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同時,這又是一個寬廣的多元平台,一個讓東莞徽商能夠資源共享、互利合作的平台,一個交融了鄉情、友情和商情的平台,一個把握今天、走向未來的平台。我們相信,會有更多的人了解東莞市安徽商會,認可東莞市安徽商會,關注東莞市安徽商會,世人將會看到團結、互助、開放、創新的徽商新形象。“徽商”,萌於晉,盛於明、清;重社稷,明禮儀,講誠信,守道義,求和諧;善於學習,賈而好儒;頑強拼搏,堅忍不拔;匯通天下,福澤蒼生;創中華商業文明數百年之輝煌!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精神氣質的重要成份!
“徽商精神”主要有衛國安民的愛國精神;百折不撓的進取精神;度勢趨時的競爭精神;惠而不費的勤儉精神;以義制利的奉獻精神;賈而好儒的文化精神;以眾幫眾的團隊精神等等。“徽商”素以敏銳的創業眼光;進取的人生態度;誠信的處世風格;合作的人際關係;超首的契約意識著稱於世。
今天的徽商在各行各業為當地和家鄉的經濟、文化、社會事業做出了積極貢獻。為了將單個徽商企業的優勢轉化為徽商的群體優勢,為了將徽商的群體優勢服務於徽商的企業發展,也為了更好地反映徽商群體的利益訴求,東莞的傑出徽商共同發起創建了徽商更大的合作、交流、共贏平台——東莞市安徽商會。
東莞市安徽商會的誕生,凝聚了眾多企業家辛勤的汗水和過人的才智。正是這些企業家們的無私奉獻和心靈之水的真誠澆灌,這朵奇葩才能含苞、開放。值此之際,向一切指導、關愛、支持、幫助我們的人們,向台前幕後作出貢獻的人們表示由衷的感謝和敬意!
本會成立,通過三創新(即理念創新、組織創新和服務創新)、力拓三渠道(即加強與東莞相關政府部門、社會組織、金融機構、新聞媒體的聯繫渠道,拓展與中外商會的交流與合作渠道,增進與家鄉政府及企業的溝通互動渠道)、搭建三平台(即社會活動平台、信息交流平台、合作聯合平台),實現了三大目標(即促進會員企業健康發展目標、促進安徽對外形象及宣傳、推動安徽招商引資目標和創徽商品牌、提高商會形象目標)。
東莞市安徽商會的建立,托起了明天的希望,也激發了我們對未來的暢想,今後的征程困難肯定還有,但我們會因此多一份直面的勇氣,多一份堅韌的力量。
新起點,新氣象,新征途。讓一輪紅日冉冉升起。
東莞市安徽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東莞市安徽商業聯合會。英文譯名為The 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Donguan ,英文縮寫為 ACCD。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為民間商會。是在廣東省東莞市境內創辦企業實體的安徽籍人士以及從事其他工商業活動的安徽籍職業經理人自願結成的民間團體。經東莞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擁護黨的領導,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改革開放方針政策,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立足東莞,回報安徽,融入珠三角,促進皖莞經濟技術文化交流;誠信為本、服務至上,加強安徽在莞企業間及與其他各省(市、區)和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維護本會會員合法權益,促進皖莞兩地經濟發展,為全面建設和諧小康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主管單位為東莞市人民政府民間組織局,登記機關為東莞市民政局。本會為廣東省安徽商會和東莞市工商聯的團體會員。本會接受安徽省人民政府駐廣州辦事處和東莞市工商聯的業務指導,同時接受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東莞市32個鎮區)。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廣東省東莞市南城藝展中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 組織舉辦或參加各類展銷會、展示會、經貿洽談會;
(二) 向政府和組織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並協調落實,以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 開展與政府和組織間的合作與交流;
(四) 提供經濟、法律、產業政策等諮詢服務;
(五) 組織信息交流,報導會員單位的重要活動和業績;
(六) 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組織商務考察;
(七) 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編輯信息刊物,蒐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
(八) 開展業務培訓,興辦實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企業會員。本會會員企業須為安徽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廣東省東莞市投資經商,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最近連續三年無不良經營記錄。本商會每年年檢時將會員名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九條 本會的團體會員即允許其他異地商會自願加入本會的,也可作為團體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
(四)連續三年以上經營情況良好;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
(三)由理事會審核通過;
(四)發給會員證;
(五)定期將新入會會員名單報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自由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知名人士為商會顧問或名譽職務,成立顧問委員會,顧問委員會對會長有罷免權,在東莞政府、學校和企事業單位領導可為常務顧問對商會進行指導性的工作。
第十五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0元;
(二)常務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五)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六)名譽會長繳費自願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商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八條 會員的除名:會員除名由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對會員的除名,須有全體半數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通過方可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會員代表的產生辦法,會員代表不得少於會員總數的10%;會員代表屆滿後須重新推選。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訂或修改章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須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四)制訂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六)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七)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八)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辦公會招集。每年會長要舉辦一到二次對安徽省或商會成員單位有意義的公益活動,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舉方式:本會制訂或修改章程、會費標準,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換屆選舉工作:下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的產生方式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凡是有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或會員代表)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組成(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或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八)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商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二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網上視頻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從理事裡,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三十三條 商會根據需要可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會長及秘書長組成,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章程規定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常務理事會審核;
(二)部署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五條 商會設會長一人,常務會長3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副會長、可連任數屆。
會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商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包括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來自於同一單位。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商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主持召開秘書長以上的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和財務批覆;
(四)制定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本屆商會的發展方向和年度工作計畫;
(五)授權常務會長主持本會日常工作
(六)組織招開每年一次年度大會並在年會上作述職報告,每年招開二次理事會,每年招開四次常務會長辦公會議;
(七)每年開展一至二次為 “安徽人在外特殊事件”的公益活動,發揚徽商精神;
(八)會長任免權由顧問委員會建議交理事會表決(需2/3理事單位成員到會有效)。
第三十八條 本會常務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各項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會長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四十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或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第四十一條 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本會屆中理事、監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理事公告,並經理事會追認。
第四十二條 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並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商會的經費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九條 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商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五十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兼管財務和做賬。萬元以上款的進出由會長審批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五十三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印章管理:商會印章、秘書處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許可權由商會會長辦公會議審議核定。
第五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會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七條 重大活動備案報告: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作書面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採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五十八條 評比達標表彰備案:商會開展面向商會會員及會員以外的對象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須提前6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九條 信息披露工作,商會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會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和程式,其中必須載明: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範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二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