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國有資產管理協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安徽省國有資產管理協會成立於2006年12月28日,在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直接領導和省民政廳指導下開展工作。協會有單位會員48個,個人會員139人。省國資委主任、黨委書記桂建平任會長,省人大原代理主任黃岳忠、省政府副省長黃海嵩任名譽會長。協會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理論聯繫實際,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探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新路子;協助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做好國有資產管理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服務工作;團結和組織會員廣泛開展學術研討,總結交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經驗,推廣套用研究成果,提高國有資產管理水平,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協會成立以來,一是堅持以十七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參加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緊緊圍繞省國資委工作中心開展協會活動,協會各項工作取得積極進展。二是加強協會的組織建設,強化協會管理,注重發揮協會職能作用,開展了專項治理,建立和健全了工作和管理制度。三是努力為社會服務、為企業服務、為協會會員服務。深入企業調研,積極提供信息諮詢和工作建議。利用《安徽國資》宣傳企業,交流經驗。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考察團出境學習考察和接待省外社團組織來皖交流考察等。四是積極承辦國資委交辦的事項。與委紀委、監察、組織宣傳等職能部門聯合開展黨風廉政建設教育活動、參與承辦省屬企業慶祝建國60周年文藝匯演等重大慶典活動。五是主辦《安徽國資》內部刊物。刊物免費發行贈閱,發行範圍較廣,覆蓋面較大,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具有一定的影響,已經成為省國資委宣傳企業以及對外宣傳安徽的一個重要“視窗”和平台。
幾年來的實踐表明,領導的重視和各方面的支持是做好協會工作的重要保證;加強自身建設,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是做好協會工作的關鍵。下一步協會將努力推進協會的自身建設,健全和完善各項制度,確保協會工作的規範、有序、高效。進一部提高自律意識,在會員單位中大力推進誠信建設,反對不正當競爭和行業壟斷,維護公平競爭的經濟社會秩序。增強會員參與協會活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深入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提出本行業的立法和政策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增強服務和協調功能,積極搭建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和平台,拓寬為企業服務內容,積極擴大對外交流,在維護企業利益和支持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等方面發揮作用。繼續辦好《安徽國資》,擴大對內對外宣傳,努力為我省國有企業又好又快發展創造條件和營造良好環境,為安徽崛起做出應有的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安徽國有資產管理協會,英文名稱為The Association of State-owned Assets Administration of Anhui Province,縮寫為AHAS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安徽省內從事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工作的企事業單位、民間組織以及相關人員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經過有關部門批准,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理論聯繫實際,樹立科學發展觀,努力探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新路子;協助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做好安徽省國有資產管理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服務工作;團結和組織會員廣泛開展學術研討,總結交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經驗,推廣套用研究成果,提高國有資產管理水平,促進安徽省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四條 本會必須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依照章程開展活動,自覺接受安徽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安徽省民政廳(以下簡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及業務指導。
第五條 協會所在地設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與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擴大社會影響;
(二)組織開展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國有企業改革等相關理論調研、考察和學術活動,加強理論對實際工作監督指導;
(三)推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國有企業改革工作成果及經驗,促進研究成果的轉換套用;
(四)積極開展國際間、地區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國有企業改革方面的合作和交流,學習借鑑國內外先進經驗;
(五)提供涉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國有企業改革領域的政策業務諮詢、培訓業務,提高政策業務和管理水平;
(六)編輯發行內部刊物及有關資料,加強會員之間信息交流和溝通;
(七)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承辦政府委託的事項,協助政府和有關組織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我省國有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社會團體、科研院所和其他相關社會組織,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凡熱心於從事國有資產管理和國有企業改革研究的社會各界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優先享有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及其他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長,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方針、任務和工作規則;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會費收取標準;
(五)選舉和罷免理事;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國資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並組成理事會。本會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八條 理事由個人理事和單位理事兩部分組成。單位理事代表如因工作變動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單位提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變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5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聘請名譽會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屆5年。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理事會;
(二)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年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國資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省國資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負責。會長因出國(境)等特殊情況,經會長授權,由常務副會長代行會長職權。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協會日常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處理好本會的日常事務。秘書長因出國(境)等特殊情況,經秘書長授權,由常務副秘書長代行秘書長職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部門或有關單位的資助;
(四)依法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自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作經驗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國資委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國資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國資委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國資委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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