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安徽省企業法律顧問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由安徽省境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其他各類企業,以及企業法律顧問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協會宗旨: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團結、造就一支高素質的企業法律顧問人才隊伍,積極推進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努力提高企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社會道德風尚的自覺性,為全省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省民政廳。協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
安徽省企業法律顧問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安徽省企業法律顧問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協會性質:由安徽省境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其他各類企業,以及企業法律顧問個人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宗旨: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團結、造就一支高素質的企業法律顧問人才隊伍,積極推進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努力提高企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社會道德風尚的自覺性,為全省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省民政廳。協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住所設在安徽省合肥市望江東路4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宣傳教育
(二)建立全省企業法律事務工作聯繫網路,促進企業法律顧問隊伍的發展壯大,協調企業法律顧問之間的合作關係,維護企業及企業法律顧問的合法權益;
(三)為企業及企業法律提供法律諮詢,並優先為入會會員服務,建立企業法律人才信息庫;
(四)組織交流依法治企經驗,學習推廣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成功經驗。研究和探索企業內部法制建設的內容與方式,為政府和企業法制工作規劃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開展企業法制建設專題研究,舉辦學術交流或專題講座、培訓,不斷提高企業法律顧問的素質,為企業培養法律人才,全面提高依法治企水平;
(六)建立縱向和橫向的聯繫網路,及時傳播國家和兄弟省區市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信息;
(七)積極完成省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專項任務;
(八)向國家、省和企事業單位推薦應予表彰、獎勵的對企業經營發展有貢獻的企業法律事務工作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成為本協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能夠履行協會會員的義務;
(四)在企業法制建設方面做出一定成績;
(五)個人會員應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由會長審查批准;
(三)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本章程享有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各項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協會優先服務的權利;
(四)要求協會對會員合法權益予以支持和保護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各項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會員退會應書面向協會報告,並交出會員證。會員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超過2年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規定,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選舉和罷免理事;
(二)審議、修改和通過章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和批准協會會費標準;
(五)決定協會終止及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超過到會三分之二的理事表決通過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的,由會長指定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的常設領導機構是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超過到會三分之二的常務理事表決通過生效。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從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限制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但最長不能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協會秘書處為常務理事會日常辦事機構,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一)協會秘書處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執行和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做出的決議;
2、組織開展協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3、編制本會經費收支的預決算方案;
4、制訂理事會秘書處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各項工作制度,檢查反饋制度的實施情況;
5、籌備和安排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的召開;
6、代表協會處理對外事宜。
(二)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主管部門資助及自籌啟動資金;
(二)會費收入;
(三)社會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及各項有償服務收入;
(五)經費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協會按照國家用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協會經費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協會應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出納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協會秘書處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協會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財務監督。資金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協會的財產。
第三十四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協會的終止
第三十六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協會終止,協會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負責協會的清算工作。
第三十八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三十九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5年7月14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2008年8月17日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