員舉辦各類公益活動和文體活動;

10、 創辦網站、報紙和會刊,加強對商會和會員單位的宣傳;

11、 評選和表彰優秀會員和會員單位;

12、 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團體會員:

1、山東籍在皖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

2、山東籍在皖的個體經營者;

3、山東企事業單位在皖設立的分支機構。

個人會員:

在皖工作的山東籍各界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團體會員的入會申請表應當由其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託人簽字確認;

2、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3、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主辦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積極承擔本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4、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和除名

(一) 會員自願退會或工作調動及其他正常情況需要退會的,在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本會據此註銷會員資格。

(二)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報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除名,並註銷會員資格:

1、 違法亂紀,受到相關法律制裁者;

2、 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

3、 不繳納會費;

4、 不履行會員義務;

5、 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

6、 其他特殊情況導致會員行為違背本會章程者;

第十三條 凡除名或退會者均不退還會費。

第四章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權利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終止事項;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團期間領導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發展;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等;

7、任命各主要下設負責人: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用通訊等形式召開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五條第1、3、5、6、7、8、9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用通訊等形式召開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監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養;

2、熱愛商會,有帶領商會不斷發展壯大的意願和工作能力;

3、所在企業在省內外行業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或者本人在山東籍人士中有很好的威望、信譽度和影響力;

4、遵紀守法,社會公德心和公益心較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會長、監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五條 會長、監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監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由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八條 會長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大會簽署有關檔案。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的主要負責人人選,並交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4、決定聘用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專職工作人員;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一般由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監事長決定召開。監事會成員出席相應的監事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三)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對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商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對本商會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六)對商會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三十一條 為促進本會的健康發展,經理事會通過,本會聘請德高望重、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的老領導、老同志及著名企業家和山東在皖工作的同鄉擔任名譽會長或高級顧問。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可應邀出席理事會議,應邀參與商會活動,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五章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創辦實體上繳的管理費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商會會費管理制度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向會員公開。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有費用開支必須嚴格按照本會制度規定的審批程式執行。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兼職工作人員的待遇由秘書長報常務理事會審批。

第六章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安徽省民政廳審查同意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安徽省民政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安徽省民政廳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安徽省民政廳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安徽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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